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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加坡人民行动党遵循的是将党的宗旨与具体规程融入宪法法律,以不断加强执政党主导立法保证党的主张与国家法律呈现高度统一、以政党自律保障规法衔接的模式,其闪光点在于:党在内部规程与国家法律之间设有明显的界限,采取党纪国法各自分工配合却又相互辅助的衔接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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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重器,党规国法的衔接与否事关法治体系建设与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以话语体系作为研究视角可以发现,党规国法存在外部表达不协调、内在思想不融贯、主要目标不一致三大障碍。这些障碍造成党规国法话语层面的隔阂,阻碍了两种规范的深化衔接。为消除话语隔阂,深化党规国法衔接以助力法治目标实现,应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依托,构建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将党规国法的话语体系纳入法治话语体系的范畴中,通过法治话语体系一致的外部表达风格、突出的内部思想指引以及明确的主要目标方向,统筹协调并消弭党规国法话语体系的差异性要素,使两种规范在话语层面上达致高度协调,进而促进党规国法的整体衔接,推动法治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与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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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协调发展已成为法学领域研究的重大课题,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加强党规国法协调发展的法治文化建设,运用现代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去指导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实践。党规国法协调发展的法治文化,包括遵守规则的法治意识、程序公正的法治思维、捍卫民主的价值理念、控制权力的法治要义、保护权利的文化取向和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加强党规国法协调发展的法治文化建设,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坚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使党规国法更好体现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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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法关系是中国法治的核心问题,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则是党法关系的基础性问题。从性质和定位上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属于"软法"与硬法、社会法与国家法的关系。从外在特征上看,二者既有经济基础、阶级意志、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的一致性,又有制定主体、表现形式、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实施方式和保障力量等方面的区别。从效力上看,党领导立法与法律优先原则辩证统一,党内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党规严于国法。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应当以宪法为统率,通过立法权限界分、立法规划、备案审查、法规清理、立法后评估等制度机制加以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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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在主持制定、修改党的八大、十二大党章中,确立、形成了执政党党章思想。其核心观点是: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群众路线是党章中的根本问题;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要从根本上保证党章发挥应有的效力等。这些思想对健全党内法规体系,进一步密切党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加强依法执政,严明党的纪律、强化监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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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规严于国法"是党规的内在品质,这是由党的先进性和历史使命决定的。实践中,这一原则表现在党规党纪以义务为本位、先于法律对某些行为进行规范,规范范围广、约束程度重、对某些基本权利的适当限制等方面。在确定"党规严于国法"的界域时,应遵循"以体现党的性质、展示党的形象、服务党的使命、防止权力滥用为限"以及"不抵触宪法和法律"两条标准,并据此确定"严"的范围和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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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政党政治的最为显著特征是一党长期执政,即在多个政党并存竞争的情况下,人民行动党自1959年以来连续赢得十余次大选,从而长期执掌国家政权;新加坡政党政治的举世瞩目成就是人民行动党在一党长期执政的情况下始终保持廉洁和活力,从而领导新加坡实现了经济腾飞,成为亚洲“四小龙”之一。今天,时代的变化向从革命党转型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提出了“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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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实质是“党纪”严于国法,即“纪严于法”。党纪的严格性应有一定边界。其本质上是党员特殊身份与公民普遍身份何者为先的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理念与执政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如何协调的问题,是党内法规“姓党”与“属法”如何同时体现的问题。依此,党纪之严,涉及党员基本权利时应与宪法法律相协调,对党员设置更高标准时应根据不同主体分别设计,约束党员内心活动时应配套执纪细则。同时,党纪应限缩绝对服从事项,保障党员权利,并根据党纪的不同类别具体决定党纪“行为模式”的抽象程度,确保其一定程度的明确性和可预期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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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仁进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23,(3):96-104
在我国二元规范体系下,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调与衔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命题。二者的协调与衔接需要从立法立规、适用、合宪合法性审查等诸多场域展开。其中,在立规立法中的协调与衔接是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协调与衔接的前端机制。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立法立规上的相互协调、动态衔接和良性互动需要做到以下三点:其一,立法立规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形成相对明晰的调整范围;其二,立法立规中,党内法规立规主体和国家法律制定主体的沟通协调;其三,立法立规后,两大规范体系动态运行的立法立规调整,即立法转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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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2016,(1)
国外政党治理大致包括两个层面、三重治理关系:一是政党内部治理层面,治理主体是政党,治理方式用制度(党规党纪),治理内容涉及党员管理、党纪监督、党内权力运行等"制度治党"问题。二是政党外部治理层面,包括政党与国家、政党与社会两重治理关系。政党与国家的治理关系,治理主体是国家,治理方式用法治,治理内容涉及党纪与国法如何衔接的"依法治党"问题;政党与社会的治理关系,治理主体是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治理方式用舆论监督,治理内容涉及公众和媒体舆论对政党治理的"法外监督"问题。国外政党治理的做法和经验,对我们党在新形势下协调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一定的启示和重要的参考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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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察委员会有效运行逻辑来说,在宏观层面,执政党领导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委员会有效运行提供了政治保证,国家监察是执政党治理国家和治理政党的结构化机制。监察权的政治性及其产生均源于党的领导权,运用监察权旨在实现党的领导和执政的具体化。在中观层面的具体实践中,监察委员会运行与纪律检查委员会运行是一体化的,合署办公是党领导国家监察工作的组织形式,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对监察权行使的一种结构性制约。在微观的程序层面,监察运行具有法治依据和程序保证,基于监察运行的纪法衔接,监察证据可以应用于纪律审查,提高纪律审查的法治性;基于监察运行的司法衔接,监察委员会应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实现法律协同和程序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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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导刊》2021,(10)
信访工作党内法规制度是党领导信访工作百年历史经验的凝练与升华,也是新时代实现党领导信访工作制度化与法治化的基础与保障。作为信访工作制度体系二元法治架构的重要一维,信访工作党内法规制度发挥着巩固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地位、规范和改善党对信访工作的系统领导行为等重要作用。通过分析中央层面30件信访工作党内法规制度发现:在形式上,呈现制度框架虽已形成但网络尚未密织、制度板块相对集中但形态仍显青涩、制度领域交叉耦合但时效较为滞后三大典型特征;在内容上,存在以侧重联合发文的规制规范方式以实现"诸访交融"、凸显反腐治理的制度功能叠加以实现"纪访衔接"、明晰权利救济的制度界限划分以实现"诉访分离"三大显著优势。面向未来,信访工作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应坚持"党内立规"与"国家立法"两措并举、确保"静态网络"与"动态实施"双效兼顾,适时酝酿出台《中国共产党信访工作条例》并辅之以横纵贯通、上下协调的配套政策,加强党对信访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并密切党规国法内外衔接,同时密织信访工作党内法规制度网络、优化信访工作党内法规制度实施机制,将党领导信访工作的制度优势切实转化为信访治理效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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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依法治国是指依照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并通过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保证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各项社会事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在党的领导下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更好地反映人民意志,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全面实现为人民所需要的良法和善治。一、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