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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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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版权法第512条首创的是针对网络接入、系统缓存、信息存储空间、信息定位工具等四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仅不完整地移植和借鉴了美国版权法第512条首创的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中的通知与删除规则,从而导致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之外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利益的失衡。《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恢复了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的本来面目,纠正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缺陷,并且创造性地将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扩大适用于所有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涉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除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规则以及有关通知和反通知的法定要件,应当优先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之外,其他种类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规则,应当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  相似文献   

2.
李扬  陈铄 《知识产权》2020,(1):25-38
“通知删除”规则通过激励网络服务提供者接收来自权利人的侵权通知,采取相应必要措施,配合权利人维权,制止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已然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修正为“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实践中,包括接入、传输服务提供者等在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参考比例原则采取必要措施,且其采取的措施并不限于“定位清除”,还包括建立顺畅的“通知受理转通知”渠道以及提供侵权行为人相关信息、终止网络服务等与其所提供服务的特点相匹配的措施。  相似文献   

3.
云计算服务模式在互联网产业中的广泛应用,推动着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作出适应性调整。云服务器提供商作为该服务体系中的关键主体,其在服务内容、技术能力、行业伦理方面的特殊性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面对责任主体定位不清、责任认定依据不明、责任内容界定不当等诸多问题,亟需在法律规范层面对其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规则予以廓清。基于对云服务器提供商基本定位的释明与对既有立法规则适用关系的厘定,应当明确以《民法典》规定之“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作为其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依据,并以比例原则为价值指引,通过扩张解释“必要措施”之基本内涵,对云服务器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路径予以细化完善。在维护法律规范自身稳定性的同时,实现版权产业与互联网产业的利益均衡。  相似文献   

4.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借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中的“避风港”规则,规定了“通知—删除”制度,但这种借鉴并不完全,存在明显的制度缺失,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作为保障,比如反通知,错误通知责任承担,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处理侵权通知而免除对网络用户的违约责任制度等等.在缺乏制度保障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中不完善的“通知—删除”制度往往被滥用.目前行为人滥用“通知”制度的现象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严重性和危害性.因此,为了矫正《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通知—删除”制度的失衡,应该适当限制“通知”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以诉前禁令为参照,从实体以及程序两方面来规制滥用“通知—删除”规则行为.  相似文献   

5.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借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中的“避风港”规则,规定了“通知—删除”制度,但这种借鉴并不完全,存在明显的制度缺失,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作为保障,比如反通知,错误通知责任承担,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处理侵权通知而免除对网络用户的违约责任制度等等。在缺乏制度保障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中不完善的“通知—删除”制度往往被滥用。目前行为人滥用“通知”制度的现象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严重性和危害性。因此,为了矫正《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通知—删除”制度的失衡,应该适当限制“通知”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以诉前禁令为参照,从实体以及程序两方面来规制滥用“通知—删除”规则行为。  相似文献   

6.
"通知删除"规则率先确立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互联网条款"将其扩展为"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并使其广泛适用于一般网络侵权领域。《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又有相应的规定。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迅速发展,新类型网络服务层出不穷,在适用"通知删除"等规则中不断产生新问题和新争议。除另有特别规定外,新类型网络服务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其中"必要措施"的界定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必要措施"的妥当性取决于与特定网络服务的匹配性,可以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情形,以利益衡量的方式确定相应的具体措施。个案中应当根据新类型网络服务的特性以及产业发展需求等情况,合理权衡特定网络服务与"必要措施"的适应性,妥善确定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  相似文献   

7.
必要措施是"通知-删除"规则实现制度价值的关键环节,其在"通知-删除"规则的发展过程中发生了明显变化:措施种类从简单删除升级为综合性必要措施,同时通过司法审判逐步增加了对必要措施的及时性和合理性要求。这些变化使必要措施更加完善,但也由此带来措施种类恣意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加重及自治空间不明确等隐忧。面对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必要措施的价值定位,根据比例原则分层级制定必要措施的实施意见,同时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预留自治空间,充分发挥其自治能力。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六十三条引入“通知—删除”规则,试图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位,督促其承担与之身份相匹配的更高的注意义务.但现有“通知—删除”规则未能体现专利制度的特点,核心要素模糊、配套制度欠缺.这导致规则解释适用中的冲突,助推了电子商务中业已存在的“通知—删除”规则的滥用倾向,不合理地加重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因此,需要对规则进行体系化构建.  相似文献   

9.
司法实践将电商平台注意义务视为判定其专利间接侵权主观过错的要件,“通知—删除”规则中“删除”措施的履行被视为电商平台的事后被动注意义务.实践中法院对电商平台专利侵权可能性的审查采形式审查标准,导致电商平台“删除”措施的滥用,而存在类似重复侵权这种特殊情形时,红旗标准的适用对电商平台注意义务的要求过高.我国应建立电商平台专利侵权判定合作机制,明确适格通知的构成要件,根据通知中侵权初步证明材料的性质,选择性适用“正反通知删除”规则和“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规则,同时明确反通知的适格要件,并审慎适用红旗标准.  相似文献   

10.
“通知-删除”规则是网络侵权认定适用的重要规则。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规定,《民法典》第1159条也规定了错误通知所要承担的责任,但错误通知认定细则仍不明晰,司法适用亦存在相关争议。实践中错误通知行为频繁发生,不仅损害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了“通知-删除”规则的立法本意,亟待明确其认定标准。结合司法实践,针对错误通知认定困境,提出从通知主体、通知内容、通知客体、主观要件四个方面对错误通知予以认定,明确其考量要素,这有利于从源头规制错误通知,保障“通知-删除”规则的有效运转,维护网络环境的良好秩序。  相似文献   

1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责任:文本解释与比较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服务提供者因向公众提供作品而可能承担的自己责任,包括直接传播作品的行为,也包括名义上通过链接等方式提供作品,但实际上使得用户无法知道或不予以特殊注意力就不会认识到其获取的作品是来自于第三方网站等间接传播作品的行为。服务提供者也可能承担第三方责任,包括帮助侵权和替代侵权,其法律适用应该是:《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其一般规定,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避风港规则是其特别责任限制规定。这表明,服务提供者在避风港规则之外存在第三方责任承担的可能。同时,避风港规则也未限制服务提供者依著作权法所享有的抗辩事由,如合理使用等。避风港规则有其特殊的政策考虑,须完整、独立地予以适用,互不影响。服务提供者对其服务虽无监控义务,但也应合理采取标准的技术措施以保护著作权;"通知移除"程序提高了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认定标准,从而影响"红旗"标准的适用。  相似文献   

12.
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认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尚存争议,必要措施的选择亟需厘清,合理期限的确定尚不明晰,这为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困难.因此,应以权责利益一致原则界定平台方合理的注意义务,"适时"将转通知纳入通知删除之范畴,并根据比例原则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多样化的网络侵权问题;合理期限的确定并非一定需以明确的时间为基准,而应该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一定的自主决策能力,使其能根据具体情况从权利人和网络用户两方视角出发,综合分析各自的利益得失后进行确定.  相似文献   

13.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转通知"义务,起源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创设的"避风港"制度,其价值定位是作为沟通"通知-删除"规则与"反通知-恢复"规则之间的"辅助性措施"。随着网络技术与商业实践的持续更迭,传统"避风港"立法列举的"删除、断开链接"等制止网络侵权的必要措施难有用武之地。鉴于此,我国司法实践率先作出破局实验,将传统的辅助性的"转通知"义务扩展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采取的制止网络侵权的"必要措施"。但是,司法对"转通知"义务的扩展,不仅与我国相关立法违背,而且在制度体系、制度平衡及实施效果等方面存在诸多质疑,不宜继续被采纳。我国《民法典》新规总概性地将"转通知"义务界定为独立于制止网络侵权"必要措施"之外的前置性措施。对此,本文建议,未来除应以《民法典》新规为基础,还应进一步深入明晰其适用的主体范围,扫清其实施的技术障碍,强化其执行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4.
对于云服务器租赁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应当灵活地理解《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所述的"通知删除"规则。因为该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他人通过其提供服务所传递的信息及内容,并无实际控制或影响的能力,一概地要求其断开所提供服务,可能有违"手段-目的"应合比例性的要求。当然,权利人发出的通知应当满足必要的构成要件。若因其不当行使通知权利,也应受到必要的惩罚。根据阶段不同,对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有不同的责任要求,具体而言:其在事前应履行必要审查义务,在事中应主动判断通知内容并确定可以采取的适当必要措施,而在事后视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15.
邓社民 《时代法学》2011,9(2):58-65
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类型及其责任限制与反限制的基本理论来看,《侵权责任法》第36条无视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的类型,一刀切地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势必加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打击网络服务的积极性;无视国内外立法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限制规则——避风港规则的规定,简单化处理网络侵权纠纷。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造成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冲突,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合理规定无法适用等。因此,建议删除《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保留第1款,并补充一句:"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删除第36条的规定,将网络侵权责任作为专门一节,整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6.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网络环境下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越来越多,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秩序造成极大的冲击和影响.政府、法院和电商在近年都采取了许多应对措施,而针对电商专利间接侵权的“通知—删除”规则成为了三方举措的“最大公约数”.对于专利侵权的类著作权“避风港”制度,虽然受到新近立法的推崇,但其中所涉及的侵权通知应具备的条件、反通知、必要措施的界定和错误通知的责任承担等一系列问题,均尚未明确.同时,在“通知—删除”规则下,专利行政部门、法院和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互动机制仍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7.
熊琦 《法学》2023,(7):121-133
版权过滤机制作为算法时代由网络服务提供者选择采用的一项制度,在我国更多地被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标准提升和必要措施范畴扩大的结果,进而导致对平台责任的探讨陷入“技术水平—责任水平”的循环比较。回顾互联网平台适用版权过滤机制的历史可知,过滤机制并非主动过滤义务,而是涵盖确权、授权和侵权治理三个方面内容的版权治理私立规则,旨在基于商业模式和传播技术的变化将交易成本在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三方之间灵活分配。因此,有必要在司法审判中认可和细化对“转授权”的合法性判断,保障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借助过滤机制创设新的大规模许可渠道。同时,应避免将算法过滤技术直接作为提高注意义务标准或扩张必要措施范畴的依据,以保障合理使用等规则的正常适用。  相似文献   

18.
我国法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其判断依据为服务器标准;在判断是否成立间接侵权责任的红旗标准上,依业务性质不同而负有不同的注意义务。但是,将服务器标准适用于搜索引擎之外的服务提供者,以及滥用服务器标准均严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对同一法律规定适用不同的过错标准也将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期性。因此,应该以“合理替代设计”标准来判断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以实现利益平衡。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时应该原则上规定适用避风港规则的共同条件,而具体规则由《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19.
《侵权责任法》第36条将著作权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扩展至专利、商标等领域,但未根据专利的特点构建相应的配套制度,导致“通知—删除”规则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被部分专利权人滥用,引起错误投诉纠纷频发、被投诉人寻求救济困难、电商审查义务不明、诉前禁令形同虚设等司法困境.为此,法院在实践中不得不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弥补这些缺陷,一方面对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类推适用,另一方面对特定概念作扩大解释.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通知—删除”规则适用中的各种困境,必须通过立法层面的修改与完善,故建议对《专利法》进行修改,明确规定错误投诉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将“通知—删除”规则改为“通知—转通知—删除”规则,并在此基础上要求电商承担一定的实质审查义务.  相似文献   

20.
论网络侵权中的“提示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确立的规则被称为"提示规则"。它从归责的角度对"通知移除"程序进行了规范,一定程度上偏离该项制度作为"安全港"的本意。由于欠缺通知制度的配套内容,它对公众的言论自由也可能构成妨碍。这些问题的解决,须借助解释论的方法对该项规则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予以细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供了类推适用的基础,但具体操作时应注意防止背离立法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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