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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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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和解债权与执行债权的关系模式为基准,不存在效力瑕疵执行和解协议可以类型化为一般和解协议与特殊和解协议。具有新债清偿性质的一般和解协议,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债务法院得依当事人申请实现执行债权。特殊和解协议之特殊性,在于当事人对和解债权与执行债权的关系存在着明确约定,约定以和解债权替代执行债权的"替代型和解协议",具有债务更新的实体法性质;约定由债权人选择以和解债权替代执行债权或者选择恢复原生效文书执行的"选择型和解协议",得解释为附停止条件的选择之债。瑕疵执行和解协议的现有规定不仅未能涵盖所有类型瑕疵,而且片面参照适用一般执行和解协议规则,亟需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马双林  姜金良 《人民司法》2012,(4):109-111,1
诉讼中和解、执行中和解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结案方式,执行前和解虽然相对来说较少但已成执行工作实务中一个重要现象。特别是在达成执行前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能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依据是原生效判决文书还是执行前和解协议?对执行前和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究竟该如何认识?  相似文献   

3.
执行和解争议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执行和解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重要方式。由于执行和解协议一直处于“软约束”状态,执行和解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执行和解争议频繁发生,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延宕执行的负效果。本文以执行和解的性质和效力为基点对执行和解争议进行法理分析,并提出优化这一制度的思路。  相似文献   

4.
执行前和解协议法律效力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有权进行处分;当事人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理解为履行义务、处分权利的表现形式;执行前和解协议本质上是以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为基础和前提,双方履行该义务达成的民事协议,应当具有可争议性和可诉性;对执行前和解协议进行审理和裁判应当以生效裁判作为事实基础,不构成重复诉讼,也不违背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执行前和解协议仅仅具有实体法效果,而执行程序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则同时具有程序法和实体法双重效力。  相似文献   

5.
刘东 《时代法学》2013,(5):57-65
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制度,有利于缓解双方的紧张关系,加快法院判决的履行,实现当事人的权利。基于对法院权威的维护、生效判决既判力的尊重以及程序保障的考虑,我国法律没有赋予民事执行和解协议以强制性效力,这不利于执行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为了更好的保护执行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对于履行方式的变更以及为债权的执行提供担保的执行和解协议,可以允许执行债权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相似文献   

6.
范小华 《河北法学》2008,26(6):127-130
执行和解是民事执行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和运用,能有效而及时地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执行和解协议的产生和履行必然会对执行程序产生影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和救济途径规定得不够完善,给司法实践造成了诸多问题。在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针对现行立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7.
在民事执行实践中,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民事裁定书赋与其强制执行效力的情况并不少见。本文以一件真实的执行案件为例,试就法院此种做法的合法性展开分析。  相似文献   

8.
执行和解制度是执行程序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产生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协商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对执行程序产生重大影响。我国的法律未能明确执行和解协议所应当具有的法律地位与效力,且在制度上欠缺救济手段,在事实上否认了和解协议的民事协议地位。本文认为须从理论上纠正理论偏差和立法失当,由检察机关居中协调执行和解双方争议不失为一项选择。  相似文献   

9.
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变更原执行依据内容的协议,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执行性,并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因此,执行和解具有诉讼行为的性质,赋予和解协议以执行力既是维护诚信、和谐的法治社会的需要,又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具有重大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0.
【裁判要旨】执行和解协议属于当事人就其权利义务达成的新协议,应视为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在无法恢复执行原判文书的情况下,可以执行和解协议为据进而起诉主张权利。如果执行和解协议对原裁判文书进行了变更或者补充约定,权利人据此就原判文书未涉及的部分另诉主张权利的,由于诉的标的不同,不违反禁止重复起诉原则,人民法院应立案审理。  相似文献   

11.
【裁判要旨】执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应视为双方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原判决的申请执行时效已过且执行义务人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执行权利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为诉因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由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在确定前诉判决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标准时之后,能够产生既判力的遮断效果,法院受理执行和解协议纠纷之诉并不违反既判力理论和一事不再理原则。  相似文献   

12.
刘倩 《法制与社会》2011,(29):114-115
和解协议作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其中有公权力的参与,本质是效力待定的民事合同,刑事责任的追究与否的最终决定权在公权力方而不是协议当事人。实践中存在当事人、侦查机关等对和解协议认识不清的问题,本文从法理角度对其性质及效力予以分析并对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如何掌握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3.
论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与性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债权人与执行债务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产生中止执行的效力。如果执行债务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债权人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执行名义的执行,而不能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和解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执行债务人滥用诉讼权利,利用执行和解逃避执行,严重损害了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现象引起了社会的普遍不满与媒体的广泛关注。〔1〕一些学者将问题的根源归结于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规定,并结合两大法系普遍规定诉讼和解具有执行力的立法现状,主张用赋予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力的…  相似文献   

14.
姚显森 《现代法学》2013,35(5):120-133
公诉案件中当事人和解协议对公安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协议内容和违约责任超出了普通民事协议的范围。当事人和解协议效力扩张具有理论依据、文化渊源和实践基础,还具有公正和效益价值,但也面临加害方以钱赎罪赎刑、被害方借罪借刑讹钱、追诉方借"议"枉法、裁判方借"议"擅断等多重风险。为依法防控这些风险,应完善和解程序,明确和解协议的附条件民事合同属性,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规定为法定量刑情节和不起诉的法定依据之一,规定协议无效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增加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或返还协议所得,规定和解过程中的事实陈述可以作为民事自认的特殊表现形式及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重要条件。  相似文献   

15.
陈纯红 《人民司法》2012,(22):102-105
【裁判要旨】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对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既需要保护,也需要规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若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却申请要求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则法院未予准许其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是合法的。  相似文献   

16.
试论执行和解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我国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律体系和司法架构中,执行和解属于诉讼中和解,一种特殊的执行方式。它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从而中止执行程序。这种协议称为执行和解协议。这里的执行依据,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②如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执行和解制度的直接法律依据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执行和解是权利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是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其意义…  相似文献   

17.
司法信箱     
法院能否受理该执行申请?编辑同志:我院有一案件判决生效后,债权人没有向法院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又达成了和解协议。债务人按和解协议履行一部分后便不再继续履行。债权人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该案已过申请执行期限。请问我院能否受理该执行申请?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曾秋荣曾秋荣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  相似文献   

18.
《政法学刊》2018,(3):5-9
执行和解的效力直接决定执行和解的运行,民事诉讼法未对执行和解效力进行界分,应否赋予执行和解以强制执行力学界未有定论。通过对执行和解性质的界分,执行和解性质为不可诉的私法行为,执行和解的效力应当具有不可诉的合同效力,故其不应具有强制执行力,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应当作出相应修改。  相似文献   

19.
李博 《天津律师》2005,(5):46-48
执行和解,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般的认识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进行自愿协商并达成合意的行为。台湾学者在描述大陆地区和解制度时也指出.“执行和解.乃当事人处分自己之权利.对已生效之法律文书所确定之权利义务.协议予以变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87条对执行和解的内容做出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相似文献   

20.
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执行和解无疑是一项特殊的制度。究其实质,在于经当事人合意,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以和解协议的履行替代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从而使法院免于依职权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即可实现执行终结。由此,在强调法院职权主义的强制执行领域中,执行和解制度因其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而具有特殊的意义和旨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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