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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权利系农民基于城乡二元制度所定位之农民身份而享有。农民的身份性也为今天给予农民权利以公法保护提供了客观基础。公法具有不可消解的内部张力,这是推动公法发展的内在动力,也是公法之所以能够为农民权利提供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保护的原动力。宪法的静态规制功能是赋予农民权利以平等保护的前提,行政法的动态调整功能是给予农民权利以倾斜性保护的条件;农民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是宪法的价值追求,其享有和行使的程度是行政法价值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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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发展权保护的法律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发展权是一种新型人权,而农民发展权是农民自由参与和增进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等全面发展并享受发展利益的权利.农民发展权是一种母体性权利,其保护对促进农民主体性发展、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在实践中,农民发展权保护严重缺失.究其原因主要是:二元体制的弊端,政府责任的缺失,维权组织缺位和主体权利意识阙如等.加强农民发展权保护,首先,消除二元歧视,确立农民发展权的法律主体地位;其次,强化政府职能,增强政府培育能力;再次,培植维权组织,引导农民组织化维权;最后,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培育新型农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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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T.H·马歇尔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视为公民身份的构成要素,并建构了一种以"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为内核的"三位一体"的权利体系以来,他的公民身份理论就激发了人们对公民身份问题的浓厚兴趣,并经常在有关公民身份理论的研究中处于争议的中心。无论持赞同态度,还是批判态度,在很多时候人们不得不在其所开创的公民身份分析框架内开展工作。澄清马歇尔公民身份理论的内涵及其所面临的各种批判性解读,有利于深化对公民身份理论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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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随迁子女城市教育呈现新的"二元结构",这种结构形式使处于弱势地位的随迁农民工子女产生权利贫困的社会现象。融合教育是一种美好的教育理想和价值追求,不仅强调将农民工随迁子女吸收到现有的城市经济生活联系与教育框架中来,改变他们被排斥、被边缘化的存在状态,更是一种教育方法和教育目的,即通过融合教育构建一个融合的社会。要以心理融合、身份融合、文化融合为切入点,构建政府、学校、家庭、社会融合教育协同机制,使农民工随迁子女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同生活、学会生存,促进他们的社会融入和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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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中农民主体性的构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传统农业社会都以个人依附于身份性共同体为特征,而现代公民社会则要消灭这种依附性并代之以“人的独立性”。中国农民是中国改革的原动力,随着社会转型的全面展开,农民缺少的不是进行创新的动力和能力,而是缺少必要的权利和自由。笔者认为,农民发展必须以农民利益主体独立为前提,实现创造主体与价值主体的统一,从而得出中国农民发展的最终归宿应该是:自由的农民生活在一个自由的农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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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保障包括公民的经济权利保障、社会权利保障与政治权利保障。从和谐社会构建的层面看,民权保障与基层维稳是一对相互伴生的命题。在基层维稳过程中我国公民的各项权利目前仍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甚至被公权力公然侵害的发展态势,这是造成社会失序的根源。和谐社会构建属于社会管理创新的范畴,社会管理创新不仅仅是基层政府治理方法上的变革,核心应当是通过依法保障民权,使基层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能通过权力与权利的良性互动而相互制约,基层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矛盾,能通过权力与权利的制衡得以消解。要实现和谐社会的有效构建目标,其逻辑起点应当基于维稳与维权关系的分析框架,从"民权保障"入手,谋求建立一个动态的、均衡的"政府维稳与公民维权"的良性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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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现代化的成功是经济的,但绝不仅仅是经济的,它是个体发展与社会发展、物质发展与精神发展双向互动的结果.多元的社会结构和政治体制是近代西方精神文明的核心要素,多元社会结构与政治体制的基础与前提是中世纪的原始契约性贵族等级制,而原始契约关系的基础与前提则是以潜在的个人权利为核心的主体权利.没有主体权利,可能不会在英国13世纪初就出现被称为现代人权思想之源的"大宪章"和半个世纪后继而出现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国会,就没有现代市场的产生.主体权利观念是近代西方文明之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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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珵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6,(4):17-24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民生保障始终是重要的社会任务。近年来,民生权作为一项新型权利被提出后,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受到了一定关注。然而,由于民生权保护的利益并不同于具体的法律权利和宪法权利,因此当民生权作为一项具体权利在适用过程中,就会面临权利定性、权利行使范围以及义务责任主体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对于民生权的性质并不应当片面理解为一种宪法权利,更不是一项部门法上的单独权利,它的运行和落实需要通过与部门法规则的衔接来实现,对民生权的适用需要加以相应限制条件,并应明确国家是民生权当然的义务主体,法人、其他组织在有规定的情况下也会承担相应的民生权义务,而个人决不能被认定为民生权义务主体,否则就会造成民生权滥用和法律规则适用的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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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常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4,(6):30-3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社会活力提到了国家战略方针的高度,表明社会活力是现阶段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契机之一。在一定意义上,社会活力源于人们自由选择的权利和公平包容的社会环境,但在现有的公共服务体系中,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服务模式既满足不了人们多元化、多层次的公共服务需求,也束缚了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服务的热情。公共服务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要激发和释放社会活力,政府需要从"经济发展型"政府回归到"服务型"政府,向社会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领域,让社会主体有自主参与和选择公共服务的权利,营造公平开放的社会环境,才能让一切社会主体各安其位、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从源头上激发和保持社会活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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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利益共享机制建构中的农民身份转变与权益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城乡统筹发展改革是农民身份市民化转变进程中不可或缺的背景。从广州市城乡统筹改革实践出发,发现从理念、体制机制、公共政策及主体行动等四个维度建构城乡利益共享机制,不但能够有效破除农民与市民之间的身份边界,而且有利于激活农民的权利意识,从而推动农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发展,提升农民的公民权益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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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对公共利益的救济成为关注的焦点问题。公共利益是公益诉讼的利益源头,以利益出发,对公共利益进行法权凝练,进而建构社会公益权这种新型的权利,并以此为权利契机,对公益诉讼的主体进行分析,赋予社会中间层组织以原告资格,是对现有权利体系与诉讼制度的完善与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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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指向与要求,是衡量社会行为主体价值的一种尺度.公平是一种特殊的平等.和谐社会首先应是一个基于平等价值的公平社会,平等与公平的价值是和谐社会的底蕴与前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应当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以平等与公平为基本价值取向,以和谐为标准,以自由与平等完全实现的共产主义社会为归宿.社会主义的原则与本质内在地要求我国执政党和政府应遵循平等原则,在公民基本政治、经济权利方面,应当无差别地"按需分配",而在非基本的政治、经济权利方面,则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按劳分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就是要求人们在公共理性的支配下,逐步由不尽平等走向平等,在科学发展中实现公平与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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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而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化解离不开作为和谐之基础的道德的支撑,和谐的道德关系需要构建“道德公平性”。“道德公平性”缺失,和谐便不能成立,和谐社会也无从构建。一构建“道德公平性”的核心是实现行使道德权利与履行道德义务的基本对称。道德权利是道德主体依据道德所应享有的能使其利益得到构建的地位、自由和要求以及应该享有的权利。道德义务,简言之就是人们必须且应该付给社会和他人的利益。西方国家曾经过多地宣传了权利,以致有些人认为他们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我国传统社会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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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起源于中世纪的西方城市,城市既是培养公民认同与忠诚的重要中介,又是权利表达与权利斗争的重要空间。城市化进程伴随着公民身份的扩展。在检视城市化发展理论局限的同时,本文还清楚地阐释了当下城乡一体化的实践价值,即改革城乡二元体制、突出农民的公民身份权利、构建公民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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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与和谐社会构建关系密切:公民权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权利观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基础;权利平等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前提;权利实现是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