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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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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院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 据不少地方反映,近年来,一些曾因盗窃几次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盗窃分子,又一再进行撬锁、扒窃等活动。这种案件有时查出的盗窃数额不是很多,但破坏社会秩序的影响很坏。为及时从严处理这种案件,现决定:将(84)法研字第14号《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相似文献   

2.
盗窃铁路运输物资犯罪对国家财产和铁路运输秩序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这类案件具有不同于其他盗窃案件的一些特点,笔者现就审理中的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的浅见。  相似文献   

3.
一个时期以来,特别是随着2008年秋冬季用煤高峰的到来,原天津铁路分局管内的蓟港线、津蓟线、七滦线、卑水线、马沙线等五条支线、专用铁路线中,盗窃、哄抢铁路运输煤炭的犯罪案件急剧增加,盗窃分子成群结队、明目张胆、肆无忌惮地疯狂扒窃铁路运输中的煤炭,有的已经发展到公然打开运输车辆的车门放煤,动用汽车、拖拉机公开运煤,严重影响了铁路运输秩序,危害铁路运输安全。面对严峻的铁路治安形势,铁路公检法机关积极开展了严厉打击盗窃煤炭犯罪专项活动,期间我们对发生在津蓟等五条铁路线上的盗抢、扒窃煤炭案件进进行了调查和分析,以便于进行综合治理。  相似文献   

4.
近几年来,铁路职工利用当班工作之机,群体性盗窃铁路运输物资的案件屡屡发生,从乌鲁木齐铁路局的陈小乱等50余人的盗窃集团,到沈阳铁路局的常海等40余人的盗窃团伙,几乎他们所在的班组都参与了犯罪活动。这伙人见火车运什么物质就  相似文献   

5.
关于铁路运输中盗窃案件数额标准的思考向隆鸣陈海燕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第94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盗窃犯罪的数额标准规定为: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五千元至二万元...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盗窃铁路运输货物(简称货盗)案件近百起,占刑事案件总数的30%以上。货盗案件直接侵害的对象是铁路运输货物,它不仅侵害了国家财产的所有权,还严重地威胁铁路运输安全,损害了人民铁路的声誉。因此,打击货盗,维护铁路运输秩序,是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之一。但是,由于货盗案件比较复杂,对一些问题的认识和掌握标准不尽一致,往  相似文献   

7.
王平 《天津律师》2003,(3):26-28
对铁路运输领域中破坏交通设施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如何正确界定等问题,一直是铁路运输领域司法活动中争议的热点。本文将结合审判工作,对涉及铁路运输领域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立法沿革及该罪行为特征中罪与非罪的界限、铁路运输领域破坏交通设施罪后果的认定、因行为人的盗窃行为诱发破坏交通设施罪数等三个方面的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8.
最近,我们对河北省盗窃犯罪发案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发现: 第一、建国以来盗窃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犯非案件中所占比重逐渐增大,尤其是进入80年代之后,上升幅度尤为明显。 第二、1980年以来重大盗窃  相似文献   

9.
被告人:祖贵均,男,24岁,云南省人,农民。1995年6月9日被逮捕,捕前系河北省武安市贺庄煤矿临时工。 被告人:向书成,男,22岁,云南省人,农民。1995年6月15日被逮捕。捕前系河北省武安市贺庄煤矿临时工。 被告人祖贵均、向书成盗窃枪支、抢夺枪支和盗窃、抢劫案,由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5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祖贵均、向书成潜入云南省江川县伏家营财政所,盗窃现金20余元,后又翻墙进入伏家营派出所,撬门入室,盗窃“五四”式手枪1支,子弹6发,现金200余元和匕首、身份证等物。  相似文献   

10.
被告人:邓玉财,男,37岁,原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长虹化工颜料厂停薪留职人员。1994年5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于敏,男,30岁,原系劳改刑满释放人员,无职业。1978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2年;1980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1982年8月因犯脱逃、盗窃、盗窃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1983年3月因犯脱逃、盗窃、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7年。1993年11月29日被减刑释放。1994年5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隋国华,男,38岁,原系劳改刑满释放人员,无职业。1980年10月因犯盗窃、窝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1985年9月因犯惯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993年8  相似文献   

11.
盗窃罪作为单纯的财产犯罪,其盗窃财物数额的大小,是表明其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轻重的重要标志,一般情况下,盗窃数额与社会危害程度成正比关系,因此,我国刑法第151条、第152条把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作为定盗窃罪和适用法律的必要条件。 在共同盗窃犯罪中,盗窃数额包括:盗窃总额、参与盗窃数额和分赃数额。而在一般共同盗窃犯罪中,主要涉及参与盗窃数额和分赃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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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 根据粮食价格和粮食市场情况的变化,为了严肃处理盗窃、贪污粮食的犯罪案件,对如何计算盗窃、贪污粮食数额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定盗窃、贪污粮食的数额,应当根据粮食的品种、质量和数量,折价计算。 二、折价计算盗窃、贪污粮食的数额,应当以作案时当地国家粮食部门该品种、质量  相似文献   

13.
一、问题的提出:法院应该如何对待公诉案件撤诉?2005年4月,福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受理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等四人盗窃一案。在起诉书中,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某于2004年8月6日和13日,伙同同伙采用"搭人梯"拎包的方式,分别从旅客列车上盗得人民币及其他财物420元和637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的起诉。一审法院经过审查后,作出准许撤诉的刑事裁定。被告人李某不服,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为由向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05年6月,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驳回起诉,维持原裁定。在本案中,公诉机关在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相似文献   

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所规定的盗窃犯罪的数额标准,已不适应现在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准确、有力地依法打击盗窃犯罪活动,现将原来规定的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作如下修改: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标准;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标准。  相似文献   

15.
对于盗窃与抢夺的界分,应当根据实益,着眼于法律合理适用,梳理并约定一个统一的、不因场合、实益而异的标准和法律适用规则。本文倾向是:缩小抢夺扩大盗窃的认定,化解立法中实益"倒挂"产生的难题。结论是:强行力取他人密切持有物的(尚未达到抢劫暴力程度),是抢夺。违背他人意志非法取得他人占有物(尚未达到强力夺取即抢夺程度)的,是盗窃。行为构成抢夺同时竞合盗窃,择一重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16.
利用夜幕的掩护,一犯罪团伙专门盗窃大连高铁新站建筑工地的物资。近日,大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靳松涛、王万仁、仝卫国,以职务侵占罪对犯罪嫌疑人马根合、高栓柱,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犯罪嫌疑人王社堂批准逮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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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行为人一年内三次以上扒窃、入户盗窃的行为,既符合扒窃、入户盗窃型的盗窃罪,也符合多次盗窃型的盗窃罪时,本文认为,为了更好地预防扒窃、入户盗窃犯罪,全面评价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树立刑法修正案关于扒窃、入户盗窃入罪适用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理应在多次盗窃和扒窃、入户盗窃并存时优先适用新法关于扒窃、入户盗窃入罪的规定并作为法院成罪宣告的判决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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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使用信用卡行为定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以上规定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于1986年11月3日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王平盗窃信用卡骗取财物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可以看出,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把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中的“盗窃行为”和“使用行为”都认为是犯罪,即盗窃信用卡未使用构成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盗窃行为的继续,仍然只成立盗窃一罪。笔者认为,上述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不妥,盗窃信用卡未使用不应以犯罪论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也不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而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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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级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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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单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在运输过程中,运单随货传递.取货时,提交领货凭证,铁路运输部门验证无误,并收清各种运杂费后(如逾期领取,需交纳暂存费、大件货物需交吊机作业费),加盖运杂费戳记和交付日期戳记,将运单交给取货人,取货人持运单进货场领取货物.可见,货物运单又是领取货物的凭证.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铁路运输部门管理上的漏洞,盗窃货物运单,冒充货主领取货物的案件时有发生.他们的犯罪行为,严重地侵害了铁路运输企业对运输货物的占有权,败坏了人民铁路的声誉,也给货主的生产、生活带来一定的困难,必须依法严惩.由于这类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在定性、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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