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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12 毫秒
1.
《鹿特丹规则》以调整“海运+其他”运输方式的模式扩大了海运公约所调整的运输合同的适用范围,使其能够适用于包含海上运输的多式联运合同关系,但其毕竟不是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因而证明其适用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及其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2.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类型及责任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多式联运是以多式联运合同为根据的独立的运输形态,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存在以多式联运合同为基础的多式联运法律关系。而多式联运又是由一系列不同单式运输模式运输阶段所组成,多式联运经营人为履行多式联运债务,必然与不同运输阶段承运人发生以单式运输合同为基础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构成了以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法律关系为核心的多式联运法律关系网络。  相似文献   

3.
姜丽 《法制与社会》2014,(18):233-234
在海上航运日益发达的今天,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他不仅要受到承托双方之间货物运输合同的约束,还要适用区段运输的法律或国际公约的约束。适用不同的国际公约对多式联运承运人责任会产生不同的影响。现根据我国《海商法》中关于多式联运承运人的相关规定结合国际公约对多式联运下法律关系进行简要分析,以促进我国多式联运制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4.
<正> 国际多式联运是集装箱化、资本密集型的运输方式。达种运输方式是根据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这种运输方式具有明显的国际性。国际多式联运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特别是五十年代末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而出现的。几十年来,由于遍及欧洲大陆的长距离铁路运输网,美国和日本的  相似文献   

5.
一、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一般都规定,承运人应是与货物托运人或发货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或是接受货物运输的实际承运人。但是,现行的各种运输方式对承运人概念的理解并不统一,如海牙规则中的承运人是指参加货物运输的人,还是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或是两者兼而有之,都十分不明确。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过程中,往往涉及众多当事人,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其中主要关系人有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其受雇人、代理人之间的代  相似文献   

6.
夏亮  孙夏 《行政与法》2013,(11):114-121
国际多式联运是将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加以整合,其目的是实现高效的“门到门”货物运输,便利国际货物贸易的开展.国际多式联运业的外资准入法律问题与GATS体制下海运业的外资准入问题密切相关,但因其牵涉到向外资开放东道国的整个国内运输市场,因而相比海运业更为敏感和复杂.就我国而言,国际多式联运业外资准入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GATS体制下国际多式联运业的归类问题、国内法中国际多式联运外资准入的“多轨制”问题、外商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问题以及国际多式联运业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问题等.  相似文献   

7.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由于货物的始发地有时不在沿海港口,或者货物的终到站位于内陆,这样就不能仅依靠海上运输来传送货物,而必须同其他运输方式结合起来,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内河运输和空中运输等.这种将海上运输同其他运输结合起来的运输方式,我们称它为多式联运.关于调整多式联运的法律规范,国际上主要有1980年5月在日内瓦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92年11月,在我国新通过的海商法中,第四章内也设专节对多式联运中的有关问题作了特别规定,以用来调整国际多式联运中各方的法律关系.目前,在国际货物联运实践中,托运人一般多选择采用船方签发的联运提单作为托运的文件,而不选  相似文献   

8.
1.规则的适用1.1 本规则不论以书面、口头或其它方式将《贸发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纳入运输合同,不论是订有涉及一种运输方式或者多种运输方式的合同,也不论是否签发了单证,本规则将予以适用。1.2 在作出1.1款的这种纳入后,当事各方同意,本规则应  相似文献   

9.
多式联运是连接海上运输和陆上运输的运输方式,“一带一路”海陆运输通道建设为多式联运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完善多式联运立法不仅是多式联运自身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对“一带一路”战略的回应.我国现有多式联运立法存在着立法分散、制度缺失、适用范围局限及与国际实践脱轨等问题,考虑到“一带一路”战略下多式联运实践发展的现实需要以及我国立法的现有条件,应当制定一部以调整多式联运私法关系为主的统一规范,同时纳入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准入和监管的公法性内容,为“一带一路”战略下海陆运输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相似文献   

10.
多式联运:关于当代法律的评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德国运输法的改革法案于 1998年 7月 1日生效。新法最主要的变化是为国内的各种货物运输方式 ,包括公路、铁路、内水和航空运输 ,制定了一套相同的法律规则 ,同时第一次为多式联运制定了规则。本文主要以德国法为对象 ,同时比较中国、荷兰和法国法 ,论述多式联运合同的定义 ,适用法律 ,责任限制等问题。  相似文献   

11.
刘益灯  谭泽林 《时代法学》2004,2(6):115-118
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加速的今天,国际消费纠纷日益纷繁复杂,国际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也随之产生。作者从阐释国际消费合同自体法的内涵入手,讨论其在国际消费纠纷中法律选择的自由和效力,并通过考察网络时代对国际消费者保护的挑战,探讨了国际消费合同自体法的一般适用及其在网络消费纠纷等特殊问题上的适用。  相似文献   

12.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即以何种法律为标准来认定仲裁协议的成立和效力,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从仲裁条款的独立性问题出发,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特性、主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能否及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3.
“The parties can only choose facultative legal norms,” “the parties of all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cases may agree to choose Chinese law as the applicable law governing their legal relationship,” and “the applicable law to the contract chosen by the parties shall not avoid the mandatory provisions of Chinese law” —such viewpoints that have substantial influence among the theorists and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s of Chines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re actually based on misunderstandings of Chines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t is a task of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community of China to eliminate such misunderstandings, hence facilitat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hines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相似文献   

14.
陈卫佐 《法学研究》2013,(2):173-189
法院地国家国内法中的冲突规则和已对该国生效的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同属该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制定法均有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的规定,但其国际私法分则对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的处理方式则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在裁判涉外民事案件的实践中,实体法解决办法有别于冲突法解决办法,仅在案件不符合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条约的适用条件的情形下,才能依法院地国家国内法的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已对法院地国家和其他缔约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并不等于选择了合同准据法。而如果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了尚未对法院地国家生效、但已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他国家生效的国际条约,则只能视为对无法律约束力的“非国家规则” 的选择。由于“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事项既不适用冲突规则,也不适用实体私法规则。法院地国家国内法的冲突规则不会同国际条约中的国际民事程序法规则发生抵触。  相似文献   

15.
邹国勇 《时代法学》2007,5(1):102-109
在传统上,德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德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各种国际私法条约、习惯法和判例法,但是随着欧盟国际私法统一化的深入发展,尤其是欧洲共同体在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破产法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等领域的立法不断加强,欧盟法中的国际私法规范逐渐渗入德国国际私法,从而使德国国际私法的渊源突破了传统的范围,越来越多地打上了欧盟法的烙印,呈现出“欧盟化”倾向。  相似文献   

16.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orum selection clauses, choice of law clauses and data protection and privacy protection. In particular, it discusses the question whether and why jurisdiction and choice of law clauses used in the terms of social media providers should not be enforced against social media users located in a different jurisdiction. The article distinguishes between the contractual, private law analysis and the application of public policy as part of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alysis. The contract law analysis is centred on doctrines such as unconscionability, which in turn examines issue such as fairness and overwhelming bargaining power of one party. By contrast, the public policy analysis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focuses on fundamental rights, legality of contractual clauses according to the local law of the forum and the interests of justice. It is argued here that both aspects (contractual and public policy doctrines) are paramount for achieving not only justice between the parties of a dispute but also ensuring good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in the public interest.  相似文献   

17.
根本违约制度的核心认定在于把握它的构成。在比较两大法系有代表性的国家立法、司法实践以及国际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理论与实践,对我国如何借鉴根本违约制度进行了简要的评述。  相似文献   

18.
国际民商事合同中的默示选法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刘仁山  黄志慧 《现代法学》2014,36(5):147-161
在国际民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尊重当事人默示选法的意图,得到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层面的广泛接受。但当事人默示选法在理论上还存在诸多争论。当事人的默示选法应当是对当事人业已存在的默示选法意图之认定,而不是对其选法意图的推定或假设,而且,当事人的默示选法在本质上是明示选法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实践中,据以确定默示选法的因素包括仲裁(法院)选择条款、相关交易中的法律选择条款、在合同中"提及"或"并入"某国法律以及标准格式合同等。在认定当事人的默示选法时,应将上述指示因素以及合同和案件的整体情况综合起来一并考量。现有条约和国内法实践表明,对于默示选法的证明要求问题,各国尚未形成一致做法。我们应该在承认当事人默示选法的前提下,一方面要严格默示选法的证明要求,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默示选法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相关难题。  相似文献   

19.
王慧 《河北法学》2007,25(12):117-120
在国际商事合同的准据法的确定问题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各国及国际公约公认的首要原则.但在理论上及有些国家的立法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还有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其中包括要求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必须与合同有实际联系.当事人通过改变或创设连结点的方式以使其合同表面符合有"实际联系"的要求,被认为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对此问题的澄清有利于正确认识国际私法各种制度存在的价值.通过分析得出,意思自治原则承认当事人有选择法律的自由,就等于接受了当事人有权规避某一国法律的事实.当事人规避"实际联系"并未侵害法律所保护的正当利益.国际私法不能用"实际联系"来限制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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