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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登科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8(3):122-125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方式的理论基础已经受到了很大的挑战,但理论基础所面临的挑战并不意味着我们一定要抛弃民事检察抗诉临督;世界司法改革浪潮中的民事检察监督发展趋势启示我们司法体制和现状的制约决定了只有全面强化民事检察监督,才是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方式改革和完善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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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长期以来,民事判决、裁定执行难、执行乱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司法痼疾,使司法权威受到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笔者认为,缺乏有效监督是造成执行难、执行乱的一个重要原因。文章试从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必要性、法律依据以及初步构想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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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改革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程序为着力点,明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启动主体,并就抗诉、纠正意见和暂缓执行建议这三种基本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进行设计,对监督对象进行明确,进而针对不同监督对象所应适用的检察监督方式探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之具体程序,并进一步厘清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和执行救济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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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法的目的是民事执行制度建构、实践和调整的指南。当下正值我国第一部民事执行法审议之际,正确认识民事执行法的目的无疑将有助于人们总结过往民事执行的经验,科学合理地制定民事执行法。民事执行法的目的具有迅速、充分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确保执行的手段和程序的正当性,维持债务人的基本生活的多重性。长期以来化解执行难一直是我国执行工作的主线,但解决执行难不是民事执行法的目的,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是执行工作在特定时期的重点。在制定民事执行法的过程中,应从民事执行法目的的视角对具体制度的建构和调整予以审视,使之符合于民事执行法的目的,切实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的民事执行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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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制度是我国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十几年的民事检察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目前影响这一工作向纵深发展的一些观念上的问题依然存在,如有些检察官认为只要裁判有错误就应纠正,只要查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就有利于抗诉,要用审查刑事案件的标准和方式审查民事案件,抗诉是否正确要以法院裁判为标准等等。反思和检讨这些观念,是完善我国民事检察工作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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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我国司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执行和解使得当事人的处分权在执行程序中得到充分的尊重,其实质就是当事人通过协商变更了原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内容,自行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从而使法院免于依职权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来实现执行终结,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民事执行和解的理论基础、和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以及救济程序等几个方面对民事执行和解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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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者机会主义行为对司法政策执行的干扰,是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一道挥之不去的噩梦,严重妨碍我国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以相关现象在民事"调解优先"司法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表现为考察面,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对导致机会主义执行行为产生的主要制度缺陷及其作用方式进行剖析,并在此基础上从制度创新的角度提出若干治理对策:构建政策制定者与执行者利益平衡机制;政策执行监控主体的合理扩容;政策质量的提高与宣传力度的强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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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是一种诉讼监督而不是审判监督,其监督对象不仅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还应当包括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活动。当前行政诉讼检察只注重对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不符合我国行政诉讼的目的与功能。基于我国行政诉讼的现实,行政诉讼检察的重心由审判型监督转向被告型监督,能够补强法院行政审判的权威,与法院形成监督行政、抵制行政权不当干预司法的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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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玄玮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2,(5):110-114
检察审查会制度是日本特有的刑事司法制度,承担着对起诉裁量权进行监督制约的功能,体现了司法民主化的理念.我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与之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基本理念及具体制度设计上存在较大区别.本文从检察审查会制度的内容梳理人手,探求其对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完善带来的有益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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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6)
实践中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之对象与内容的不同认识,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因而亟须厘清。从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来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对象应当是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相关执法或司法活动,而不包括有关社会组织、民间团体、志愿者等参与社区矫正的活动以及社区服刑人员本身的活动。从我国对社区矫正性质的界定来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内容范围应限定为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执法或司法活动,而不包括执行之前的审判和监狱、看守所的行刑活动或者执行完毕之后的继续帮教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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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悄然兴起,越来越多的地方检察机关对于那些加害方与被害方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者作出不起诉、撤销案件等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建立刑事和解检察监督制度有利于切实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得以实现,有利于监察和督促刑事和解的统一适用,维护司法公正,也有利于提高刑事和解处理刑事案件的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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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作为检察机关高透明度,强监督力的法定权利,对其立法的完善有利于保证执行公正、制约当下"执行乱",具有极大的实用价值。对于这种权力配置,需要从检察监督权的性质出发,结合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必要从立法上作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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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江菊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3(2):61-64
公众刑事司法参与权,是指公众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刑事司法活动,以影响和制约刑事检察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刑事司法权力行使,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权利。在我国,公众参与刑事诉讼主要包括四种情况,即作为当事人的参与、作为司法辅助者的参与、作为司法决策者的参与和作为检察监督者的参与。基于现有公众参与刑事司法的困境,应加强司法信息公开、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规范人民监督员制度及健全司法反馈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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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伴随检察机关职能的发展变化,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程序的制度构建也经历了多次变革。新时代,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直接检察监督已经成为行政检察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未来行政检察制度的重点改革方向是构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程序制度,这既是行政检察通过这一方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益探索,也是完善行政检察监督制度体系的有效路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程序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程序。对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程序制度作出理论阐释和对制度构建的功能进行分析,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权益,在做好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衔接的基础上,使其尽快上升为法律,以推进国家检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