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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12)
正去年12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2月13日,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条例》的实施将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对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明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定职责《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主要责任,将大气污染防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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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7月2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原《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同时废止。原实施办法施行十余年,在本市大气污染防治事业中发挥出重要作用。此次新条例共设八章一百零八条,条文数与原实施办法相比,增幅达到103%,体例也由"实施办法"调整为"条例",体现了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全面保障和规范。如果从去年下半年常委会开始审议法规修订草案开始计算,新的条例距离本市上一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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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25)
<正>京政发[2015]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精神,深入实施《环境保护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健全本市大气污染防治体制机制,不断增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效,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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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大月刊》2014,(2)
正北京降低PM2.5浓度首次纳入立法1月22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明确把"降低PM2.5浓度"作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提出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快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据悉,《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在经历了去年7月、9月和11月的三次常委会审议以后,又被提上了本次的人代会日程,交由700多名市人大代表审议。这是时隔13年之后,北京市人代会再次行使立法权。条例共8章130条,强调共同防治,设专章明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扬尘污染防治,并加强处罚力度,规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责任衔接机制和案件移送、线索通报等制度,使处罚具有可操作性,为进一步改善北京空气质量、防治污染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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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22)
<正>甬政告[2019] 2号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我市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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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通过地方立法促进、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监管方式,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鹤壁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紧密结合当地实际,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难点,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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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调研课题组 《天津人大》2012,(11):26-27
大气污染物减排工作是建设生态城市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市进行调结构、转方式、惠民生的重要抓手。一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做了大量工作,制定了《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确保了大气污染防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2007年,通过了《天津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明确了大气污染物减排工作的目标指标、重点领域和主要内容;2010年,开展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执法检查。近年来,由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组织的津沽环保行宣传活动,对我市的大气污染物减排工作进行了关注。特别是2010年津沽环保行,确定了“让人民呼吸清新空气”为主题,配合当年的执法检查,对大气污染防治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宣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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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0,(3)
<正>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济政办函[201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确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10吨/时(不含,下同)以下燃煤锅炉、低空排烟设施和小烟囱专项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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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5)
<正>杭政办[201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2014年4月29日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为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缓解交通拥堵,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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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47)
<正>京环发[2015]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保护部等国家五部委《关于全面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12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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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2)
<正>呼政发[2015]17号2015年3月12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加快淘汰高污染黄标车,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呼和浩特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区主要区域内实施黄标车限行、禁行措施。现通告如下:一、继续执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用机动车全面实行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呼政发[2013]232号)中"对取得市环保部门核发的‘黄色环保标志'的车辆(不含保障城市生产生活运行必要的车辆),早7时30分至晚21时,禁止在二环路以内行驶"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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