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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一年多来,其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显现,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在法律与政策精神上,司法机关对醉驾行为的处理既要坚持从严惩处的态度,同时也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醉驾的情形多种多样,对醉驾入罪应根据其情节的不同区别对待,同时合理理解和正确适用醉驾的标准,并从立法上完善醉驾入刑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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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将醉酒驾车纳入刑法。该条实施后,引发了社会争论和学者争议,争议大多围绕着对于"醉驾入刑"的合理性和法律适用,本文拟从醉驾的现状入手,分析醉驾入刑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我国醉驾入刑的实施提供一些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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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和虚开普通发票罪在《刑法修正案(八)》得到不同的待遇,本文从五个方面对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进而从二者对法益的保护、法律适用、使用资源的合理性和刑罚的设置等角度进行了对比思考,认为“醉驾入刑”受到的社会关注应该降温,而虚开普通发票罪更值得我们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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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以来,虽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但其案件数量剧增带来的社会治理问题也不容忽视,为醉驾案件出罪或适用轻刑、缓刑探索一套可行性方案势在必行。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多部门建立的醉驾案件社会公益服务评价机制,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可行性。通过谋篇布局、优化要素、多部门联动等举措实现公益服务评价机制,不仅高效实现醉驾案件的分流和办理,而且最大限度地保障醉驾行为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醉驾案件的发生,因此是一条具有较高示范引领价值和借鉴推广意义的醉驾案件社会治理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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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的立法与具体实施迄今所引发的讨论及争议依然让人记忆犹新,本文希望从法理学的视角来分析“醉驾八刑”,把握社会现实背景,透过现象看本质,发现并了解一些潜在影响着人们的思维的价值现、理念.在此,本文从伦理价值、经济分析、社会与法互动和弱势群体保护的四个大方面来探讨“醉驾入刑”法理依据何在,达致对“醉驾八刑”涵盖意蕴的深刻理解,希望对大家能有所裨益和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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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醉驾入刑存在的悖论关于醉驾入刑立法原因,理论界或司法实务界进行了深刻的探讨,综合这些讨论可归结为以下两种观点:1、醉驾具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且成高发态势,最大程度规避交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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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风险控制的考量,《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上升为刑法规制范畴,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自醉驾入刑以来,基于立法不周延及相关司法解释滞后,其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不少问题,如醉驾犯罪的法定量刑设置不尽合理、案情相似情况下犯罪人领刑不一、司法机关对醉驾犯罪采纳的量刑标准不统一及对醉驾犯罪适用缓刑的情况各异等。适当增加其量刑情节,以血液酒精含量作为量刑基础,有限定条件地适用缓刑等途径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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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实行了醉驾入刑的规定,经过一年多实践考验,危险驾驶罪法律规范中存在的缺陷逐渐暴露,比如,惩治的行为单一,处罚范围过窄,法定刑偏低等等,须尽早对立法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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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助于缓解"醉驾入刑"后出现的"规则之失"的困局。但是,由于总体基调偏于保守,再加上受到规则创制空间的限制,该司法解释并不能彻底解决当前在办理醉酒驾车案件实践中所遇到的种种难题。为此,应当通过修改法律或者继续出台司法解释,从丰富妨碍酒精检测行为的应对措施、完善醉驾行为的认定标准、明确《刑法》第13条的适用方式以及界定缓刑的适用情形等方面,进一步推动办理醉驾案件规则体系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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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开始实施,醉驾入刑引动社会高度关注,近期以来,各地查获不少以身试法者。而日前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关于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的言论再度引发广泛争议,醉驾是否应该一律入刑成为争执的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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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算起,“醉驾人刑”已施行一个月,梳理众多判例即可发现,各地公检法部门均采用了“一律人刑”方式,已判案例中无一缓刑,如此严刑峻法,效果立竿见影。“醉驾入刑”对醉驾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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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对民声的呼应,《刑法修正案(八)》首次明确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被称为“醉驾入刑”.但落实到司法具体操作层面,公检法三家态度却有了微妙的不同.醉驾是否一律入刑,何种程度的后果可以衡量为严重等都成为本次醉驾入刑的争议焦点.本文将从醉驾入刑是否符合法理上的合理性进行探讨,为该条款的最终完善以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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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刑罚的目的主要有报应主义和预防主义两种学说。本文结合实施醉驾入刑三周年的实施效果,通过对这两种刑罚目的理论进行分析,从而得出我国当前条件下如何优化刑罚目的,使刑罚落到实处,同时对我国完善醉驾入刑的实施提出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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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法制与经济》2021,(2):9-23
危险驾驶罪案件犯罪数量的不断上升,与当前轻刑犯罪案件上升的整体态势吻合.醉驾型案件是危险驾驶案件的主要类型,目前对醉驾的法律适用分歧较多.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存在酌定不起诉自由裁量的适用标准有争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引发效率矛盾、学理上处罚争议和实践中量刑不统一等问题.在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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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在判断醉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除应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作形式判断外,还必须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实质判断,只有同时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行为才可认定为犯罪.同时,应当以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出入刑标准,以减少权力寻租空间,增强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司法的公正性.醉驾入刑后,本罪的侦查职能实际将由惯于在效率原则指导下执法的交通警察履行.为确保醉驾刑事案件的质量,应制定专门的查处醉驾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基于对醉驾行为人适用强制措施的局限性,应制定专门的办理醉驾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以减缓案件积压产生的办案压力.对可以预见的影响醉驾案件查办的行为,应周密部署、做好应对或由立法、司法部门出台专门规定,否则可能被醉驾犯罪嫌疑人钻漏洞,影响执法、司法的严肃性.在适用法律方面,应重视发挥不起诉、定罪免刑和缓刑的积极作用,正确把握和适用量刑幅度,适当降低量刑基数,为可能出现的酌定、法定从重情节留下空间,减少因同案不同判或不同案情相同处理所产生的司法不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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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刑法已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引起社会关注,为有效地惩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山西省右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中开展“酒驾入刑”宣传、整治活动,乘势推进酒驾整治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