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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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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易统 《法制与社会》2011,(29):219-220
有限合伙制是当前各国私募基金的主流组织形式,在防范道德风险以及动作成本低等方面有很大的优势,然而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发展相对国外滞后,各项制度建设还不完善,特别是对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监管还不健全,本文从当前有限舍伙私募基金发展中存在问题入手,就如何加强监管提出浅显的看法。  相似文献   

2.
随着新《合伙企业法》的颁布与施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基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政策现状,全面考虑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及风险,为促进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规范和发展,对合伙企业的所得税课税制度进行完善,降低其所得税整体税负就有其必要性.  相似文献   

3.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制度创新的产物,其与私募股权投资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吸引了大量的基金投资人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加入有限合伙制PE,因此,对有限合伙制PE的运作进行全方位的法律解析,对日后建立直接规范有限合伙制PE的相关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4.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是基金发起人根据自己的意志,遵照现有的法律制度结构做出的选择。在现有的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中,有限合伙制是最适合私募基金运营和发展的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5.
2009年年末,一款由银河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名为银河普润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创新模式产品开始发售。该合伙制私募基金模仿了海外常见的合伙制私募模式,由普通合伙人和不超过49人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为银河财富资产管理公司,同时也担任该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该私募基金投资于二级市场,股  相似文献   

6.
随着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蓬勃发展以及国内相关规范的起草,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普通合伙人附带收益的课税问题,成为了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传统理论将附带收益视为一种资本利得。这一税法规则在当前学术界受到了强烈挑战,其中维克特·弗莱斯克的附带收益课税理论是一个代表。分析弗莱斯克的附带收益课税理论对延迟纳税和资本转化问题的回应及弗莱斯克提出的新课税规则,对于目前中国附带收益课税立法可提供若干启示。  相似文献   

7.
《政法学刊》2015,(6):42-48
作为并购基金的一种特殊运作模式,私募基金与上市公司合作设立并购基金发展迅速。这种并购基金的主要特点在于组织形式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制,具体业务主要围绕上市公司进行,私募基金与上市公司共同参与并购基金业务,私募基金的最终退出渠道以上市公司并购为主。私募基金联合上市公司并购的管理和重要条款的设计,都要围绕这种并购基金的上述特点进行,同时需要考虑到我国的现有法律环境和业界实践。最后,这种并购基金的运作不能脱离监管,目前主要是证券法层面的监管。  相似文献   

8.
张钧  谢玲丽 《中国律师》2012,(11):60-62
私募股权基金是中小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中小企业除银行贷款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之外的又一重要融资渠道。目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公司型、信托型和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和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由于发展相对较早,运作机制较为成熟和完善;而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直至2007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引入有限合伙制度,才得以正式确立法律地位。虽然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起步甚晚,但是近年来其发展速度迅猛,数量不断增多,规模逐渐庞大。实有必要研究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现行约束机制和激  相似文献   

9.
私募股权基金是中小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中小企业除银行贷款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之外的又一重要融资渠道。目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公司型、信托型和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和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由于发展相对较早,运作机制较为成熟和完善;而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直至2007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引入有限合伙制度才得以正式确立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0.
柏青  陈淑英 《法制与社会》2012,(15):100-101
私募基金是市场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产物,私募股权投资者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收益,而退出渠道是否畅通是关系到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产业是否成功的重要问题,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本论文选择私募股权基金的IPO退出方式为主要内容,从私募股权基金及其退出机制的概念等基本理论研究入手,在分析私募股权基金的IPO退出的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IPO退出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有限合伙形式下私募股权基金的架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在新的《合伙企业法》颁布后遭遇发展契机。如何利用有限合伙企业优势以打造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在分析公司制、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基础上如何更好的结合其他形式以完善私募股权基金整体架构本文将对如上问题加以阐释。  相似文献   

12.
风险投资业是一个信息高度不对称、运行风险很高的行业。对于这一特殊的投资形式,原有的公司制和普通合伙制因其自身的局限性难以在最大程度上引导并激励风险投资的发展,而有限合伙作为一种古老的商业组织形式,在组织结构、收益安排、激励机制、税收政策等方面与风险投资基金的要求具有高度的契合性。本文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对有限合伙制度进行了分析,认为有限合伙制的组织模式在风险投资运作中最为有效,并提出了改革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苏浩  李雪 《时代法学》2004,2(4):65-72
中国民间私募基金中的"收益保底"约定愈发引起各方面的关注.这种约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在经济学上也有其产生和发展的理论根据.民间私募基金中的"收益保底"有着现实的市场基础,具有合理性.它涉及更多的是成熟理性的特定人之间的利益,而不是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在这个意义上,政府、法律对于它的监管应当适当松一些.这是促进私募基金发展的基本策略.  相似文献   

14.
美国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和我国台湾地区股份有限公司制风险投资的巨大成功、日本模仿美式有限合伙制的失败都提醒我们:发展何种风险投资法律组织形式,要把两种形式本身的利弊与本国或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考虑。我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选择以公司制风险投资为主,探索性发展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的模式,是理智之举。一、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的利弊分析风险投资法律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两种: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公司制风险投资,是指创业资本(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股份制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当前一般采用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相似文献   

15.
风险投资作为具有高风险、高收益性的投资形式,要求其过程系统中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对称.有限合伙制是具有合理的激励机制和有效的约束机制的法律制度,其在风险投资的融资、投资、撤资的过程中展现的是风险制约与收益对称的现代新经济内涵的机理.本文从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普通合伙制的比较入手,表明在风险投资这一独特领域,有限合伙制相比于公司制、普通合伙制有着无与伦比的优越性,并且风险投资的特性蕴含于有限合伙制的设计中,有限合伙制是适合于风险投资的最佳组织形式,也最符合风险投资的过程系统的需求.  相似文献   

16.
有限合伙制来源于古老的康孟达契约。随着科技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和风险投资行业的崛起,有限合伙制因其自身特点逐渐成为风险投资行业重要的组织模式之一。近几年来,我国风险投资基金蔚然成荫,天津市滨海新区更是风险投资集中地区和大力推动金融改革创新的先行试点。通过对有限合伙制度的发展过程以及其目前发展状况的了解,进而分析有限合伙制在我国实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此基础上,立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有限合伙制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和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7.
论国际金融危机下私募基金的监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勋 《行政与法》2009,(9):100-104
私募基金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一个重要的资金来源.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应的立法对其加以规范、对其法律地位进行明确的界定,使其仍然处于地下状态。在严峻的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为了防范有关金融风险.我国必须正视私募基金的发展问题,确立明确的法律框架对其实施有效监管,否则。其将成为金融市场的一个巨大隐患。我们应当从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现状出发,借鉴国外私募基金监管的先进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私募基金监管立法.为保障私募基金规范运行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8.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有必要对私募证券的转让进行一定限制.私募证券的转让包括自愿性转让与非自愿性转让,非自愿性转让无须符合特定条件.私募证券的自愿性转让仅可以符合私募发行条件的私下转让与独立于发行行为的公开转让两种方式进行.在私下转让中,受让人须为数量有限的特定对象,且不得以公开方式进行;公开转让时,应确保该转让行为完全独立于原来的私募发行行为,故应从持有期限、转让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限制.由于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私募基金份额的转让应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相似文献   

19.
撩起私募基金的神秘面纱 中文“私募基金”一词,在国外一些国家的法典和英文大词典中并没有相应的词。私募(Private Placement)是相对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的。在国外,私募基金在基金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像著名的投资专家巴菲特的基金和金融大鳄索罗斯的量子基金都属  相似文献   

20.
摆脱困境:我国私募基金立法之构想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私募是募集资金的重要方式。目前,我国有关私募基金的立法一直是空白,这使得私募基金在我国尚未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同时,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和内控机制,我国私募基金长期游离于法律控制之外,投资者利益难免有受损害之虞。为此,我国私募基金亟须法律的明确界定以及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制,而美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可资借鉴。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之构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建立私募基金豁免核准制度、构筑私募基金发行法律制度、设置信义义务监控机制、构建相关民事和刑事责任制度,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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