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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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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责令改正是当前社会管理中大量采用的手段,但它的行为性质却难以认定,常被认为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乃至行政指导。从责令改正在现行法制中的分布状态来看,在责令的名义下寄生着远不止一种性质的行为。以体系化、谱图化的方式来解读它,可以看到在不同的适用情形下,存在着劝诫指导、行政命令以及作为行政处罚的天然效果而存在的三种性质。  相似文献   

2.
郭林将 《法治研究》2016,(2):120-131
行政责令行为是我国十分常见的行政行为,大量存在于行政权力清单之中,具有类型多样、领域集中等特点.但是,法学界对行政责令行为的法律属性和行使方式争议纷呈,直接制约其法律定位和制度构建.通过对行政责令行为的多维考察可知,其本质上属于行政处罚,且是一种行为罚,存在单独适用、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与行政处罚选择适用、与行政处罚合并适用、行政处罚的加重条件等五种结构类型.为实现行政责令行为的规范化、科学化,应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作为其基本表达形式,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紧急性,合理选用结构类型,理性构建运行条件、程序和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3.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批评北京奇虎和深圳市腾讯公司的通报》实质上属于责令改正的行政命令,不是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包含对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责令改正必要时应以公众公开的方式做出;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无须同时作出;行政机关决定责令改正具体措施的自由裁量。  相似文献   

4.
责令限期拆除本是行政机关针对违法建设、违法占地行为常见的执法手段之一,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责令限期拆除行为的性质以及可诉性存在较大争议。尽管《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九条并未明确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但其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作为兜底性条款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性质保留了法律依据。基于责令限期拆除行为的"二元化"结构,若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行为居于行政执法程序的中间环节,则将其视为一种过程性的行政命令,不具有可诉性;若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行为居于行政执法程序的最终环节,无论其采取何种形式,均视为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查处程序并进行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5.
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及其适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李孝猛 《法学》2005,(2):54-63
本文从学理分析、立法解说和行政执法实践的多维角度对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进行了辨析 ,认为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既不是行政处罚 ,亦非行政强制措施 ,而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责令改正 ,在立法上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在执法中具有特别的行政目标。《行政处罚法》没有把责令改正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加以规定 ,是因为责令改正的本意是要求相对人有错必纠 ;责令改正本质上是教育性的 ,而不是惩罚性的。最后 ,本文指出了行政机关适用责令改正必须注意的实质、形式、程序和时限等四个基本要件。  相似文献   

6.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法律责任属于证券法律责任的范畴之内,其责任形式主要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当前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责任追究存在法律责任规定分散,操纵行为的认定行政法规规定与刑事司法解释规定不一,对民事责任重视不够,刑事规制门槛太高等不足。建议建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协调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刑事制裁;适当降低刑法就定罪"定量"方面的要求,转以"定性"为主,增设资格刑,在立法方式上协调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加强行政监管力度,有效预防违法犯罪。  相似文献   

7.
《中国卫生法制》1999年第6期刊登了周杰同志所著的《关于"责令改正"的法律思考》一文,作者认为"责令改正"是一种行政处罚。笔者对此观点不敢苟同,在此欲与周杰同志商榷。所谓"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制裁.通说可分为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或资格罚)和人身罚四种.它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其惩戒性或制裁性,体现在对违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限制、剥夺上,或体现在对其科以新的义务上。行政处罚不是在某个人或组织不履行法定义务时,促使义务人承担其义务的措施,而是对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制裁。"罚"者就是要使违法者承担比守法者更多的义务.  相似文献   

8.
江怀玉 《中国律师》2002,(10):59-62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的授权,以中间人的身份,依照一定的程序,裁决平等主体之间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争议的行政行为,在我国主要表现为损害赔偿裁决、对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等。行政裁决尽管是行政主体(包括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构)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却以裁决对象上的民事性与其它具体行政行为相区别。且又正因为行政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故又以裁决范围上的授权性和处理结果的非终局性与民事司法行为相区别。行政裁决的这些特殊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对由于行政裁决引起的行政案件进行审理时需采取与审理其他行政案件相…  相似文献   

9.
正在我国水污染普遍存在的大背景下,由环境污染引发的渔业污染损害纠纷案件日渐增多。在这些案件中,污染损害实施人毫无疑问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尤其是民事赔偿责任。但是该类案件中往往牵涉多方主体,比如共同侵权以及承包养殖关系中各主体的民事责任承担;该类案件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比如环境评估、环境监测合格的企业造成的渔业污染损失,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笔者结合自  相似文献   

10.
我国《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行政部门要求用人单位履行支付报酬等义务的权力,而且用人单位逾期未履行的,行政机关可责令其承担惩罚性的民事责任。这种立法安排存在法理上的障碍,值得商榷。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承担惩罚性民事责任的行为具有行政裁决和行政制裁的双重属性。目前,我国应该适当调整劳动监察的事项范围,完善用人单位民事责任的实施机制,可以考虑建立行政机关代表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1.
行政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同时也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具有双重违法性。为有效地惩处行政犯罪,其惩罚机制也有其特殊性。我国目前针对行政犯采用的是一种依附性的立法模式,就是有关于行政犯的基本罪状和法定刑都是在刑法典或刑法单行法规中规定的,只是在处罚罚则中对追究刑事责任做出笼统的宣告式表述,这种模式下激发成文法体制下刑法条文的机械化与行政法规灵活性之间的矛盾。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独立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即坚持刑法典总则的原则性指导,在行政法律中设置具有独立罪名和法定刑的法律规范。这样有关行政犯的规定就可以不依附于任何其他的法律,直接依据该法规认定行政犯具体罪行的内容,有利于保持刑法相对稳定性的同时兼顾社会生活的发展与变化。  相似文献   

12.
滥伐林木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现状及其缺陷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珂  厚文 《现代法学》2004,26(5):65-69
对滥伐林木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时存在因法律规定不协调而导致行为人规避法律,量刑偏低,罚金畸轻的缺陷;对滥伐林木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时存在行政处罚的执法阻力较大,征收罚款的理论依据不足的缺陷。加之用罚金或罚款代替民事赔偿、罚金和罚款的管理使用未考虑生态保护因素等缺陷,致使无法有效遏制滥伐林木行为。有必要重新界定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界线,重新设计有效率的民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在行政法上确立了一个新的连带责任类型,即行政主体和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行政法上的连带责任应从行政主体之间的连带责任拓宽到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以及行政民事连带责任,应从行政许可与行政赔偿领域拓宽到行政处罚等其它领域。行政法上连带责任的实现有赖于建立或重构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第三人制度,建立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合并审理机制。行政主体在承担责任后要向作为连带责任人的第三人追偿,则有赖于建立"官告民"的行政诉讼机制,否则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机制去追偿。  相似文献   

14.
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当前,我国公司法律责任的设置存在根本性缺陷,即预防理念的缺失,主要表现在市场准入阶段公司设立的环境条件缺失、环境保护法律相关准入规定的缺陷、环境风险内控预防机制的空白、行政处罚手段的滞后性以及重大环境污染犯罪尚未"危险化"等。以预防理念全面"绿化"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需要从如下方面加以努力:完善环境准入立法、建立以环境风险应对为中心的内部控制制度及责任体系、行政处罚方式的科学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前置"及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修订。  相似文献   

15.
行政赔偿违法归责原则的合理定位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行政赔偿违法归责原则面临诸多问题,违法归责原则中的"法"不能等同于当前我国行政法体系中的"行政违法"之"法"。作为侵权法之特别法的行政侵权赔偿制度,其违法归责原则应定位于侵权法上的"行为违法",违法意味着注意义务的违反,可作为"过错客观化"之标准。这种认识可以克服目前违法归责原则面临的困境,使违法归责原则回归到过失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6.
张红 《河北法学》2005,23(7):57-62
知识产权保护中公权力的介入,意味着其侵权行为,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过错责任作为法律责任归责的基本原则,是知识产权侵权行政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过错推定作为过错存在的判断方式,既能够适合行政责任追究的特点,也与过错责任原则并行不悖.讨论过错责任的例外,应以区分行政责任的处罚责任和其他责任为前提.为制止违法行为蔓延对行政秩序的损害,其他行政责任的无过错适用,可以认为是过错责任的例外.鉴于TRIPs协议的有关条款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影响,进一步对TRIPs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比较分析,从行政法理论和与TRIPs协议协调与适应两方面,对我国相关立法和执法实践进行探讨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7.
行政侵权责任及其确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侵权责任表明一种损益性的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致害行为的法律后果。行政侵权责任作为一种事后调整机制,是对公权力行为的否定和对其损害的补救。行政侵权责任是一种行政主体对受害人承担的以利益给付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法责任,这一责任的实现需要以其责任的确定为前提。行政侵权责任的确认是行政侵权责任成立的基点,是行政侵权救济的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18.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事故概念的重新定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事故概念面临民事责任领域被弱化、行政责任领域被空位的局面。为重新找寻医疗事故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正确定位,在充分认识到医疗侵权损害存在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聚合、医疗侵权损害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应当彻底分界的基础上,提出医疗事故应当重新回到行政责任概念,在此观点上对医疗事故进行了重新定义并在定义中区分了严重不负责任和重大技术缺陷的类别,强调了应受行政处罚性的特征。  相似文献   

19.
As with most multilateral environmental negotiations, the on going negotiations for a liability and redress regime in the context of the Cartagena Protocol have proved difficult. While content issues, such as the standard of liability, the scope of the instrument, the nature of the damage and the burden of proof have dominated discussions, the question relating to the nature of the instrument has lurked quietly, but ominously, in the background. This issue came to a head at COP/MOP4 in Bonn - where the instrument was due to be adopted. This paper trace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iscussions on the nature of the instrument to be adopted. In particular it considers the slow rise to prominence of the administrative approach to liability at the expense of the civil liability system. This slow rise to prominence of the administrative approach leads to the adoption of a dual approach, meaning a binding instrument on the administrative approach and a nonbinding instrument on civil liability. The paper argues that the positions adopted by the various delegations on the nature of instrument illuminate the complexities of moder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making and may dispell some closely held beliefs about environmental law making, particularly as it relates to the role of the South.  相似文献   

20.
杨春华 《现代法学》2012,(5):111-122
对于私人反垄断执行,美国《反托拉斯法》所规定的三倍赔偿制度功不可没,为此,许多学者都认为,在确定消费者反垄断诉讼的制度中,也应确定这种民事惩罚性的机制,才能使消费者反垄断诉讼得到很好的运行。但在私人反垄断践行最好的美国,消费者个人是被排除在私人执行之外的,按照美国《反托拉斯法》的规定,消费者个人并不能获得三倍赔偿的诉讼激励。美国《反托拉斯法》所规定的三倍赔偿机制系基于其责任体系仅有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没有处于刑事和民事责任之间的行政处罚责任,民事责任的三倍赔偿机制实际起到了落实"应刑罚性"和刑罚"最后手段性"的威慑与嚇阻重任。而在反垄断法责任中存在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国家,行政责任中的行政处罚责任完全担当了刑事威慑和遏制的补充责任,为避免过度制裁和重复制裁而普遍都没有设置三倍的民事赔偿责任。消费者反垄断诉讼必须以维持市场秩序为本,对消费者反垄断诉讼的高热情和高厚望必须回归到理性和现实,在具体制度的设置时也应有所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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