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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党的建设(城市版)》2011,(2):6-6
明确取消行政强拆
1月19日
1月19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征收范围、征收程序、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等细节,并明确提出要取消行政强制拆迁,对于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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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信 《共产党员(沈阳)》2014,(9):47-47
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由2011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5章35条。第一章总则,共7条,包括本法的适用范围、原则和有关部门的职责。第二章征收决定,共9条,包括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要专款专用等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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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信 《共产党员(沈阳)》2014,(17)
正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由2011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5章35条。第一章总则,共7条,包括本法的适用范围、原则和有关部门的职责。第二章征收决定,共9条,包括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要专款专用等内容。第三章补偿,共13条,包括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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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玉华 《党的生活(河南)》2011,(5):20-21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条例经过两次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行政法规出台前两次公开征求意见,这在新中国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由于有了广泛的民意立法基础,综观条例有六大亮点可圈可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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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城市房屋征收工作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分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可以看出拆迁改为征收所体现出的重大变化和意义。结合当前房屋拆迁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征收与补偿条例》还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修订:提升城市房屋征收的法律依据,科学界定公共利益,适用公开透明、平等参与的规范程序,建立公平合理的补偿制度,进一步畅通法律救济渠道,规范"司法强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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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近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作了更为具体、细致的规定,使该条例更具实践价值。然而现实中围绕拆迁的权益纠纷不是靠几个"条例"或"规定"就能解释清楚的,在政府"侵权"与公民"维权"的表象下,往往还隐藏着诸多利害关系。针对这些方面,需要更多地关注现实生活,发掘真实境况,努力实现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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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是构建以国家为主导,政府、市场和社会多中心治理的征收与补偿秩序的制度创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多方利益相关主体,充分实现政府、社会和市场三者之间的互动合作,才能有效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矛盾冲突,使征收与补偿制度获得预期的制度绩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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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课题组 《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11,(3):19-2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一部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的重要行政法规,它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提供了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全面落实奈例的规定,不仅是依法行政的要求,还直接关系到我市的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的成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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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给人一种豁然开朗的印象。与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从名称到内容的修改,均体现了国家对民意和百姓权益的高度重视,其中最大的亮点是摒弃了“拆迁”概念,用“搬迁”取而代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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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给人一种豁然开朗的印象。与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从名称到内容的修改,均体现了国家对民意和百姓权益的高度重视,其中最大的亮点是摒弃了“拆迁”概念,用“搬迁”取而代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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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核心就是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无论是《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抑或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无不彰显私权保护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地位。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法治本身的核心要求。重视私权保护是推动社会进步,维护社会法治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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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振国 《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1,(5):58-61
界定了何为公共利益、取消了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补偿决定条款、确立了司法强制搬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三大亮点,在这三个亮点背后存在公共利益内涵缺失依旧、诉讼期间是否停止执行补偿决定不明确、司法强制搬迁效果令人质疑的隐忧。为此,描述式公共利益内涵的引入、诉讼期间停止执行补偿决定的明确、司法强制搬迁的制度保障是克服《条例》亮点中隐忧的有益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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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物权法实施后我国城市拆迁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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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娜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8,(6)
一、《物权法》视野下的房屋拆迁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对于拆迁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根据这一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属于国家征收行为的一种。既然属于征收,就要符合征收规定的条件,根据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得出征收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首先征收的主体是国家,其次征收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物权法》中规定的房屋拆迁制度与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完全吻合,但却与我国原有的房屋拆迁制度截然不同。二、《物权法》实施前的房屋拆迁制度在《物权法》出台以前,我国原有的房屋拆迁制度主要指的是2001年国务院通过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这一条例中房屋拆迁目的与拆迁主体的规定与《物权法》的规定相悖。1.拆迁目的规定的缺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这个条件十分宽松,实质上只要符合城市规划基本上就可以拆迁,因为几乎所有的拆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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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古今中外,早已有之。但对它的法律属性的认识却不尽相同,有的认为它是民事行为,有的认为它是国家行为,有的又认为它是民事行为和国家行为兼而有之。而本文认为:一、城市房屋拆迁的本质是征收,非经法定程序并给予合理补偿不得进行。城市房屋拆迁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对此,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后文中如不明确注明,均简称《条例》)均无明确规定。但从城市房屋拆迁活动涉及到的两个标的来看,一是土地(又可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