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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许多环节都作了严格的时限规定,从而为司法机关正确及时地开展刑事诉讼活动,准确地适用法律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笔者也发现,由于刑事诉讼对死刑复核没有时限规定,在实践中造成许多弊端: 一是不利于尽早发现和纠正错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目的,就是通过这一特别程序,发现和纠正错案。在审判实践中,虽然一、二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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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审理期限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期限都予以了明确的规定,惟独对死刑复核程序却未规定期限,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的缺憾。死刑复核程序是维护被告人生命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立法者对此采取一种谨慎的态度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立法者们良好的意愿在实践中并未切实实现,反而使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限性和严肃性遭到严重破坏,这主要表现在:一、刑事诉讼程序的秩序性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必须具备严格的时限性,由于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期限限制,导致死刑案件顺次经过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后在复核阶段戛然而止,并可以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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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对死刑被告人上诉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既是二审法院,又是死刑核准法院时,应当如何完成死刑复核,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是合二而一论,这种观点认为,在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又有权核准这类死刑案件的情况下,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合并为同一程序,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定,也就是核准死刑的裁定,死刑复核程序不再需要独立进行了。第二是依法免除论。这种观点认为,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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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云南昆明杜培武案、湖北京山佘祥林案、河北唐山李久明案等一系列错案的出现,死刑复核程序被抛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经受着舆论界和理论界的批评和质疑。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国所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省一级的高级人民法院将不再拥有核准死刑的权力。  相似文献   

5.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在保留死刑这一刑罚的前提下的一项确保避免错杀、误杀的制度,是适用死刑的前置程序,也是贯彻我国“慎杀、少杀”这一政策的体现.目前,最高院已收回死刑核准权,我们有必要就收回核准权后的问题进行反思,以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生命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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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准核。”这一法律规定包含了以下基本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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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实行法律监督,符合人大制度关于权力监督制约的原理,不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应有的诉讼地位和独立性、权威性,体现了检察官客观性义务的要求,具有基本法律依据。开展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应遵循严格限制并减少死刑、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公共利益、公平、及时、突出重点等原则。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中的诉讼地位不是公诉人,而是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备案审查、受理申诉控告等启动监督程序。监督的主要方式包括提出案件意见、派员列席审委会会议、派员出席法庭或听审活动、抗诉、纠正违法以及立案侦查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等。  相似文献   

8.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特别程序 ,在保障正确适用死刑 ,纠正和防止发生失误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 ,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 ,这一程序仍然存在明显的问题 ,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本文就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关这一程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进行有益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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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权于2007年收回最高人民法院以后,中国死刑案件的最终决定程序完全改变.业内人士普遍估计,现在每年的死刑人数已经大幅削减. 一位接近法院系统的学者表示,就他和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高级法院一些相关人士的接触了解,“和2007年以前相比,全国(每年)的(死刑)数字减少可能超过1/3,有些地方(减少了)将近一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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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是法律的复位,不仅能妥善解决量刑不一的弊端,而且顺应国际发展趋势,遵循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实现刑罚的社会效益,加强了司法人权保护。为保障死刑复核权实施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检察机关应当构筑相应的法律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11.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独有的一种程序,在实践中,由于死刑被告人大多关押在案发地看守所,最高院法官提审或者阅卷进行复核,耗时耗力,效率低下。提高诉讼效率以满足日益增长的诉讼需求成为当前人民法院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在回顾总结死刑复核程序基础上,探索研究远程控制技术,及远程控制技术在死刑复核中的应用有一定意义,以期能为今后的研究提供帮助,为相关机构提供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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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来最高法院怎样复核死刑案件,死刑数字如何得到控制,152份死刑复核裁定书提供了难得的样本. 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以后,中国死刑案件的最终决定程序就完全改变了.业内人士普遍估计,现在每年的死刑人数已经大幅削减. 一位接近法院系统的学者告诉记者,就他和最高法院及地方高级法院一些相关人士的接触了解,“和2007年以前相比,全国(每年)的(死刑)数字减少可能超过三分之一,有些地方(减少了)将近一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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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复核程序,它的设置对于严格把握死刑的适用,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大有助益,特别是在防止错杀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由于立法的缺陷造成实践中死刑复核缺乏必要的法律监督,极易造成裁判的不公,违背了死刑复核程序设置的初衷。本文就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意义、法律监督缺失的现状及影响、依据、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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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历史上的死刑复核关于死刑,最早有成文记载的在商朝,“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即宁可有失常规,也不能妄杀无罪之人。三国时期魏明帝规定,应处死刑而“有乞恩者,使与奏。”北魏设立了全面的死刑奏报制,将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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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十分必要肖胜喜(副教授)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这一程序的重要性,在于它是被告人生命权的最后一道屏障。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的案件,就意味着被告人生命的终结。正因为如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在确立这一程序时,采取了慎重、严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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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复核现状 立法现状: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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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二审实现全面开庭审理,不仅法院面临着一系列程序改革问题,而且检察机关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比如检察机关是否应当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检察机关如何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等。无论从权力制约理论的要求,还是从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角度讲,我国检察机关都应当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此,应当从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监督程序等方面,完善我国检察机关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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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需要检察机关参与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刘计划 《人民检察》2006,(11):10-11
近一段时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如何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成为法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就参与主体而言,人们对辩护方参与似乎没有异议,而对检察机关应否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存在重大分歧。笔者认为,参与和公开是实现公正审判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也不能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不仅需要辩方参与,同样需要检察机关参与。参与才能公开,公开才能公正。就检察机关参与而言,不仅有利于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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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从我国的历史经验看,正确运用这一刑罚,对保护人民、镇压敌人、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相反,如果使用不当,又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后果。为此,我国对死刑历来都是采取严肃和谨慎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少杀、严格控制适用死刑的范围。对此,在诉讼程序方面,通过立法作了特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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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为了保障死刑案件质量而设置的特别审判程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为最大化发挥死刑复核程序的公正司法、防错纠错、保障人权的功能,贯彻落实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死刑政策,死刑复核程序应当着力加以完善:第一,厘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审判性质,选择在现有框架内实现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化改革的路径,而不必进行三审制转变;第二,加快将法律援助辩护全覆盖至死刑复核程序,充分保障死刑被告人的辩护权;第三,坚持死刑案件在基本事实的证明上达到唯一性结论;第四,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复核案件的改判范围,实现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合理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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