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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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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工运》2014,(8):56-56
案例:吴某(女)是某公司员工,工作期间怀孕并产下一子。在哺乳期间,吴某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对员工工作时间的要求,经常无故迟到、早退,导致因她负责的工作不能按时完成而使,公司违约,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公司在劝说吴某无效后,以吴某严重违纪为由将其辞退。吴某认为,其处于哺乳期间,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即便违纪公司也不能和她解除劳动合同,故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相似文献   

2.
刘景 《工友》2011,(4):31-31
案例回放:潘某于2008年5月在某商标服务公司任文员。商标公司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员工每周六应将本周工作情况向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提交书面报告,采用e-mail进行报告,不执行的,每欠报1次,罚款20元。连续1个月不执行,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后潘某因合同期满于2009年6月正式离职。商标公司以潘某欠报10次、违法离职等理由,扣下潘某工资200元作为罚款。潘某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裁决商标公司向潘某返还克扣的200元。商标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潘某支付因违反规定的罚款20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款1042.5元。  相似文献   

3.
刘锴 《工友》2009,(12):30-30
案情回放: 余某从银行“内退”后,于2008年1月进入武汉某房地产公司,从事档案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至2008年9月被辞退,公司一直未与余某签订劳动合同。余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裁令:支付2008年1月至9月双倍工资;约定的试用期无效,约定的试用期应按正常的劳动合同期限计发工资。  相似文献   

4.
《工友》2009,(1)
《工友》编辑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现在很多企业辞退员工都是口头通知,不给书面辞退证明,因此劳动者无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经济补偿金的申诉。即使劳动者提起申诉,  相似文献   

5.
望东  流沙 《时代风采》2012,(10):26-27
今年8月底,本刊编辑部接到曾奇(化名)的求助电话,他说,因为不久前和经理的一次争执,他被公司以莫须有的理由解雇了。曾奇来自玉溪,6年前应聘于当地某保险公司,是一名普通的业务员。"无中生有"的解聘通知书小曾拿出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呈现在记者面前,上面写道:"因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在通知书中,小曾"严重违反规章制  相似文献   

6.
迎春 《工友》2012,(12):30-30
案例回放: 李女士是某服装厂工人,双方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2012年8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而此时,李女士已经怀孕7个月,但服装厂却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决定终止劳动关系。李女士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婴儿分娩后满一年。  相似文献   

7.
黄婕 《工友》2014,(8):32-32
正案例回放:张某于2010年9月1日进入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10月11日上午,张某在工作时吃了一小片猕猴桃,被副经理发现。随后,A公司依据规章制度第13条规定,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违纪,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做出罚款250元的决定。张某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返还罚款。  相似文献   

8.
唐律 《工友》2014,(1):28-28
正案例回放:张某为某对外投资有限公司职工,2001年2月1日入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10月,张某突患重病入院,其委托家属向公司办理了病假手续。12月28日,公司通过邮政快递向张某发出书面通知书称: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将顺延至张某医疗期结束。2011年3月,张某出院。他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后与其终止了劳动关系。张某对公司的决定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劳动  相似文献   

9.
《工友》2009,(1):42-42
《工友》编辑部: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现在很多企业辞退员工都是口头通知,不给书面辞退证明,因此劳动者无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经济补偿金的申诉。即使劳动者提起申诉,单位也可以否认辞退,比如解释为岗位调动,放假休息等,甚至有的单位还反告劳动者擅自离职。因大多数情况下,单位口头通知劳动者解聘后,劳动者一般不会继续上班。  相似文献   

10.
【案例】2018年4月,卜某与日照某单位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卜某在单位担任会计,负责抽单、核对、确认等重要工作。2019年2月,卜某在工作期间因疏忽大意,给供货商打印付款凭证时,打印出两份单号相同但付款金额不同的付款凭证。2019年12月,单位以卜某工作严重失职,违反公司付款流程,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共计4万余元为由,作出了与卜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卜某对该决定不服,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劳动仲裁部门作出了撤销单位与卜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11.
李某为某公司职员,一次和单位部门领导商谈工作时,由于对一些工作问题的观点不一致发生争论,部门领导将此事反映给人事部门,人事部门以该职工“顶撞上级”,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之规定为由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不服,提出申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单位败诉。王某为  相似文献   

12.
《工友》2010,(9):45-45
《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事实上很多企业辞退员工都是口头通知,并没有出具书面的辞退证明,因此劳动者无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经济补偿金的申诉。因为即使劳动者提起申诉,单位方面也可以否认辞退了劳动者,比如解释为岗位调动,放假休息等,  相似文献   

13.
劳动争议问答以例说法三十九、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什么程序?原野探矿设备厂为精简企业人员,提前解除了几位职工的劳动合同。结果职工不服,集体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原野探矿设备厂以精简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将职工辞退的做法是错误的,不符合...  相似文献   

14.
《中国工运》2014,(4):55-55
某软件公司委派职工张某到A公司负责本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技术合作合同。其间,张某因工作失误泄露了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回到软件公司后,软件公司向张某送达了一份文件,内容为:张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泄露了客户的商业秘密,违反了公司制定的《就业规则》,故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张某赔偿培训费9600元。张某和软件公司分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两案合并裁决,裁定张某支付软件公司培训费9600元,软件公司支付张某有关工资和未休婚嫁的工资补偿合计4045元。双方对此裁决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5.
方慧 《工友》2011,(3):33-33
张某于2009年3月与一家教育咨询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月工资2600元,其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向其工资卡内支付现金200元。前不久,公司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因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办社会保险。公司认为,已经通过现金的方式向其支付了社会保险费,不应当补办。  相似文献   

16.
对“拒付加班工资”出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钱军  徐利祥 《工友》2006,(6):20-21
教工友一招: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经协商拒不纠正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应按实际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江苏省一家企业,以实施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为借口,拒不支付职工超时加班工资。职工王某据此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诉讼,得到了2万余元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17.
余军 《工友》2009,(4):29-29
案例回放: 1996年6月至2009年2月,王某在武汉市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其间,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也只是从2005年才开始签订,一年一签。2009年1月中旬,公司要求王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继续在该公司从事司机一职,否则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18.
《工友》2015,(2):25
《工友》编辑部:前不久,我与公司老总因琐事发生口角,当时,老总大骂我不是个东西,并声称我已被开除,以后可以不用再来上班了。我一气之下便回了家。事后,公司以我连续旷工一个星期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我开除,并向我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书》。请问公司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读者:黄宇黄宇读者:首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第40条等规定,无  相似文献   

19.
简宇 《工友》2010,(9):27-27
案例回放: 王某于2009年10月2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2009年10月30日,该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向王某发送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详细规定。当日王某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公司,表示同意《劳动合同》的条款。前不久,王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相似文献   

20.
《中国工运》2014,(10):55-55
【案例】陈先生2011年3月入职福州一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012年6月10日,陈先生接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陈先生上班时间经常上网聊天,根据公司规章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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