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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工作亟待加强编辑同志:最近,我们对保外就医的20名罪犯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其中应收监而未收监的占25%;因违法行为受治安处罚的占15%;重新犯罪的占20%,反映出保外就医存在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有关职能部门对保外就医罪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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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刑期折抵,事关罪犯人身自由和人权。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违法犯罪未被及时收监前的保外就医期间一般可以折抵刑期,但是由于他的行为导致其脱离执行机关监管的时间除外;监视居住期间一般不宜予以折抵刑期;留置盘问期间应当可以折抵刑期;被告人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后而被强制医疗隔离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两规"、"两指"期间不能用以折抵刑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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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某团犯盗窃罪于1995年12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1998年9月5日届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留在看守所服刑。1997年1月5日,罪犯张某超在监外劳动改造之机,以其妻生病,需人照料为由,申请离监探亲请假一年,看守所违反法律规定准假。张某速高监回家。直至1997年8月,检察机关在监所检察中发现,张某之妻并未生病,张某回家后一直在家从事生产,经商办企业。检察机关及时向看守所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看守所遂于1997年8月5日将张某收监。对罪犯张某因看守所违法准假而脱离监管改造的7个月时间如何认定,意见分歧较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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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最近在各地调查发现,当前已决犯投监活动中存在诸多问题,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一是不能及时投监。看守所为了节约经费,采取集中投监的办法,延长了已决犯在看守所关押的时间,超过法定期限。二是罪犯在看守所关押期间被违反规定保外就医。有的罪犯保外就医既不符合病残条件又不符合审批程序规定,形成“以保代放”。三是判决前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被判实刑后无人收监,有的甚至自行出走,不知去向。四是监狱出于经济效益考虑,拒收年老体弱但应投监的罪犯。已决犯投监中存在的问题有极大的危害,使刑事判决裁定不能正确执行,增加了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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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田某因抢劫罪被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5年3月30日起至2011年3月29日止。田犯后上诉.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0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但因田某正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于2005年10月13日被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05年10月14日至2006年2月2日,由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指派民警予以执行。2006年1月25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签发收监决定书。对田某准备收监执行,但田某声称未婚生子,虽过哺乳期,但婴儿家庭其他成员无人愿意抚养,故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没能将田某收监执行。2006年11月13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前去对田某家准备对收监执行,但田某声称自己已怀孕,法院工作人员遂带其前往医院诊断,经诊断确系怀孕五个月,2006年11月13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决定对田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06年11月13日至2007年11月12日止,由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指派民警予以执行。2008年2月14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下达收监执行决定书,但此时田某已去向不明未能收监。2010年7月26日,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将田某抓获,2010年7月27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即送达余刑执行通知书,2010年8月6日.田某被送往榆次女子监狱执行剩余刑期。本案争论的焦点是:田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发生脱逃能否构成脱逃罪?[速解]本文认为田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发生脱逃构成脱逃罪,应按抢劫罪的剩余刑期与脱逃罪数罪并罚。理由如下:首先,从犯罪主体上看,脱逃罪的主体是指已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本案中的行为人田某因哺乳婴儿被有关部门按法律程序批准为保外就医1年,期满以后不归监应视为被继续关押的罪犯,符合脱逃罪的特殊主体。对于田某是否属于该罪的主体存在一种不同意见。认为该罪名的犯罪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这里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加了特别的定语限制:“依法被关押”,从逻辑上讲,既然有依法关押的罪犯就存在依法没有关押的罪犯。没有被关押的罪犯包括适用缓刑、监外执行及经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罪犯。由此分析可看出,刑法对该罪名主体所限定的范围是有特殊目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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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罪犯马某,在保外就医期间均能按规定报到并报告活动情况,监狱保外就医考察该犯表现良好,未发现需收监的情形。保外就医期满后监狱前去收监时未见本人,具保人称其外出地点不详,派出所拨打马某手机,发现原用号码已经停机。监狱遂要求具保人通知马某回监狱报到,同时让派出所予以监控;监狱再次与派出所联系,派出所拨通马某新手机号码要求该犯报到,该犯答应。监狱立即派人前往,但马某没有报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