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女权保护不仅是立法的任务,更须在司法中得到落实,如何适用法律对妇女权利保护至关重要。在民国一起妇女诉请别居案中,虽然《中华民国民法》并未规定别居制度,按照民法传统理论,当事人不能享有诉请别居的诉权。然而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官秉持社会本位司法理念,突破法律常规,以保护妇女权利的社会价值共识指导司法过程,赋予妇女诉请别居的诉权,并在别居后的权利义务安排上予以照顾,从而使妇女权利得到了保护。  相似文献   

2.
别居制度作为一项现代婚姻家庭制度,其在调整夫妻关系,维护家庭和睦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我国《婚姻法》应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前提下建立别居制度,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申请协议别居或司法别居的权利,明确别居的申请程序、期限、效力及终止条件等,以解决目前过度的离婚自由带来的社会问题。  相似文献   

3.
知识产权法应适用民法基本原则,知识产权的各项制度在民法中也有重要体现,二者是相互促进的。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要求知识产权遵守民法最高、最基本、最核心的标准,这样能有效促进知识产权的产生、权利行使以及保护。民法保护知识产权不是理论的问题,而是司法实践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保护公民的行政诉权,应做到以下几点:修改和完善现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从源头上保障行政诉权的有效行使;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独立,从体制上保障诉权得以有效实现;不断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鼓励公民利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5.
王阁 《前沿》2011,(10)
基于理论上对传统诉权学说的重新审视和司法实务中不断涌现的权利救济需要,必须在诉权核心问题上寻求研究的观念更新和视阈突破。应摒弃传统的二元诉权学说,将诉权界定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意义上的权利。同时应明确诉权作为一种具体的权利,其行使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而且在一定情况下诉权可以发生转移。为了保障诉权的正确行使,既要规制滥用诉权的行为,更有必要从法律运行的外部视角出发,为诉权行使提供诸多保障。  相似文献   

6.
林树杰 《求索》2011,(1):146-148
代位权制度起源于民法,属于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税收代位权的设立一方面是保全纳税人财产,保障国家税款不流失;另一方面是将税务机关权利的行使置于司法审查之下,以保护纳税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不受税务机关的侵害。税收代位权的设立平衡了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及债务人三者之间的权利配置,其合法性及合理性可以从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基本理论上得到证成。税收代位权打破了公法和私法之间的隔阂,验证了在"公私融合"领域需要综合民法、经济法乃至行政法的调整方法,并使之互相协调、互相配合,以达致国家和公民利益的适当平衡及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7.
诉权具有独立的地位和价值,这不仅是当事人寻求司法正义的手段,也是公民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诉权的人权化在实践中不仅可以有效保护作为人权的诉权,更能有效发挥诉权对人权的司法保护和救济作用。  相似文献   

8.
唐晓鸣 《湖湘论坛》2007,20(5):61-63
民事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权,已经成为许多国家民事司法的最高理念和国际人权标准的基本内容.没有民事诉权,或者民事诉权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也就无法实现.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诉权的保障很不充分.在完善我国民事诉权法律保障建议方面,应该顺应诉权保障立法的国际潮流,将诉权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修改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等.  相似文献   

9.
唐莹玲 《求索》2013,(12):66-68
在传统中国社会,民间的争占、钱债、婚姻、骂言等纠纷不时发生,但基于宗族传统观念。厌诉之风盛行。在中国古代。每当家族或宗教团体之内有所争端时,会先以民间私了的方式来解决.只有关涉命案或牵涉庞大利益时,才会请讼于官方。中国古代妇女地位微薄,妇女对财产几乎毫无权利.同时也不易于诉诸法律。随着商品经济的萌芽,明代争端解决机制悄然改变,妇女经济能力上升.并逐步改变了经济上依附男性的状况,所以,明代妇女已有见识和勇气突破传统,寻求法律对其财产保障上的帮助。现代社会,无论从道德观念,还是立法抑或司法实践,妇女地位已得极大提升.当财产受到侵夺或与他人发生财产争议时,我们要从司法层面保障妇女财产权益,促使妇女维权正当化.并强化妇女诉讼权利保障机制,实现男女财产权平等化保护。  相似文献   

10.
睢雪 《中国妇运》2003,(2):35-36
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社会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是社会进步与发展的重要标志。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体现在具体问题上,应该说让妇女平等参与,让妇女自身价值得到平等实现,让妇女在社会中得到平等发展的机会,让妇女在家庭中得到与男子平等的地位,既是社会发展和家庭进步的推动者又是享受者,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一位瑞典诗人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妇女要为自己的权利站起来,如果不是这样,别人就会站在你身上。”每一位妇女都不会希望有人站在自己的身上,那么何为妇女的权利?一句话,就是…  相似文献   

11.
袁锦秀 《求索》2007,(7):108-109
美国、英国在妇女权益保护立法方面具有先进性。美国历经了两次声势浩大的妇女运动,男女平等、反对歧视、加强对妇女保护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我国尽管在《宪法》中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但仍多有不足,所以,在完善我国的妇女权益保护立法时,可注意其他国家的法律改革,扬长避短,为我所用。主要包括加强立法,完善程序、强化反歧视和实现宪法司法化。  相似文献   

12.
个人信息在技术进步的潮流中既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却也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风险。新晋《民法总则》的颁布,首次以基本法形式在条文中对个人信息予以列述。但从条文表述上看,却并未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予以明确。司法实践中,也多将个人信息当作隐私予以保护而忽视了二者的区别。故而,对个人信息进行权利界定,将其与隐私权进行区分,将个人信息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并将其置于民法典分编中进行规制更为适宜,亦可更加完满的实现对人格利益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13.
警察权力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政治权力。警察权力的核心是刑事侦查权和社会治安管理权。以人权保障为本位的"警察公民主义"价值观已经渐渐取代以保护国家利益为本位的"警察国家主义",现代法治社会中警察权力的设立旨在保护公民的权利。在刑事侦查中,警察权力的行使应当在民法的框架内,否则很容易侵犯公民的民事权利。民法是众法之基,欲治公法必先治私法。人民警察需要学习民法,准确把握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牢固树立权利本位思想。  相似文献   

14.
胡茜 《人大论坛》2009,(5):12-13
现阶段,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支撑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它全面规定了我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妇女权益得到了全方位的保障。但在现实中,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仍面临许多问题:妇女土地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婚姻家庭权益、人身权利等受侵害现象时有发生。我们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关注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关注我省妇女权益受侵害问题,努力营造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环境。  相似文献   

15.
"双向保护原则"在实践中表现出重视涉罪未成年人的权利维护,弱化社会利益保护的倾向。现代社会的法律个人导向使得刑事司法实践日趋保护个体权利,而使得法律实践的社会效能在逐步弱化。以权利保护为导向的法律完善,造成法律"内卷化"的困境,也使得法律个人原则在实践中遭遇多重瓶颈。回归法律的双重原则,通过不断平衡权利保护和惩戒教育、恢复性司法实践的关系修复以及社会监护体系建设的完善,以期实现对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原则"实践困境的超越。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仍需置于具体情境中深入地分析,实现权利保护和秩序维护的双重目标,优化法律实践的效能。  相似文献   

16.
民法,被形象地称为“社会生活的圣经。”2002年12月23日,民法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我国公民、法人权利保护的宣言书,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相似文献   

17.
章礼强、王成兵在《学术界》2006年第6期在"中国现今民法当以私主体权利为本位"一文中谈到:民法要以市民或私主体为本位,以尊重、保护市民的私人利益、自由意志,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创造力,维护其精神安宁为出发点。民法以市民社会人的价值的实现为直接目的。民法赋予人(即市民)各项权利,  相似文献   

18.
目前,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未能在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充分体现,其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护。要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需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相应的诉讼权利;也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给予其更多的抚慰,避免其因无助而产生对社会和司法的失望,以实现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19.
传统刑事司法是“报应性”司法,片面强调惩罚犯罪,没能切实关注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和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通过“恢复性”刑事司法理念的影响,能有效保护被害人的权利、矫正犯罪以及恢复正常的社会关系。我国应建立刑事和解制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20.
妇女“以暴制暴”犯罪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妇女犯罪中,妇女“以暴制暴”犯罪,系因家庭暴力引起的。一方面妇女受暴后得不到及时的司法救助;另一方面,受暴妇女为保护自己或家人的人身安全而实行自救时,却受到法律的严惩,这有失法律的正义。妇女“以暴制暴”犯罪的深层次原因,是她们没有得到社会的有效支持。因而,预防“以暴制暴”,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大反对家庭暴力的力度,促进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