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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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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京退役军人局发〔2023〕3号各区退役军人局、教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部署要求,进一步拓宽渠道,促进退役军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现就促进北京市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相似文献   

2.
<正>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17号各区退役军人局、区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社会事业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激励现役军人矢志强军、献身国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北京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要求,现就立功受奖军人奖励标准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3.
<正>京退役军人局发〔2023〕39号各区退役军人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经2023年第十三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退役军人工作行政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4.
正(2020年5月9日)沪退役军人规[2020]2号各区退役军人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医保局: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上海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5.
<正>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42号各区退役军人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保障残疾军人的基本生活,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对部分残疾军人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一)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如下:  相似文献   

6.
<正>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8号各区退役军人局、区委统战部、教委、科委(科信局)、分园管理机构、经济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场监管局、金融办、工商联、人民武装部:为贯彻《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6号)精神,落实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要求,  相似文献   

7.
<正>粤退役军人规〔2023〕1号各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为规范我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使用和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8.
<正>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辽退役军人发〔2023〕2号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精神,特制定《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9.
<正>赣退役军人发〔2024〕8号2024年4月3日各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江西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24年4月3日第3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加强就业创业培训管理,提高就业创业培训质量,  相似文献   

10.
<正>京退役军人局发〔2023〕4号各区退役军人局、教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武装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加大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强化政策支持保障,帮助退役士兵改善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促进更加充分就业,助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相似文献   

11.
<正>SDPR—2023—0240001鲁退役军人发〔2023〕11号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现将《山东省退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23年3月27日山东省退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退役军人、人民警察等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相似文献   

12.
正黔教发[2019]70号各市、自治州党委统战部、政法委,教育局、民宗委、公安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局、台办,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政法群工部,社管局,各县(市、区、特区)党委统战部、政法委,教育局、民宗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局、台办:根据《省教育厅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  相似文献   

13.
正鄂退役军人发[2020]30号各市、州、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事务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依据政策,严格程序,认真把关,保证了全省伤残评定工作的顺利进行。但也存在少数地方政策把关不严格、申报材料不完备、报批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伤残评定工作实效。为进一步加强伤残评定工作精细化管理,规范受理、申报和审批行为,切实维护伤残人员合法权益,制订了《湖北省伤残评定工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4.
<正>粤退役军人规〔2023〕2号各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现将《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5.
<正>粤退役军人规〔2023〕3号各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为规范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有效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医院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6.
正广西地处革命老区、南疆一线,现有近百万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做好退役军人工作意义重大。目前,我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全面建成自治区、市、县区、乡镇、村五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17624个,报表应建尽建率达100%。全系统满腔热忱做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就业安置、教育管理、权益维护等各项工作,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切实把党的关怀和温暖送到广大退役军人心坎上。  相似文献   

17.
正鄂退役军人发[2020]21号各市、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支持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根据国家12部委《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和省17部门《湖北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鄂退役军人发[2019]35号)精神,现就做好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奖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8.
正鄂退役军人发[2020]40号各市、州、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3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9.
正鄂政办发[2020]6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扎实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湖北实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省直19家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附后),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20.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62-2021-0001甬退役军人局发[2021] 16号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大榭开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宁波国家高新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根据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甬民计[2014] 30号),经测算,确定2021年度宁波市服役满2年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69032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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