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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犯罪嫌疑人使用“木马”程序入侵网站服务器,窃取了网上银行客户的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及密码,并利用这些资料办卡窃取储户存款,银行应当向储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徐献 《检察风云》2005,(18):10-11
2005年7月17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唐立黎有期徒刑13年。唐立黎,1981年生,原系中国银行成都蜀都大道支行营业部储蓄员。2003年8月至2004年1月,唐利用担任储蓄员的职务之便,在办理客户定期转存业务时,采用跳号开具存单的方法窃取银行资金56.3万余元,采用无存折强制支取客户定期“一本通”的方法窃取银行资金42.4万余元,采用编造储户存折的方法窃取银行资金10万余元。共窃取银行资金108.8万余元(平均每月窃取21.7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赃物(折价)62.2万余元,唐退回赃款22.6万余元。  相似文献   

3.
在一家银行开立了银联信用卡,却在另一家银行取款时被犯罪嫌疑人窃取了信用卡的信息和密码.随后,犯罪嫌疑人多次在这两个银行利用窃取的信用卡信息和密码盗取持卡人的存款.持卡人在找不到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以银行疏于管理为由,将两家银行同时告上了法庭.那么,持卡人的损失,该由哪家银行承担,还是该由两家银行共同承担呢? 2009年5月28日,经过江苏省淮安市两级法院的审理后,终于有了终审答案.据悉,因银联信用卡跨行被盗用引发的官司,在江苏尚属首例.  相似文献   

4.
盗窃罪的展开——基于中国传统刑法理论的反思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确认窃取行为的内涵与侵害对象是适用盗窃罪的关键。盗窃犯罪形态的复杂化,特别是"公开盗窃"的出现使得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将窃取限定为"相对秘密"的观点显出不足,有必要扩大窃取行为内涵的包容性,实现从相对秘密窃取到公开窃取的发展。盗窃罪的行为是以非暴力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这里的非暴力是相对于被害人的人身以及物而言的非强力手段(平和手段)。盗窃罪的对象是排除行为人以外的他人占有的财物。作为盗窃罪对象的物的占有,涉及现实占有与观念占有两种形态。基于窃取行为和侵害对象而构建的盗窃罪行为构造,能够准确界定盗窃罪与其他财产犯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5.
依照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利用自助银行和 ATM 机实施的各种犯罪承担防范责任。犯罪分子以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盗码器的方法,窃取储户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造成储户损失的,如储户无过错,商业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本文案例启示:利用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的认定应从犯罪主行为的本质特征加以分析。行为人利用POS机、银联与银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信息传递的时间差非法套取银行财产的,其犯罪主行为是秘密窃取行为,符合盗窃(金融机构)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7.
王泽 《法制与社会》2016,(5):254-255
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依然采用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即盗窃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且只要行为人自认为犯罪行为没有被发现就是秘密窃取。基于目前理论上对秘密窃取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不够清楚,本文首先对秘密窃取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系统梳理。关于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问题,本文进行了开放性的探讨,肯定了理论上承认公开盗窃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的本质区别进行了分析,认为三个罪名的主要区别是暴力程度和暴力对象的不同。  相似文献   

8.
对于存款占有的归属,应区分"存款指向的现金"和"存款债权"两种不同意义进行讨论:根据"现金占有即所有"的一般法则,存入银行的现金归银行占有(所有),存款人依据存款合同取得对银行债权的占有。在错误汇款的场合,错误进入收款人账户中的存款,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给错误汇款人。拒不返还、数额较大的,构成对汇款人所有的财产的侵占。借用他人账户存入存款的场合,存款名义人系该存款债权的占有人,存款名义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挂失、补办新卡的手段取出存款的,成立对实际存款人的财产之侵占;在保管他人银行卡过程中,未经他人授权或者超越授权额度取款,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视情形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或者盗窃罪。微信、支付宝等用户对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微信、支付宝公司或微信、支付宝绑定的银行账户所属银行享有债权。行为人非法转移他人微信零钱、支付宝余额资金及所绑定银行账户中资金的,应认定为行为人窃取了他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债权或者对银行的存款债权,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ATM机等新型金融工具的广泛使用,在极大地便捷了公众金融活动的同时,也为少数不法分子违法犯罪提供了空间。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ATM机管理存在疏漏,全国各地窃取ATM机内的钱财案件呈  相似文献   

10.
《法学》1991,(8)
对盗窃未遂,刑法学界不少人认为,由于其难以计算数额,实际危害也不大,故除以银行金库、博物馆等巨额财物为目标的盗窃未遂外,一般可不以犯罪论处。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故以此文求教于刑法学界的同行们。盗窃未遂客观存在根据刑法第151条,构成盗窃罪的,行为人不仅在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且还应具备盗窃财物数额较大这一重要条件。根据刑法理论,数额较大不能仅仅理解为已经取得的财物数额,而且应该考虑到行为人主观上企图窃取的和客观上可能窃取的数额,两高《关  相似文献   

11.
为适应公民出国旅游、学习、考察、贸易等活动的需要,我国银行开办代售美元、日元、法郎、英镑等国外旅游支票业务。由于国外旅行支票应用范围广,运动过程长,且由使用者随身携带,失窃在所难免。窃取未售出的国外旅行支票,能否产生所有人丧失财产权和行为人非法占有财产权的结果或对他人财产权造成威胁而构成盗窃罪,有两种不同见解。一种意见认为:窃取尚未出售的国外旅行支票,由于此刻旅行支票不含有其面额反映的价值,不能构成对财产权的侵犯,不能构成盗窃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国外旅行支票是有价证券,一旦破窃取,财产的所有权即被非法转移,应以其面额计算其犯罪后果,按盗窃罪论处。我  相似文献   

12.
董玉庭 《行政与法》2004,(7):102-104
在司法实践中拾得遗失物与盗窃罪的界限容易模糊,行为人非法窃取有保管义务人的遗失物应认定盗窃 罪,拾得真正遗失物拒不返还应构成侵占罪。拾得支票、存折等证券进一步支取行为应具体分析,当银行对支票、存 折没有实质审查义务时,应构成盗窃罪,当银行对支票、存折有实质审查义务时,应构成诈骗罪及盗窃罪的想象竞合 犯,从一重罪处断。  相似文献   

13.
案情简介2010年12月23日中午,成某陪同刘某用银行借记卡取钱时,记下了刘某输入的密码,起意盗窃。当日下午,二人在某网吧上网,成某的男友栗某等人也随后来到网吧。成某趁刘某离开时,秘密窃取其包内银行卡后与栗某一起离开网吧。成某与栗某先在附近银行ATM机上用该卡取款5000元,后乘出租车离开。在车上,栗某从刘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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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速览 2020年6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某制作一款具有非法窃取安装者相册照片功能的手机"黑客软件",发布于某暗网论坛售卖,并伪装成"颜值检测"软件发布于论坛,提供免费下载服务,窃取安装者相册照片共计1700余张,其中部分照片含有人脸信息、自然人姓名、身份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1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 2020年9...  相似文献   

15.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韦保全盗窃一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保全于2012年5月5日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北京农商银行南磨房支行自动取款机房间内,趁无人之机,使用砖头、金属管等工具,采用破坏性手段砸撬自动取款机欲窃取  相似文献   

16.
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内并已经输入密码的信用卡取款或转账,不属于将他人的遗忘物据为己有的侵占行为,不构成侵占罪;被告人无需输入密码骗取银行验证,不具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必备特征,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该行为具有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本质特征,数额较大的,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7.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明,系网络技术员。2007年11月25日,李明受雇到北方银行白云储蓄所检测网络运行情况。在此过程中,李明通过安装“木马”程序获取该银行胜利储蓄所储户管理系统密码。11月26日,李明趁再次检测之机,借助白云储蓄所联网电脑设备,用获取的密码进入胜利所,将户名“张立”的储户资料改成“冯岩”的储户资料,并打印好“冯岩”存折。11月27日,  相似文献   

18.
张明楷教授提出盗窃不限于秘密窃取,使用平和手段公然转移占有他人财物的,也是盗窃,该观点是以"抢夺是具有人身伤亡可能性的行为"为逻辑前提的,但该逻辑前提不符合我国刑法对抢夺罪的规定。最近,张明楷教授在坚持盗窃不限于秘密窃取的前提下,又提出盗窃罪也可以暴力手段实施,该观点更是导致了盗窃罪与抢夺罪区分上的难题。其实,窃取也不排除可以对被害人人身或财物使用一定程度(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这样,客观上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便有可能成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共同点,依客观方面自然无法合理区分二者。传统刑法理论关于两罪的区分标准(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是妥当的,应当继续坚持。依行为人主观方面区分两罪并不属于主观主义刑法观。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根据这两个传统定义的字面含义基本上不可能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本质特征区分开来.因为"秘密窃取"本就意味着"乘人不备",反过来说."乘人不备"同样也具有秘密性,所以"乘人不备"并不是抢夺罪的主要客观要件.正因如此,许多教科书删除了抢夺罪定义中的"乘人不备"一词.形成了如下定义:抢夺是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1]  相似文献   

20.
王鲁艳 《法制与社会》2010,(34):147-148
银行卡业务在全球迅速发展的同时,银行卡款项被盗的事件越来越多,银行ATM业务开始遭遇安全风险的考验。一些不法分子在银行卡出入口安装读卡装置窃取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随后复制银行卡并将资金取走。信息产业飞速发展为我们生活带来巨大便利,信息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困扰我们的生活。本文将结合案例从持卡人与银行的法律关系、举证责任对此类案件进行分析,探讨问题责任,探寻维权办法,减少问题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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