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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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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2007年12月12日提交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咨询情况及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会议认为,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一,和第五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以作出适当修改;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相似文献   

2.
《香港基本法》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设计的政治体制是行政主导制,但行政主导制在一定程度上仅停留在制度层面,行政长官依法施政不顺。香港行政主导制的实施路径需要创新。包括调整政府与政党的关系,提高政府的政党性;调整政府与立法会的关系,适度平衡两者的权力;调整政府与法院的关系,增强行政长官对释法的影响力。  相似文献   

3.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2004年4月15日提交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并在会前征询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香港各界人士、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香港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制发展专责小组的意见,同时征求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中充分注意到近期香港社会对2007年以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的关注,其中包括一些团体和人士希望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意见。会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已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应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应符合香港基本法的上述原则和规  相似文献   

4.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相似文献   

5.
《时事资料手册》2008,(1):82-83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2007年12月12日提交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咨询情况及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会议认为,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和第五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以作出适当修改;  相似文献   

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现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草案)》作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民  相似文献   

7.
根据1990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第二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一、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临时立法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产生之后组成并开始工作。  相似文献   

8.
媒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8月25-31日召开会议,就香港政改做出决定,为香港特首普选方案定下框架。中联办主任张晓明指出:“站在维护国家安全的立场上,站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政治伦理角度,并考虑到香港的政治现实,对于中央强调必须坚持行政长官要符合爱国爱港标准、不能允许与中央对抗的人担任行政长官的立场,相信部不准理解,甚至可以说是天经地义,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这两个“站在”和一个“考虑”,表达了中央对香港特首普选事关国家安全的关切。因此,在处理普选问题时,不仅要重视香港社会对民主的各种诉求,还要重视国家的关切,必须从国家安全的角度来设计特首普选方案。  相似文献   

9.
谢宇 《重庆行政》2014,15(5):72-74
正近年来,随着香港双普选问题的持续发酵,香港选举制度日益成为人们激烈争论的话题。在众多引人注目的选举问题之中,作为极具香港特色的功能界别制度,不可避免地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自1984年港英政府在《代议政制绿皮书》中首次提出"功能界别"以来,功能界别制度至今在香港已经存在了30年。在功能界别制度存在与发展期间,特别是1991年立法会部分议席实行分区直选后,要求废  相似文献   

10.
行政主导的"美利坚模式"、"新加坡模式"、"俄罗斯模式",分别是总统制、议会制、超级总统制下的政府运作模式。对香港行政主导制与上述政制模式从"硬实力"和"软实力"两个角度进行比较,可以发现香港的行政主导制还需不断优化。香港的行政主导制需要从三方面进行优化——提高香港行政长官在政制中的地位、适当扩大立法会(议员)的权力和寻求政党政治的支撑。  相似文献   

11.
孙莹 《人大研究》2012,(8):39-44
目前大陆学界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学研究,主要涉及中央与香港特区的法理关系、人大释法制度的完善、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建构等几大块领域。其中,对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研究又集中于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权力关系、立法会成员和特首的产生办法也就是所谓“双普选”问题。  相似文献   

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现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作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2014年7月15日.  相似文献   

13.
公共事     
《民主与法制》2014,(26):4-4
香港将普选产生行政长官 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31日通过相关决定。明确从2017年起,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可以通过普选产生。并明确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超半数委员支持。此前,针对香港社会存在的政改争议,多名中央官员明确表示政改方案必须在基本法框架内提出,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爱国爱港、不可对抗国家。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等法律文件,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具体化。鉴于行政长官职位的重要性和特殊性,香港基本法等法律文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职条件作出严格规定,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行政长官的参选人不得在外国有居留权,行政长官的参选人不得具有政党或政治团体身份,以及行政长官的产生最后须经中央政府任命。这些规定的背后都有深刻原因,目的分别是要维护国家主权,保持行政主导制和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  相似文献   

15.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宫梁振英2014年7月15日提交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并在审议中充分考虑了香港社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6.
近期,香港“占中”事件持续发酵,引发各方高度关注。究其原因甚多,有人认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引起争议,有人认为是台湾今年三月的“反服贸学运”鼓动了香港的街头政治文化,有人认为是香港社会长期面临着较大经济和社会问题,很多青年和民众借此发泄对政府的不满情绪,或希望通过政治普选解决民生问题。  相似文献   

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的规定和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媒体     
人大决定戳破"占中灾难论" 现在香港反对派要求允许与中央对抗的人能够通过普选担任行政长官,如果不答应他们的要求,就用"占中灾难论"来威胁中央。如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果断决策,中央坚持不能接受与中央对抗的人担任特首这条底线,不只是为了国家的利益,也是为了维护香港利益,维护广大香港同胞和投资者的根本利益。  相似文献   

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临时立法会议员以及终审法院常设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在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成立暨就职宣誓仪式上宣誓就职。  相似文献   

20.
香港国安法是"一国两制"制度建设的典范性立法,是中央管治权与香港自治权有机结合的制度尝试。国家安全属于中央事权,香港本地23条立法迟迟未能完成造成香港国家安全法律漏洞不断扩大,严重危及国家安全利益及香港繁荣稳定。中央直接立法是中央对港"全面管治权"的体现,也是负责任的国家制度保护行为。驻港国家安全公署体现了中央事权本质,依法承担了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责任与特殊情形下的直接管辖责任,对香港特区有关国安执法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香港国安法在立法和执行机制上均考虑了与香港本地法治和人权标准的兼容性,授权并信任香港本地机构承担大部分案件的管辖责任。特首指定法官制度不同于基本法上的法官任命,也不损害香港司法独立,既是行政主导的体现,也是国安司法机制建构的需要。香港国安法将为香港带来法治、民主、融合发展等一系列基本面上的光明前景,是香港繁荣稳定及"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制度奠基石,是香港基本法秩序的有效扩展与丰富,也是全面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亮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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