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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起诉决定是否适用于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简称:自侦案件),在司法和教学实践中,由于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理解不一,加之目前人民检察院为了加强对自侦案件的自我监督,已将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权统由本院的刑事检察部门负责,从而改变了过去自侦案件由自侦部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支持公诉的所谓“一杆子插到底”的办案方式,使之更加突出和有探究之必要。笔者认为,不起诉决定只适用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起诉和免予起诉的刑事案件,而不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的自侦案件。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依法审查后,如遇有符合不起诉条件时,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主要依据和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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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根据该款规定,在当前的检察业务实践中,对本应作撤案处理的自侦案件,相当一部分由自侦部门作了不起诉意见书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再由起诉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笔者认为,该规则规定的自侦部门移送不起诉意见书的作法有违法理。一、刑诉法关于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的相关规定,不管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都应同样遵守适用。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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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有一种做法笔者认为不妥。即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向起诉部门移送相对不起诉案件的做法这种做法的不妥之处在于:1、不起诉大公诉权的组成邯分、是人瓦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案件后的一种处理结果,而入是审查目的。不起诉夫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审查后,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终止刑事诉讼的条件而作出不将被告人交付审判机关审判的决定,就此终止刑事诉讼的一项活动。从不起诉的本质来看,不起诉应当产生于对刑事案件的审查之后,不应当提起了审查之前,成为审查的起因或者目的。相对不起诉是不起诉的一种,同样应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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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的立法缺陷与诉讼理念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改 ,对不起诉的条件与程序作了进一步具体界定。历经三年多的司法运作 ,该制度日益呈现出诸多缺陷与不足 ,严重影响了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与民主性。在此 ,笔者拟对不起诉制度的具体缺陷及其产生的根源作一粗浅的分析、论证 ,以就教于理论及司法界同仁。 一、不起诉制度的立法缺陷依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142条之规定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 ,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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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后依法决定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权力。检察机关如何行使好这一权力,以实现立法设立不起诉制度的初衷,尤其是刑事诉讼法扩大不起诉范围的初衷,有一系列的问题亟待解决。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对不起诉权的监督与制约。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仅依然赋予了检察机关不起诉权,并且比修改前规定得更为全面和具体,突出的表现就是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它除了保留法定不起诉(即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外,又增加规定了存疑不起诉(即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和裁量不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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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够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1996年的新刑事诉讼法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查起诉制度作了重大修改。一、不起诉决定的适用问题既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不起诉”,完全无罪者更无疑地应做出无罪不起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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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初讯笔录,是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检察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至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已经立案的自侦案件,依法第一次讯问嫌疑人时,所形成的笔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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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侦案件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虽未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立案监督作明文规定,但鉴于检察机关对部分刑事案件事有侦查权及对自侦案件加强立案监督的必要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三百二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自己确定了对自侦案件的监督规则,从而进一步完善了内部制约机制,这在促进维护司法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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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审查起诉中的告知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告知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受理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的案件后,依照法律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程序。根据告知程序实施的情况,笔者试从告知程序的意义、规则、适用及其完善问题作些探讨。 一、设立告知程序的意义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分别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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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只能制作提请起诉意见书,至于起诉还是不起诉,则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撤销案件,并通知人民检察院,而不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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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5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自行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后,发现:1、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2、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3、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侦查人员写出撤案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送人民监督员评议,再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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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回起诉的法律依据及性质修改之前的《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正是由于这一不够明确的规定,引发了撤回起诉问题方面的争论,主要有:人民检察院有无撤诉决定权?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时间是开庭前,还是开庭后?对无罪案件人民检察院是否可以要求撤回起诉等等①。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修改为对案件进行程序审查,取消了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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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不起诉制度的法律适用(一)不起诉制度的涵义及诉讼功能。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或者经两次补充侦查尚未达到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从而终结诉讼的决定。不起诉决定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结果之一,直接产生终结诉讼的法律效力。不起诉的概念表明:第一,不起诉是公诉机关依其职权所作的一种处分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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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履行公诉职能的权力之一.依照经过修改后的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移送审查起诉案件,除侦查机关或自侦部门撤案的以外,经审查后,最终只能有两种审结方式:或者是作出起诉决定,或者是作出不起诉决定.修改后的不起诉制度,在保留了原来不起诉内容,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由于在这方面缺乏操作性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对不起诉的理解上存在歧义,执行的标准不统一,出现了扩大适用、适用不当等倾向性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探讨来加深对不起诉的理解,以保证实践中能够准确掌握,正确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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