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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迄今为止虽仍未尘埃落定,引发的社会心理问题却发人深省。两个优秀的青年学子,一个命丧黄泉,一个涉嫌谋杀,我们不甚叹息:到底哪里出了问题?在黄洋抢救无效身亡的第二天,我写了一篇长微博,虽遭到过批评,但我仍坚持我的想法:发生这样惨绝人寰的悲剧,其中最大的一个因素是心理问题没能得到及时疏通。"或许,对于林某来说,他真正要毒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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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刑法》第八十五条关于重伤的规定,除第一、二两项外,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都是重伤。对这项规定很难统一认识。常有这样的情况,被害人受了伤,当时不及时抢救,就有生命危险;及时抢救后,在开庭审理时,被害人身体已恢复正常,没留下任何残疾或后遗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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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常给患20多年女病友送药的女医生,发现女病友支气管哮喘病复发严重。女医生在病友家人拨打"120"电话未有救护车的情况下,就好心地想方设法联系让其所在医院的"120"救护车急救病友,结果不但没有挽救住病友的生命,反而还让其联系的"120"惹了官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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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4,2(4):42-42
《中国卫生法制》编辑部:5月16日我们接到市卫生局转来《中国卫生法制》94年第1期"群众来信"栏目中刊登的张珏给贵刊信的复印件。我们对此非常重视,经研究,特向贵刊就此事调查处理情况做一汇报:一、患者张增善患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经常反复住院治疗。1993年10月4日晚7时30分左右,其妻来我院急诊室说:张增善严重呼吸困难,病情危重,要求当班医生出诊到家里对患者进行抢救。当晚值班医师是2人,其中1人到食堂吃饭,只有1位大夫在急诊室,值班大夫回答说:我院规定急诊室不出诊,现在就我一个大夫,病人很多(有观察病人),如果我出诊,这里出了事我负不起责任,请您把病人抬来"。由于患者家属再三要求出诊,值班大夫说:"您去找总值班,总值班同意我们出诊,我就出诊。"患者之妻找到当晚的总值班,要求出诊,总值班说:"我们医院原则上不出诊,特别是晚上大夫少。如果大夫外出,再有抢救的就麻烦了。再说大夫对病情也不了解,也不能把抢救的东西都带去"患者之妻没有说什么就走了。后来又来了一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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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明文规定,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一定要先签协议后拆迁;得 到补偿和安置是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 杨一超,49岁,住大连旅顺口区水师营镇,右腿有残疾,在当地是个小有名气的 裁缝,还开了一家商店。1998年7月,他家房子被镇政府强行拆迁。坐在家里的大床 上,杨一超满脸哭相地说:"我拖着一条残腿,找了他们无数次,哀求他们绘我个手 续,就差没给他们跪下了。拆我的房,什么手续也不给,我能干吗?" 没过多久,杨一超把镇政府告上了法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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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活泼可爱的儿童在野外玩耍时误用一残留农药的器皿炒吃了一个鸡蛋,造成急性有机磷中毒,经医院抢救后,3名儿童 脱离了危险,但另外3名儿童却因抢救无效死亡。一名死者的家属觉得这是医院抢救不力造成的,属延误医疗事故,为此,一 纸诉状将医院推上了被告席。那么,到底是属医院延误,还是属正当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应否承担责任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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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危不救行为应否入罪,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社会中都饱受争议。学者们多是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角度来谈论这一问题,但从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关系来看,我们只能得出一方面不能将道德义务肆意入罪,另一方面二者又能相互转化的结论,而见危不救中的救助义务的层次归属,我们似乎并不能进行彻底的廓清。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现实角度对其进行考察,也即从见危不救的产生原因、世界范围内的相关立法及其实效等角度分析其入罪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综合我国民情以及现代法治精神和刑法本身的谦抑性特点等,我们不难得出在我国当前条件下不宜将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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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危不救的悲剧一再重演,越来越多人呼吁增设"见危不救罪"。本文从四个方面论证了我国目前不适合增设"见危不救罪",并提出完善《民法通则》的规定以鼓励见义勇为,转变"见危不救"案件判决思维方式以减少见危不救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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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早晨8点,我刚打开诉讼服务中心的大门,便有一位年近七旬的老人拄着双拐颤颤巍巍地走进来。经询问之后,才得知老人是被儿子抛弃了,来法院诉求赡养的。我不经打量了他一番:老人右脚有些残疾,不能走路,外面天寒地冻,老人衣着单薄且光着右脚,只套着一只破单鞋。老人看到我,说:"小法官,能不能帮我把右脚上的袜子穿上啊?我腿不能弯,自己穿不了"。我"呵呵"一笑,便蹲下身子按老人的要求帮他穿上了袜子。看着老人拄拐的双手冻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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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编辑委员会研究组 《人民司法》1987,(3)
编辑同志: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无效合同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时,对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执行或受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