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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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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解释的本体与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解释学经历了从方法转向本体的发展理路,在这一转向中,作为解释学核心概念的理解由人文科学的方法论转变为人的生存意义的创生方式。解释学的重心转换影响着法律解释理论的发展走向,传统法律解释理论将解释作为追寻立法者意图的方法而消解了司法者的历史性,解释学的本体论转向使这一企图成为无法实现的乌托邦,但也由此强化了法律解释的创造性而解构法治的确定性,而现代的法律解释理论将解释学的方法论纳入其本体论框架之中,实现了本体论解释学对法律解释的建设意义。因此,解释学的重心转换使法律解释处于方法与本体的张力之中。  相似文献   

2.
解释的观念贯穿着人文社会学科的始终。法学,作为人文社会学科重要分支,解释学在此意义毋庸置疑。法律解释学的意义在于:在法律实践中对法律的解释直接影响当事人切身利益;在司法实践中进行确当的解释以实现个案正义,是每一个法律人所承担的永恒使命。本文试图厘清法律解释学的谱系,按照解释学发展的内在旨趣,四分为:自为的法律解释学方法论阶段;一般解释学理论下的法律解释学方法论阶段;哲学解释学启示下的法律解释学存在论阶段;后现代主义视野下的法律解释学阶段。  相似文献   

3.
仇婷婷 《工会论坛》2006,12(2):96-97
法律解释的客观性问题在西方法学界已经争论了两百多年,解释学在哲学领域的转向促成了法律解释由方法论意义转向本体论意义。法律解释学近年也成为中国法学界的理论热点,希望通过本文能较为完整的回顾并理清法律解释学在法哲学领域的转向问题。  相似文献   

4.
法律解释学是关于法律解释现象的系统理论认知和学科知识体系.法律解释学的内容架构涉及法律解释原理、法律解释技术和法律解释制度三个部分.对法律解释原理的探究,需要基于法律解释的操作定义,对“什么是法律解释”这一问题作全面深入的追问.法律解释技术是在操作意义上具体回答在法律实践尤其是个案裁判中如何解释适用法律的问题,涉及法律解释方法的获得,以及运用解释方法提出、择定和展示解释主张的操作.法律解释制度则要联系中国现状在体制上反思和回答谁有权解释法律及解释的权威性问题.对法律解释学的研究,应该内嵌或关联于由认识论发展、法学学科演进、法治发展以及司法裁判证成等组合而成的一个完整的理论和实践场景之中.  相似文献   

5.
文本是诠释学上的专门术语和理论,文本本身的要素体系为文本的理解和解释提供了一套分析的操作工具和话语体系。文本的法场域适用构成法律文本理论。法律文本理论对法律解释活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法律文本相对于文本所具有的要素特征和相对于其他类型文本所具有的比较特征上。法律文本理论吸收了符号、语境、读者、作者、意向、意义、语用等可操作的元素,从而使得法律解释学的展开可以借助于符号学、语言学、语用学、诠释学等诸多实践性学科知识和规则,从而为法律解释学方法提供新的认识视角。  相似文献   

6.
受哲学解释学的影响,法律解释学在法律解释的有效性问题研究上大致是沿着一条从“作者中心论”到“读者中心论”再到“文本中心论”的路线发展的。其中,前两者在处理法律解释的有效性问题上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可见,我们需要捍卫法律文本在法律解释当中的地位。由此,本文对“文本中心论”法律解释学的研究立场和基本特征作了一个大致的勾勒。  相似文献   

7.
哲学解释学和诠释学法学的研究表明:人总是带着既有的经验和知识即"前见"进行理解和解释活动的,不包含前见的理解是不存在的,所谓解释就是从事先被理解的事物出发向未知的领域前进.法律解释既具有主观性,也具有客观性,目前日渐流行的刑法解释论不具有合法性,也不合乎国情;此外,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都应是刑法解释学的对象.因而刑法解释...  相似文献   

8.
法律解释学已发展到比较深入的阶段,但是对于最基础的“解释”概念尚没有明确。哲学诠释学与法律诠释学存在的共通之处使得笔者从哲学诠释的视角入手,深入阐释法律解释学中的“解释”这一概念。  相似文献   

9.
在法律适用中,虽然法律解释大体能满足法律扩张和法律补漏的技术要求,但由于经常未成功地建立清楚的解释标准,而只是建立不确定的解释标准,因而导致裁判上的疑难。法律诠释学为在法律适用中合理地创造法律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思路,是对法律解释学的一个超越,而不仅仅是重构,它使判决理由具有更强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为在实践中处理案件提供了更加适宜的解释方法。  相似文献   

10.
法官思维是法律思维的一种形式,是法官根据法律进行判断的过程。近年,随着一些学者型法官的涌现,法官对审判活动的理论总结逐渐见诸报刊书籍。这种对审判经验的理论梳理,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很好的经验资料。过去,我们认为法律解释学是对司法活动的概括与总结,但这只是一个表象问题,从纵深的研究对象来看,法律解释学实质上也是对法律人思想的反思。某一学科之所以被称为学术就在于其对已经思考的问题具有反思能力。我国法官应进一步明确克制、谦抑司法意识形态,应进一步强化理性思维的成分,从而深化对新的法律方法论的学习与研究。  相似文献   

11.
重理论教学而轻实践技能的训练导致法科毕业生职业能力难以满足用人单位选人用人之需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需是以往我国法学教育的一大硬伤。因此,摆脱这种困境的关键措施之一是加强实践性教学,使法学教育职业化以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这就急需师资队伍的实践化。法律文书学课程既可以综合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解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和法律事实探知能力,也可以训练学生的法律文书制作技能,可现在该课程的师资队伍却存在着某些不尽如人意之处,难以满足法学教育职业化的需要,所以,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其师资队伍建设。  相似文献   

12.
自新刑法颁布以来,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对于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罪数形态及其适用范围的理解可谓见仁见智。对此问题的解答应回归到犯罪构成理论和法益保护理论上来,并在此基础上对此规定的罪数形态和适用范围做出重新解读。沿着这一逻辑路线进行解读,数罪并罚应是必然的解答。  相似文献   

13.
司法权的本质是一种解释法律的权力,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解释是一种服从法律的解释,这一服从主要体现在法律解释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法律文本含义的确定性和客观性,法律解释中的法律意义必须以法律文本的含义为前提,法治要求法律解释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反对过度解释.法治反对过度解释,表现在法律解释的姿态上就是要捍卫司法克制主义的立场.  相似文献   

14.
法律人类学介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对法律人类学 ,作了纲领性的介绍 ,对其关于“非国家”的法律观、法律的一般特征、法律的发展、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法律多元、法律的功能等观点作了总结。作者结合近年来出现的“本土资源论”和“民间法”以及 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热潮对法律人类学进行了评价。作者认为我们应该把法律当作一个文化现象、重视“非国家的法律观”和“法律多元”问题、应该注重对法律的功能分析 ,为社会提供符合需要的法律资源和制度资源  相似文献   

15.
法定刑本身属性决定了刑事立法应该接受其内在精神的制约,做到同害同罚,异害异罚,不同犯罪法定刑应该达到平衡,法定刑的设置应该为司法适度解释提供保障,另外不能超越法定刑本身作出司法解释,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解释应该受到法定刑的制约;司法机关在运用刑事法律的时候,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也必须接受法定刑的制约。司法适用中对想象竞合犯罪、转化犯罪的认定也应该接受法定刑的制约。  相似文献   

16.
20世纪著名的思想家、当代自由主义思想大师F·A·哈耶克以强调人的无知的知识论和进化的理性主义为理论基础,提出了其二元的法律观和新自由主义法哲学。他辨别了两种类型的社会秩序,从其中相应地推演出两种不同的社会规则;他更强调对保护其所独特界定的最高价值‘自由’更为关键的内在规则,而反对外在规则的膨胀和对内在规则的挤压。哈耶克的法哲学对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我国提供了一个观察自己问题的独特视角和新的分析框架,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7.
作为法律解释学范畴中的两大基本解释方法,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都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内涵,也皆有其理论局限性和适用弊端。要找到适合我国法治现状的刑法解释方法,应当从我国现有的两类有效解释的不同特点出发,有针对性地在立法和司法的不同领域侧重适用不同的解释方法。  相似文献   

18.
中国整个二十世纪中后期的法律思潮都被执政党的法律观所主导,而意欲透析后者则有必要对董必武和彭真这二位党内法学权威的思想进行研究和比较。本文将“法律是什么”这一法律观的根本性问题分解为“法律与时代任务”和“法律与执政党的关系”二个子命题,通过论述和分析董、彭有关法律的论著,得出结论认为,此一阶段主流法律观是服务目的理性论和政党目的理性论的结合,在本质上是一种目的理性主义。文章的最后一部分简要分析了法律目的理性主义的影响、理论困境及能否消解等问题。  相似文献   

19.
“法律方法”的用语及概念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内外学界对"法律方法"之用语的使用并不一致。应当用"法律方法论"一语来指称自1990年代以来国内学界关于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等法律应用方面的研究。法律方法的研究是以法律适用为中心,从微观的视角来谋求法律自身的学问。作为一种职业性思维与技术,法律方法旨在处理事实与规范之间对立与紧张的难题,从而追求个案中法律判断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逻辑与经验构成法律方法的基本向度;法律知识、法律技能、职业伦理是法律方法的构成要素。  相似文献   

20.
凯尔森在纯粹法语境之下,对法律解释进行了分析。由于凯尔森法律体系理论和研究方法具有法律科学纯粹性,因此法律解释理论也是具有自身纯粹性。尽管不同学者对其抱有悲观态度,同时凯尔森对其论述着墨不多,但是凯尔森法律解释理论可谓是独辟蹊径。这种建立在纯粹法体系之上法律解释是形式的、结果的解释理论。凯尔森的法律解释是对自由法学中法律漏洞理论的一个回应。凯尔森认为法律解释存在于法律适用整个过程,但不可能用于漏洞填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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