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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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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魏玉华 《法制与社会》2011,(28):116-117
民事虚假诉讼的日益增多,不仅严重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本就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对我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权威提出了挑战。要针对虚假诉讼的特点和成因,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完善现有的审判机制和法律制度,充分运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处罚方式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2.
"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是一份综合性司法文件,其中不少条款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程序设置相关,包括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线索来源、甄别发现、调查核实、监督方式、犯罪线索移送等具体问题。构建出较为完整、系统的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体系,对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检察职能、监督纠正虚假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对民事虚假调解书采用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监督方式、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民事强制措施建议权制度等新规定要准确理解内容、严格适用程序、加强协作配合,形成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合力。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民事诉讼领域虚假诉讼现象逐渐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虚假诉讼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民事法律关系、伪造证据骗取法院判决,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为有效预防和规制民事虚假诉讼行为,应该及时修改现行《刑法》,对该行为规定专门的罪名。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民事诉讼领域虚假诉讼现象逐渐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虚假诉讼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民事法律关系、伪造证据骗取法院判决,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为有效预防和规制民事虚假诉讼行为,应该及时修改现行<刑法>,对该行为规定专门的罪名.  相似文献   

5.
廖梦 《检察风云》2023,(S1):54-55
<正>一、何为民事虚假诉讼(一)虚假诉讼的概念自从发现虚假诉讼行为以来,如何给虚假诉讼定义一个权威的、受大众认可的概念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界迫切想要解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虚假诉讼罪并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相似文献   

6.
2012年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立法的规制范围内,但立法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决定了其不具有较强的司法可操作性。虚假诉讼行为从行为方式上可分为虚构事实型和隐瞒真相型;从行为主体上可分为单方主体型和恶意串通型;从行为目的上可分为骗取财产型、逃避责任型、打击陷害型、确认权属型。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以期司法机关能更好地预防和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相似文献   

7.
张俊杰 《法制与社会》2012,(29):121-122
虚假诉讼现象呈增多趋势,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打击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案件集中在涉财产类纠纷,当事人具有利益共同性,表现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虚假诉讼的发生有民事诉讼制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违法成本低廉等五个方面的原因,检察机关可以从加强对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注重固定关键证据等五个方面依法打击虚假诉讼.  相似文献   

8.
权利不应该被滥用,民事诉权也不例外。随着人们法律素养的提高,民事诉讼已经成为人们维护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但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也随之出现,不仅严重侵害了诉讼相对方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还极大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为加强对虚假诉讼案件的防范和查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了专门课题组,向全省各中院和浙江高院民一庭、民二庭搜集了虚假诉讼案例、有关防范意见和成功经验,并赴金华、温州、台州召开中级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参加的关于防范虚假诉讼案件的座谈会,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者和律师参加的征询会。在听取、吸收各方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并已由浙江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虚假诉讼由来已久,但近年尤烈。对其法律规制,理论实务界的主张见仁见智,难形成主流意见和通说。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虚假诉讼问题做了阶段性总结,但同时也留下了立法空白需要填补。理想之选是在刑法修正时设专门罪名以回应民事诉讼法的最新发展,罪名可定为恶意诉讼罪。当务之急是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两个相关条款做出司法解释,以规范惩治虚假诉讼犯罪的司法实践,结束同罪不同罚的混乱局面。目前的权宜之计是分别适用刑法第307条和第313条,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此类行为定罪量刑;若虚假诉讼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相似文献   

10.
民事调解本意在于通过当事人之间的互谅协商,确定彼此权利义务的一种友好解决民事争议和纠纷的方式。但近年来,利用调解的形式。骗取司法裁决,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调解案件日益泛滥,极大亵渎了司法的尊严,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了虚假诉讼侵权将受到法律严惩,设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对虚假调解案件的惩治迈出了重要步伐。但民事虚假调解案件的有力规制,还需要多角度出发、全方位防范、多渠道惩治。  相似文献   

11.
恶意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称为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其实质是诈骗,这已经是法理上一致的共识。但根据《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恶意诉讼行为不被认定为诈骗行为,而是以通过民事途径纠正这种违法行为.这一司法答复无形中放纵了恶意诉讼行为,使恶意诉讼行为有增多的现象。  相似文献   

12.
民事虚假诉讼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较为突出问题,其对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影响。检察机关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净化诉讼环境,常态化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基于诸多主客观原因,在工作开展中还存在案件线索获取与甄别难、依职权的类案监督多局限于传统领域、数字化应用能力还存在一定欠缺、外部监督合力未形成等问题。为了提升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质效,需要进一步健全线索发现核查机制,强化调查核实制度建设,形成虚假诉讼打击合力,提升检察人员监督能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  相似文献   

13.
《政法学刊》2018,(6):98-104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作为司法实践中一种灵活的执行方式,有利于提高执结率、化解民事矛盾、节约执行成本。然法院零星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意见远不足以解决以物抵债法律性质及效力、适用情形以及虚假诉讼风险等争议。应当着眼于民事执行程序中以物抵债适用存在的问题,分析以物抵债的法律定位和法理基础,完善以物抵债的适用规则,防范以物抵债引起的虚假诉讼,使以物抵债制度更好地适应民事执行的需要。  相似文献   

14.
冯燕萍 《法制与社会》2012,(24):115+117
虚假诉讼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大量出现,不但损害了实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对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也极为不利.虚假诉讼的存在又主要是因为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在刑法上还没有明确规定对此种行为可以进行刑事追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虚假诉讼的蔓延.因此,有必要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本文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特点、成因、危害及刑法规制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15.
虚假诉讼作为司法实践中所谓"智者的法律游戏",是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是对民事诉讼制度的直接挑战,若不予以高度重视并完善解决对策,将造成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解构性侵害。本文从虚假诉讼的社会危害性出发,提出在我国现有的民事制度的框架内构建虚假诉讼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增加虚假诉讼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的经济风险,调动受损害一方当事人与虚假诉讼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从而起到预防和遏制虚假诉讼的目的。  相似文献   

16.
民事虚假诉讼的频发对现有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提出了新的课题,本文针对虚假诉讼基本特点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检察机关应对虚假诉讼的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虚假诉讼呈泛滥态势,暨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更是损害了法院权威,影响司法公信力,然而,虚假诉论却处于被法律遗忘的角落,民事诉讼法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没有应有的规则,对一些涉嫌犯罪的虚假诉讼,刑法也失语。以本案为例,法院发现虚假诉讼后,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该如何处理案件本身呢。  相似文献   

18.
通过全国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实证分析发现,实践中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工作,尚存在虚假诉讼概念不清致实践认知不一、法律规范欠缺和笼统、民事检察队伍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在厘清民事虚假诉讼概念、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尝试构建虚假诉讼监督有效线索发现机制、形成务实固定的调查核实机制,解决虚假诉讼监督难题,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相似文献   

19.
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单独或者与他人串通,以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骗取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判的行为。其构成要素有:主观上,单方或者双方故意,且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客观上,伪造证据—提起诉讼—获得裁判文书,是虚假诉讼行为"三部曲";行为主体具有复杂性,包括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危害结果具有多重性,既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也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实践中需要注意区分"衍生型"虚假诉讼与真实诉讼的界限;"维权型""应付考核型"不宜定性为虚假诉讼。  相似文献   

20.
潘志玉 《政法论丛》2023,(2):149-160
虚假诉讼在我国的典型存在,除了归根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以及诉讼诚信原则的失范因素以外,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以及调解制度的固有局限性也不无关系。检察监督对虚假诉讼进行规制和遏止具有天然制度优势。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权是兼有行政性质与司法性质的混合性权力。虚假诉讼打破了传统民事诉讼基本构架平衡,加强和完善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应该参照权力制衡理念,以事后监督为主,兼顾事前和事中监督,坚持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重在与各方协同,避免部门对立,并在司法谦抑与能动检察之间寻求平衡,推动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守正创新。要实现检察监督职能的理念更新和重新定位,检察机关应当在虚假诉讼治理中发挥先锋主导作用,通过立法进一步拓宽虚假诉讼案件来源机制,赋予检察建议刚性约束力,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构建“民事、行政与刑事”制裁三位一体的协同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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