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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争端解决机制是区域经济合作的有力保障,由于东北亚各国合作存在障碍、法律依据匮乏等原因,天津滨海新区与东北亚间争端解决机制缺位,致使在经济、政治、法律等不同层面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为此,应当从争端解决机构等基础问题入手构设滨海新区与东北亚间的争端解决机制,以促进区域合作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2.
东北亚区域能源合作非常必要,意义重大,但合作环境复杂.因此,东北亚区域能源合作应以实现东北亚能源安全为宗旨,以建立东北亚能源共同体为目标,并坚持适当的法律原则.同时,应该把东北哑区域能源合作拓展到更广泛的领域,选择适当的合作路径和模式,以有效开展合作,并建构合作法律机制和制度.  相似文献   

3.
海洋环境利益,是人类生存和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保护海洋环境是一项国际法上的义务,而进行国家间合作是履行海洋环境保护义务的方式。相较于全球合作与双边合作,区域合作具有比较优势,并且东北亚国家在区域海洋环境合作领域已经取得显著成效。东北亚国家地处UNEP直接管理之下的西北太平洋区域,在此区域尚无制度性海洋环保合作。在对UNEP提供的三种合作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论证了地中海模式应用于东北亚区域海洋环境合作的可行性,并最终选择地中海模式作为东北亚区域海洋环境合作的路径。  相似文献   

4.
长三角区域公共服务以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从区域整体发展的需要出发,通过协商合作提供区域公共服务。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长三角区域公共服务供给有其特有的逻辑。目前,长三角区域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供给主体方面"合作共赢"意识与"集体行动的逻辑"困境、长三角区域公共服务合作协调机制的缺陷以及区域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单一化等等。区域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变革思路主要有:构建多元化的区域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构建和完善长三角区域公共服务的协商协调机制,以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念为引导,完善区域公共服务利益需求表达机制等。  相似文献   

5.
当今世界经济合作主要在全球和区域两个层面上进行,在这种大背景下,许多长期坚持非集团化对外经济政策的东亚国家,也开始调整其原有的政策取向,特别是中、日、韩三国先后加入到了区域经济合作的行列。但到目前,东北亚地区一直缺乏真正地区意义上的合作机制。从法律角度看,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的选择及基本法律框架的建立对规范区域各经济体的经济行为,及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意义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6.
随着管道运输业和跨国管道运输合作不断的发展,在促进东北亚能源合作的愿景中,在管道运输领域的合作是必不可少的。根据对国际公约相关内容的研究,并结合东北亚地区的政治和经济特点,本文试图构建深入进行区域管道运输合作中的管辖权、技术合作、安全保障、环境保护以及争端解决等问题的国际法框架。  相似文献   

7.
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之生态补偿机制建构创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区域经济合作在于统筹区域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构建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是其重要保障,而科学的区域生态补偿机制,重在通过转移支付合理“弥补”生态功能区牺牲的利益而促使其生态保护与科学发展。构建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现实难题,主要是同我国现行体制相关的诸多问题的综合表征,其基础依托在于法律制度、政策机制、组织体系之三个方面,其中立法创制与政策创新是关键。相关实践昭示,当前既要克服生态补偿立法上的缺陷,又要把握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的契机,推动以财政转移支付为主导的政府补偿政策机制的完善创新。  相似文献   

8.
吕品 《行政与法》2013,(11):64-67
目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影响逐渐显现出来,加强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促进地区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已成为相关各国的一项基本共识.本文分析了东北亚地区各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制约区域经济合作发展的因素,并对中国应在东北亚地区经济合作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9.
主导东北亚国际经济合作进程的不是经济方面的因素。而是国际政治方面的原因,国际政治对该地区经济合作的决定性影响主要表现在负效应上。朝鲜岛安全局势是影响东北亚地区国际经济合作的核心因素,大国关系是影响该地区经济合作的根本因素,领土争端、历史问题都通过对国家关系的影响而成为东北亚地区国际经济合作的障碍国素,美国是该地区安全局势及经济合作的最大的破坏性因素,为促进东北亚地区国际经济合作,该地区各参与国应精诚合作、平等互利,建立有效的政治合作机制。  相似文献   

10.
法治作为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是实现世界和平与发展最可靠的保障.随着东北亚国家间务实合作不断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与各国发展战略的有效对接,加强东北亚各国之间的法制交往、实务合作对于促进东北亚区域一体化建设和本地区的繁荣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强对中日韩以及东北亚各国法律的研究,促进区域内各国法律学术交流和资源共享,为中国与东北亚各国合作提供更加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智力支持,提升区域内法学法律领域的务实合作水平,2016年10月21日、22日,由中国法学会主办,吉林省法学会、吉林大学承办,山东大学、辽宁大学、黑龙江大学、内蒙古大学、延边大学、东北亚法制研究会协办的“第二届中日韩法律论坛暨第四届东北亚法律论坛”在吉林大学举行.本届论坛的主题是“加强区域法律合作、开创东北亚新未来”.最高人民法院、工信部、国务院法制办、日中法律家交流协会、蒙古律师协会、(俄罗斯)国际法律家联盟、中日韩民商法统一研究所、中日韩三国合作秘书处等来自中国、日本、韩国、蒙古等国家和地区的150多位法学、法律界代表参加了论坛.与会专家和学者围绕东北亚司法协助领域中的合作发展、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新安全格局下的国际经济争端解决、金融市场管理法治与区域合作等议题展开了广泛和深入的研讨.现就论坛内容作如下综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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