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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出台,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调查程序在新时期呈现出全新的制度特征。监察机关立案程序有别于传统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程序,新时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阶段的工作直接影响着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进入诉讼程序阶段。探究监察机关立案程序规范化运行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也是监察调查衔接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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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权力的本质和属性进行深刻论述,为全党反复敲响警钟。他强调,"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权力越大,越容易出现‘灯下黑’"。随着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机构改革进一步深化,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权力向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集中,"谁来监督纪委监委"成为社会关切、时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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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法实现了对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然而,公职单位监察缺位、单位职务犯罪立案管辖缺乏专门性规定等问题,造成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之间的混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对单位犯罪进行系统性分类,依据单位与自然人意志分离的归责理论,实现单位与自然人的责任分割及分案处理,厘清了单位与自然人犯罪的边界。为实现“监察全覆盖”目标,应将公职单位纳入监察对象。针对非系统性单位职务犯罪,宜单独确立单位行政级别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立案管辖原则,并在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基础上与检察机关实现有效衔接,构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监察调查程序,推动单位职务犯罪立案管辖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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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夏菁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7,(3)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把分散在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反腐资源进行充分整合,形成"反腐天网",全面预防和打击贪污腐败。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改革将职务犯罪侦查权从检察权中"拆分"出来并入监察权,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由内部监督转变为外部监督。在消除"自我监督"弊端的同时,外部监督的缺陷也逐渐凸显。监察委员会被赋予了较大的调查权力,如何对职务犯罪侦查进行有效监督,从而限制监察权的行使是改革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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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以合署办公的形式出现。目前,合署办公还处于探索磨合期,各地都在积极探索顺畅实现"纪法衔接"的路径。需要以纪委与监委之间目标的一致性为基础,把二者同时具有的监督职能作为抓手,以纪委为宏观领导,侧重以监委的调查力量为主体,运用好法律手段,才能实现运转高效、有机协调的"纪法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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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继续全面推进深化以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司法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已基本完成的背景下,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与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的配合衔接机制对贯彻《监察法》,推进党和国家治理腐败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非意义常重大。自2018年3月《监察法》颁行实施和监察体制改革全面铺开以来,由于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与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的配合衔接机制尚在磨合探索期,要落实好两者配合衔接工作必须坚持严格依宪、依法和依规进行配合衔接;坚决全力配合,实行无缝快速衔接;依法惩治职务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确保办案质量等五个主要原则。当前,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与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的配合衔接机制上还存在检察机关配合衔接的办案部门主体上较为分散,不利于加强与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的专业化配合衔接;现行法律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与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配合衔接的开始时间规定过窄等六个方面问题。应当采取建立或者组建集中统一的职务犯罪检察组织机构;规定检察机关办案与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配合衔接开始时间实行选择时间和必要时间相结合;实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办案业务系统与监察机关的职务犯罪调查办案系统对接联网;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补充侦查,并切实重视和加强补充侦查的专业化建设能力和水平;将检察机关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材料及被调查人一并退回监察机关;规定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时,监察机关应当移送职务犯罪调查讯问录音录象及派人出庭说明有关情况;逐步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与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配合衔接内部成熟规定和做法转化立法规定等七项路径措施,以完善两者之间的配合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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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6):133-141
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后,由于相关立法过于原则粗疏,监察程序运行错位导致职务犯罪案件监检程序衔接与配合面临规则失衡、措施缺位等问题。当前,留置措施的属性定位与功能不符、不加区分统一适用等情形导致司法实践中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程序衔接出现真空进而导致责任相互推诿。聚焦职务犯罪案件退补调查期间换押措施责任问题,能够更加清楚地认识留置措施的属性并有助于完善留置措施规则体系,进一步促进监检二者的良性衔接和互动。对于留置规则体系完善,应对不同的被调查人以"二分法"设置留置细则,细分区别证明标准与留置期间规则,引入律师辩护制度内部保障被调查人权利、外部监督监察权的规范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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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职务犯罪侦查权由检察机关移转至监察委员会,打破了长久以来职务犯罪侦查分工模式,对刑事司法领域影响深远。由监察委员会发动的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拥有主体地位高、资源集中、手段丰富等优势,但仍存在程序运转不严密和人权保障程度低等问题。监察委员会位高权重,对其侦查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则成为改革成功与否的重中之重,除却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传统方式,应添加律师参与制度、司法审查制度等刑事程序内的监督方式,以保证将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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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打破了检察机关一度封闭的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增强了透明度和参与度,有利于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目前,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推进背景下,坚持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需深化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认识,适时出台《人民监督员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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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件初核,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受理的反映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判明是否存在违纪违法事实、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调查活动。案件初核是纪检监察案件中的重要环节,它是立案的依据,是案件调查的基础。近年来,通过协助北京铁路局纪委基层办案、参与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监督考核等方式,对北京办案协作区内基层案件的初核工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在调研中发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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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监察体制改革虽然将带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剥离",但目前尚难以得出检察机关宪法上的法律监督地位将发生根本改变的结论;而且从实际的立法进程来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和作用还存在继续强化的可能。监察体制改革开展以来,虽然整合的是行政监察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但由于人民检察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构成之一,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加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根本政治制度,所以监察体制改革也必将导致现行政治体制的重大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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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3):21-24
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力度不断加强,但鉴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反腐仍旧停留在"个案震慑"阶段。十九大报告表示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法》的出台示为惩治腐败的分散权利模式转变为集中高效权威模式的重要表意。《监察法》已然涵盖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的问题,但实践中如何实现监察委留置措施与其他司法机关有效衔接、如何尽快化解机构与人员转隶难题、如何有效避免监察委员会出现权力滥用现象,仍是今后继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点与难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