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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一、关于法官的选任   德国法官的选任与中国相类似而与英美等国不同。德国允许年轻人从事法官职业,但并非所有的年轻人都可以当法官。德国的法律职业同高等法学教育相统一。年轻人若要从事法律职业 (无论检查官、法官、还是律师 ),必须要有在大学学习法学的经历。没有受过或者没有完成法学高等教育的人只能从事辅助工作。因此,在德国,若想成为一名职业法官,唯一的途径是进入大学法律系接受正式的法 学教育。为了保证所培养出来的大学毕业生都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全日制高等法 学教育成为德国法学教育的唯一形式。   学生通常要经…  相似文献   

2.
崔季 《学理论》2012,(14):234-236
实效性教学是高等法律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新选择。明晰评价标准,转变教学思想,调整教学内容,转换教学方法;根据社会热点及就业需求,设立法务服务小组,专门组织项目学习,现实性地开拓出一条以提高学生就业能力为导向的互动式实效性教学路径,以增强法学毕业生的实践能力、职业能力,为学生的就业、职业、事业奠基。  相似文献   

3.
在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背景下,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改革是公安院校所面临的重大课题,而实践教学是通往就业导向的职业教育改革的必由之路。尽管公安院校具有职业教育性质,但事实上,多年来实践教学理念缺失,实践教学学时比重过低和教学内容虚化。强化公安院校证据法学实践教学必须处理好两大关系,即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关系,教学单位和实务部门的关系。应当树立实践教学理念,提升实践教学比重,充实实践教学内容。在实施上也应当兼采用案例教学、现场观摩教学、模拟实践教学、实习实践等多种教学法。  相似文献   

4.
《学理论》2016,(9)
进入21世纪,一方面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就业的结构性矛盾突出,大学生面临就业难的突出问题;另一方面,适应经济新常态,实现创新驱动经济发展,又需要大量的具有良好职业素养和职业精神的职业技能型人才。因此,要实现大学生高质量的就业,实现大学生的人生理想,就必须着力培养大学生的职业精神。要通过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培养大学生的职业精神;要通过就业指导课加强职业理想教育;要通过实践教学在实践中培养大学生的职业精神。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脱节所带来的弊病日益凸显。一方面法学专业因就业等问题被教育部连续亮红牌,另一方面却是全国各地特别是西部地区多年来都在闹"法官荒",律师数量严重不足,青年律师的执业环境令人担忧等。探讨造成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原因,为法学教育改革、法律职业发展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6.
论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俊凤 《学理论》2009,(27):194-195
在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教育应该积极进行改革与创新,改革传统教育模式中存在的弊端,确立素质教育的法学战略目标、优化课程设置、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加强实践教学建设、建立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建立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从而进一步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7.
薛妮 《学理论》2014,(6):228-230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着密切的关系,从事法律职业必须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当前,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问题引起教育界的高度关注。立足于政法类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以经济法课程为例,探讨经济法课程实施项目化教学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操作性,并设计了经济法课程项目化教学的总体方案。  相似文献   

8.
林春升 《学理论》2010,(23):280-281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法律职业资格开始走上统一、规范和专业化的道路,它的确立,架起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桥梁,改变了长期以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现象,建立了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促进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在此形势下,原有的法学本科教学模式必须从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和考试方法上进行改革,以实现法学本科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9.
廖原 《学理论》2009,(20):195-196
在法学教育蓬勃发展的当今中国,对于法学教育已呈现出多层次的特性,如何有针对性的加强高等职业教育成为当下需要引起关注的问题,就宪法学而言,其主要是要培养法律高等职业的学生一种宪法基础理论以及法治理念的树立,因此,必须要注重从法学学科的共性和高等职业教育的个性来把握,并在不断的教学实践中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律并融入宪法学高等职业教育教材的编写之中。  相似文献   

10.
对长沙市301名青年农民工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青年农民工的就业质量偏低,且受社会制度的显著影响。其中就业机构、就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状况与职业声望和收入水平显著相关;就业机构和就业培训与职业稳定性显著相关;就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与职业发展机会显著相关。因此,必须改革与完善户籍制度及相关制度,消除青年农民工就业的制度歧视,并大力加强青年农民工群体的自组织建设。  相似文献   

11.
张丽萍  王永宏  于辉 《学理论》2009,(7):181-182
考虑到秘书职业岗位的需求特点,秘书专业教学工作应该而且必须以职业能力培养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以秘书职业需求细分创新秘书专业教学模式,把握秘书职业化内涵与要求,依托“国家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制度,以学生就业为试金石.不断调整和优化专业教学与实践。要培养称职的秘书人才,尤其要按照秘书职业能力获得最佳路径创新实习实训方案.强化学生秘书角色认同,使之早日成为合格的复合型秘书人才。  相似文献   

12.
职业教育与就业密不可分,就业乃民牛之本,它关系到职校学生的切身利益.从一定意义上说,职业教育就是就业教育.因此,以就业为导向,必将成为当前职业技术教育的主旋律.  相似文献   

13.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新就业形态”以其容量大、灵活性强等特点,越来越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中的一种重要的就业形式,在当前我国就业市场日益严峻的形势下,发挥着就业“缓冲带”以及“减压阀”的重要作用。大量农村劳动力也通过“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等职业流向城市,并成为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主力群体。尽管新就业形态发展势头迅猛,其自身仍面临诸多“短板”,如职业保障不足、就业脆弱性突出、社会认同缺失等劳动权益问题。如今,我们正向共同富裕稳步迈进,必须牢牢把握这一大方向,顺势而为,在适应新就业形态包容性与灵活性的就业新形势下,更好地在职业保障、就业能力、精神生活等多方面为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提供及时有力的保障与支持。  相似文献   

14.
廖建凯 《学理论》2012,(24):232-233
当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着培养目标和模式同质化、法学教师缺乏法律实务经验、专门性的法律职业教材缺乏和实践教学流于形式等问题,难以培养出满足特定法律职业需要的法律人才.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应用法学基本理论为指导,我们可以从创新法学本科教学模式、培养具备法律职业知识和技能的师资、构建涵盖各类法律职业知识的教材体系和建设职业化培养实践基地等方面入手,改进现有法学本科教育方式,提高法学本科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以更好地满足社会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15.
法学本科毕业生在现阶段已陷入结构性就业困难,出现“高不成低不就”的就业现象,这实际上是主管部门宏观调控缺位、法学院系教育教学改革滞后和毕业生择业预期不切实际等多种因素所致,突破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困境的关键在于加强法学本科教育的宏观调控和动态监测,其次还需要法学院系和毕业生对就业市场新趋势予以主动回应。  相似文献   

16.
《学理论》2015,(36)
法律职业能力培养是大学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目标。法学专业学生法律职业能力不足,主要原因在于,受到法学教学注重知识传授而忽视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传统的影响,法律职业能力培养花费的成本巨大,教师本身法律职业能力比较欠缺,对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考核比较困难。提高学生法律职业能力,需要学校转变教学观念,突出教师自身法律职业能力的提高,课程设计和资源配置向学生法律职业能力培养方面倾斜,科学运用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法律诊所教学等教学方法。  相似文献   

17.
法学本科实践思维具有两个特征,即职业实践导向是法律实践思维形成和发展的源动力;论证说理能力是法律实践思维的内核。当前我国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中存在目标定位不明确、教学方法教条化、课程设置模块化等弊端。可以通过校内法律实践活动、法学课程改革和校外法学实践基地建设等途径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8.
陈洪娇 《学理论》2013,(18):337-338
一方面,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难在对口就业量低,这主要是就业市场中供求规律在起作用,同时法学毕业生就业门槛高也是影响因素。另一方面,尽管法学就业难,但我们也不能忽视法学对口就业质量高这样一个法学就业特点。破解法学就业难题,需要提高就业"量",加强就业"质"。  相似文献   

19.
薛妮 《学理论》2014,(8):282-284
从事法律职业必须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当前,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问题引起教育界的高度关注。"教师讲、学生听"的传统教学方法,往往导致"高分低能"的现象,学生动手能力较差,学生毕业了走上工作岗位,面对工作无从下手,形成了学生走出校园却不受社会单位欢迎,学生因此就业率不高的怪现象。从教学方法、职业教育等方面,探讨了法学教育中开展法学项目化教学方法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20.
《学理论》2015,(12)
法学教育应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为此,在法学教学课程体系中不断地提高法学实践教学课程的比重。但是,在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中遇到很多问题,使法学实践教学的效果不尽如人意。本科生导师制在指导老师和学生之间建立了稳定的、确定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能够有效地解决法学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应当将本科生导师制与法学实践教学结合起来,由指导老师主要承担被指导学生实践课程的指导,从而有效提高实习效果,确保法学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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