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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我国刑法分则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极为简单,法条上仅有第274条一条,也无其他相关规定和解释,加之,法学界对敲诈勒索罪的研究不多,司法人员只能按照各自的理解和认识来定罪处刑,而认识上的千差万别势必造成执法上的混乱。下面,笔者就实践中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 一、敲诈勒索罪的属性 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通常用将以暴力加害被害  相似文献   

2.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规定与1979年刑法相比,作了较大修改,就是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是否达到一定的数额作为定罪和量刑的证据。关于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明确以1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笔者认为,把勒索财物的数额多少作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必备条件,有失科学和严谨,也不利于对这类犯罪的惩治。敲诈勒索罪是一种常见罪、多发罪。该罪在本质上是一种财产型犯罪,行为人…  相似文献   

3.
根据法律规定,受人民检察院指派,本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现就本案的事实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一、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刘某发现自己被盗的小四轮拖拉机拖车在仲某家后,没有向公安机关举报,也没有规劝,扭送仲某投案,反而利用仲某害怕追究其盗窃罪刑事责任的冷惧心理,并以此为把柄,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向仲某索要现金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7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都是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仲某将拖车盗得是非法占有,因为刘某对自己价值2500元的拖车拥…  相似文献   

4.
我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这样一起案件:张某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当刑期执行六年后,查实该犯在抢劫罪宣判以前,还犯有敲诈勒索罪(情节一般,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档子内)。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张犯应作数罪并罚处理,但按照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该犯的敲诈勒索罪已过五年法定追诉期。究竟对此案应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5.
近期,重庆"不雅视频"女主角、涉嫌"性贿赂"雷政富等11名重庆官员的赵红霞因敲诈勒索罪被逮捕。"赵红霞既没实施敲诈,更没勒索公私财物,凭什么因敲诈勒索罪被逮捕"——这是理性而善于思考的人提出的典型疑问,也是很多非法律专业民众的不解之处。《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相似文献   

6.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相似文献   

7.
对于敲诈勒索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刑法以数额是否达到较大作为划分敲诈勒索罪罪与非罪的标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不利于打击犯罪,除采用数额标准外,对多次敲诈勒索的亦应规定为犯罪。一、这是由敲诈勒索的客观危害性决定的一方面,尽管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人的敲诈勒索行为是针对财物进行,但由于敲诈勒索必然使用威胁或要挟,故往往会不可避免地造成财产所有人心理上恐惧,和精神上的限…  相似文献   

8.
敲诈勒索罪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是在1979刑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的,加上最高院关于数额标准规定。这些规定不够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往往会遇到不少问题,实践中对敲诈勒索罪的认定争议颇多,一些案件难以定性、定罪量刑,这给法律适用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这种情况的存在,显然是不利于刑法保障机能的实现。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进一步深入研究敲诈勒索罪的司法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9.
本案审判长认为,本案被告人林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行搜出并占有被害人陈某港币Zodo元,手表一只,戒指一枚,同时,迫使陈某交出所谓的“罚款”IUXD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二、被告人侵犯的财产客体是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而非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即被告人当场及后来取得的财物所有权人是陈某,还不能成为国家公共财产。因为这些财产尚未处于国家的控制之中,国家还不能对其行使控制管理权,也当然不能成为…  相似文献   

10.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相似文献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等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威胁、要挟等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进行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心理上的恐惧,不敢抗拒,从而迫使其交出财物的方法.  相似文献   

12.
实施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我国《刑法》第294条第3款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这一规定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相冲突,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例外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刑法》第294条第3款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不应当包括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除外)。  相似文献   

13.
<正>离婚财产分割时(从民事案由上来说包括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方为了获得更多的财产利益,以检举、揭发另一方配偶或者其近亲属违法、犯罪事实相要挟的情况时有发生。笔者认为,离婚双方的索财主张是否属于权利行使,从而排除敲诈勒索罪,要按照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判断。一、从构成要件符合性上,离婚双方索财主张是否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相似文献   

14.
对于“绑票”行为,我认为它是非法拘禁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的结合。在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将上述两个独立行为结合规定为一罪的情况下,只能以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分别定罪,数罪并罚,不能依照或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判刑。理由是:一、抢劫行为与“绑票”行为所侵害的客体,虽然都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双重客体,  相似文献   

15.
略论反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出于立法技术上的考虑,《担保法》末将反担保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只是规定:“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但是“反担保’与“担保”毕竟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究竟如何适用担保的规定,在认识上和具体操作上存在不同的看法。本文拟就此谈一下笔者的粗浅认识。一、反担保的概念及设立反担保法律制度的意义依《担保法》第4条之规定,反担保是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为保证将来承担保证责任后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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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者以上访为理由,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诉求,以满足自己利益或要求,在司法实践中,被一些司法部门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这种案例的出现实质上揭示了政府部门在处置上访事件中的不同态度。也意味着对刑法中敲诈勒索罪认识的不一致。站在上访权利的性质,政府管理者职责和受胁迫交付财物的不得已性角度,为避免和减少上访,政府及有关部门支付财物给当事人,不宜事后定性为敲诈勒索罪,而应通过民事诉讼或承担其他刑事责任的方式解决。  相似文献   

17.
贵刊1993年第4期《对“斩客”行为的定性分析》的作者刘中发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对此,本人有不同意见。敲诈勒索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被害人实行威胁、要挟的方法,逼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或提供有关财产性利益。而抢劫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或其它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直接把财物抢走。不容否认,威胁是进行敲作勒索的主要方法,而抢劫也往往采用威胁的方法。如何区别这两种犯罪呢?第一,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面对或者不面对被害人实施,而抢劫罪只能是…  相似文献   

18.
读了贵刊1993年第7期刘中发的《对“斩客”行为的定性分析》一文后,有一个问题,即对犯罪分子采用威胁的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还是定抢劫罪。对这一问题,一般来说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区分:第一,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面对或者不面对被害人实施,而抢劫罪只能是面对被害人直接实施;第二,敲诈勒索罪实现威胁内容的时间,一般是在将来,而抢劫罪则是扬言当场付诸实现;第三,敲诈勒索罪取得非法利益的性质,可以是财物或者财产性质的利益.而抢劫罪只能是取得财物;第四,敲诈勒索罪取得非法利益的时间,可以是当场…  相似文献   

19.
楚丽 《法制与社会》2010,(28):60-62
目前由于我国的立法对敲诈勒索罪的概念界定比较模糊,各地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引发了敲诈勒索罪认定中的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敲诈勒索罪各构成要件中最具争议的方面进行分析,并对敲诈勒索罪与其他罪名进行辨析,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困惑和问题。  相似文献   

20.
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9条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这一规定说明,产权转移登记应是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但在具体施行中,却出现了一些对该规定执行不认真的情况。根本的原因,还是对该规定缺乏正确的认识。因此,我们有必要在登记是否应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这个问题上进一步统一认识。笔者认为,把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主要有以下几条理由:(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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