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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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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公司相互持股现象是公司企业的商业文明在 2 0世纪飞速发展的产物。它的出现和存在既有其积极因素 ,也有其消极因素。各国公司法依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对公司相互持股问题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相互持股问题未作规定 ,应借鉴成功作法 ,建立和完善对公司相互持股进行法律规制的制度。  相似文献   

2.
母子公司相互持股异于一般公司间的相互持股,其对传统公司法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并导致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我国时下的公司法修改应秉承公司法的基本精神,原则上允许母子公司相互持股,但相应地,可以规定对母公司的直索责任并限制子公司反向持股的表决权。  相似文献   

3.
交叉持股作为一种资本运作和企业联合的方式,在发展过程中不仅展示了其突出的优越性,也衍生了不能忽视的消极影响.为了兴利除弊,各国法律纷纷予以监管.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差异,使得它们对于交叉持股的监管大相径庭.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尚未设置直接规范交叉持股的有关制度.本文旨在借鉴国外立法及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探讨构建一套能够引导交叉持股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4.
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李燕 《现代法学》2003,25(1):113-116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基于某种特定目的,互相持有对方公司发行的股份,称之为公司法人之间的相互持股。公司相互持股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促进规模经济的发展,但是它也会给现行法律带来许多制度构架和适用上的问题,涉及到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税法、会计等诸多方面。世界各国或地区的法律大都对公司相互持股有所规制,以期尽可能减少公司相互持股对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利影响,而发挥其有利的一面。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的检讨,提出了对我国公司相互持股的立法完善之构思。  相似文献   

5.
论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蔡立东 《行政与法》2002,5(2):31-34
公司相互持股已经成为我国必须认真面对的一个问题,但相应的立法却十分薄弱,难以发挥实质的规制作用。因此在修订公司法过程中,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引进相应制度,强化相互持股的公司的程序性义务、限制相互持股的股东表决权、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实现对公司相互持股的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6.
论交叉持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交叉持股作为公司运营中的一种方式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几十年的历史,而在我国其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公司制度的不断完善,交叉持股也将在我国公司中得到广泛应用。然而,交叉持股有利有弊,这就要我们加深对它的认识和研究,以期趋利避害。本文首先从交叉持股的概念、类型等方面作了概述,接着介绍了其产生与发展,进而分析了该制度的正面和负面效应,最后结合我国的情况,阐述了我国有关的规定并针对母子公司和非母子公司的不同情形分别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7.
我国公司法调整公司相互持股问题的不足 我国《公司法》借鉴西方各国的立法经验,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公司转投资行为作了一般规定,该法第12条规定了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  相似文献   

8.
李先映 《法制与经济》2010,(10):112-115
让管理层持有公司股份并对其股份的转让进行一定的限制,是为了绑定管理层与公司的利益,降低代理成本,激励公司管理层提高企业经营绩效,同时防止内线交易,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更好地贯彻《公司法》的规定使激励效应最大化,应当区分不同行业相机选择激励机制,增大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比率,并严格其诚信义务,完善公司治理环境。  相似文献   

9.
职工持股是近年来我国国企改制中的一种普遍做法。有限责任公司持股职工能否退股,实践中各地行政规章规定不一。应依照《公司法》之规定区分持股职工与一般股东,以持股职工是否登记于股东名册,作为判断其是否可以退股的标准。  相似文献   

10.
职工持股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王新红 《时代法学》2003,1(2):80-102
劳动力和资本结合创造了剩余价值 ,职工也应当和股东一起共享剩余索取权 ,职工持股是实现职工剩余索取权的手段。西方国家职工持股的实践证明 ,职工持股制度可以缓解劳资矛盾、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提高劳动生产率。中国国企改革中推行内部职工股制度 ,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借鉴日本的职工持股会持股制度 ,应是中国职工持股制度的恰当选择。制定统一的有关职工持股会持股的法律是规范和推进我国职工持股制度的关键  相似文献   

11.
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企业间借贷合同符合合同法原理,现行政策及有关立法并未一概否定其效力,原有司法解释缺乏法律依据,现已着手修改,并已先行对部分企业之间变相借贷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可,因此,应确认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从经济学上说,利息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在法律上,利息是由作为主债权的金钱债权而产生的法定孳息。因此,在责任承担上,利息的性质决定着在企业间借贷合同中,除本金债权外,利息债权也应予以保护,对此相关判例已经先行一步,期待司法解释能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明确,以便统一司法尺度。  相似文献   

12.
公司借贷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不同于《公司法》第15、16条明确赋予公司对外转投资和担保的权力立法例,《公司法》第119条和第116条仅从侧面间接规定了公司的借贷问题。《公司法》为何要犹抱琵琶半遮面?到底公司能否对外借贷,尤其是非金融公司与其他企业之间能否借贷?若能,应遵循什么样的程序以及有什么风险;若不能,何以在现实中却屡禁不止;如何理解现有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做法,公司借贷立法将来会走向何处?这些均是涉及公司经营和市场秩序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13.
国有股权是当前企业国有资本的主要存在形式,从根本上讲,国有股权是国家所有权在公司法上的体现,具备"国有"和"股权"的双重特质,权利属性融合了公权与私权的双重特点,应成为经济法权利研究的重要对象。国有股权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其权利行使需遵循公私混合法的调整机制,以公司法等商法性规范为主要调整规范,同时也要接受来自政府和国资监管机构的行政性管制措施。  相似文献   

14.
袁坚 《北方法学》2020,(2):150-160
资本市场不少股东在取得限售股份的同时作出公开承诺,如期限锁定承诺、业绩保障承诺、不占用资金承诺等。在限售股被质押融资的情况下,一旦债务逾期可能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后新取得股东是否需要承继这些公开承诺所附的权利负担,现行法律与监管规则不一致,各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也有差异,导致实践中呈现"混乱"局面。从公开承诺的性质以及现行法律关于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负担承继原则来看,强制执行后公开承诺义务不应被新股东承继,但可能会造成法院强制执行成为原股东逃废债务的渠道,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建立健康的证券市场秩序环境。参考"买卖不破租赁"等案例,将公开承诺义务物权化,赋予其追溯效力,可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案。  相似文献   

15.
张雅光 《行政与法》2006,(9):116-118
长时间来,资本市场的虚假与欺诈已经让人感到触目惊心,法律的不断健全与政府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并没有使事情变得好转,人们开始重新审视法律规范与政府监管的效力,终于认识到“监管和法律并非万能的,都有其作用的边界。”[1]那么,如何才能从真正意义上规范资本市场,笔者认为在资本市场中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尤其重要,建立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基础的自律性监管是规范资本市场的关键。  相似文献   

16.
我国于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增加了反对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即在公司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反对股东可以在选择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后退出公司结构业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有必要对我国反对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的演进过程以及相关实体法问题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7.
在公司股份回购过程中,容易产生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美、日等国家一般在放松公司股份回购的同时,在证券法中加强对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的联动规范。但我国在公司法中增加股份回购事由的规定时,并未在证券法中对信息披露、内幕交易行为作联动规范。鉴于此,我们应在证券法中针对股份回购中的内幕交易行为作联动规范,将公司规定为内幕人员;股份回购行为本身构成应披露的内幕信息;限制内部人交易本公司的股份;同时还应禁止公司的短线交易行为。  相似文献   

18.
李海龙 《北方法学》2012,6(4):54-66
毋庸置疑,公司在现代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制度设计当下存在着的致命弊病严重削弱了其发展的气势。作为非公司组织大家庭中的重要成员,合伙是当之无愧的"元老",但其独特性的制度却遭遇了发展困境。风云际会,多种有利因素的综合作用,迎来了非公司组织勃兴的良机。商事组织之间竞争与合作的发展历程阐明了经济、政治、文化等多种因素间的力量对比决定着它们彼此间消长的基本规律。  相似文献   

19.
王哲 《时代法学》2014,(1):96-103
在当前国际经济秩序中,跨国公司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愈发扮演起重要的角色.跨国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侵犯东道国人权的问题已引起广泛关注.然而,现行法律框架不足以规制跨国公司在东道国侵犯人权的行为.在现行国际法规制模式下,跨国公司不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无法直接规制跨国公司行为.在现行国内法规制模式下,东道国没有实力进行规制,甚至有些侵犯人权行为在东道国法律体系下根本不构成违法;母国没有意愿进行规制,唯一相关的母国立法,即美国ATCA存在诸多缺陷,实际效果有限.通过母国法律规制母公司的行为是一种解决途径,主要基于“企业理论”使母公司对子公司在东道国的侵犯人权行为承担责任,或者母国通过立法给母公司施加规制子公司行为的义务,但是该途径也在法律上及实践中存在障碍.根本的解决途径是促使发展中东道国积极签署并切实履行人权保护相关公约,来规制境内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行为,提升本国法治环境.  相似文献   

20.
鼓励对外投资、建立跨国企业是增强国力、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措施。在我国经济、社会进步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 ,进一步发展我国的跨国企业是一个十分迫切的课题。在法律方面 ,我们有必要深入研究现阶段境外投资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 ,制定较为严密完整的境外投资法、制定系统的境外投资发展规划、制定保护和鼓励措施、增强法律咨询和督导 ,从而建构起一套切实而完备的境外投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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