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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为了解决因为酒后驾车、超速驾驶等不文明驾车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即危险驾驶行为构成刑事犯罪。"酒驾入刑"自实施以来,此类犯罪的案件数量激增,并引发了定案证据单一、强制措施适用不当等问题。本文将从案件办理现状入手,通过分析办案难点及其成因,提出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办案能力、全面收集案件证据、搭建案件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法律规范等对策,以期达到完善危险驾驶案件办理工作现状的目的。  相似文献   

2.
正自颁行以来,现行刑法已历经十次修改。《刑法修正案(十)》将在公共场合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的行为纳入刑事治理,表明刑法开始重视对国家尊严这一"精神性"法益的保护。《刑法修正案(九)》积极回应社会现实,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虚假诉讼"等罪名,以惩治逐渐呈现蔓延之势的失信、背信行为。而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引起广泛热议,此次修订确立了刑法之最轻罪名——危险驾驶罪(最高刑期是6个月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缺陷与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罪名 ,对严重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进行刑惩。但与国外著作权刑法保护相比 ,无论是在刑事责任主、客观归责的条件还是著作权刑法保护范围、刑罚惩罚的方法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足。必须对刑法进一步完善 ,才能与国际社会著作权刑法保护相接轨 ,也才能使刑法与我国的著作权法保持协调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将代考入刑,引发了社会热议。对代考是否入刑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调查报告,分析国内外相关法律,得出代考不入刑较为合理的结论。从刑法的谦抑性、经济性、明确性的角度看,代考不入刑较为合理。针对代考现象,可以汲取外国及香港的刑法经验,将其纳入刑法已有罪名中去,不单独设立罪名,以免增加刑法的成本。此外,应加强防范与监督机制;建立学生诚信档案,督促学生自我约束,从源头上杜绝代考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5.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所有罪名中唯一一个最高刑为拘役的罪名,也是刑法所有罪名中唯一一个不能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罪名。因此,危险驾驶罪的强制措施适用方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增加至四种,即醉酒驾驶、飙车驾驶、超员超速驾驶以及违规运输危化物品驾驶。鉴于醉酒驾驶与其他三种行为在行为方式、入罪标准和人身约束紧急性上存在不同,其危险驾驶罪的强制措施适用应当采用严格的"二分法"。  相似文献   

6.
"毒驾入刑"既是民声与民意的广泛体现,也是诸多学者着力推动的立法目标。在论证"毒驾入刑"的正当性时,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占据了重要地位。从刑法基本理论上看,社会危害性是传统的刑法规范对于犯罪的实质性描述之一,对于社会危害性的理论地位也正在经历激烈的争论,因此以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论证"毒驾入刑"的正当性,不具有逻辑上周延,也不符合目前的刑法思潮。"毒驾入刑"的正当性,应当从毒驾的行为性质、毒驾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性以及刑法介入的必要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抛除社会危害性的参与和判断。  相似文献   

7.
正"史上最严"高考来了!今年高考之所以定义为史上最严,就在于这是"刑九"施行后的首次高考。去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最引人注目的就是作弊入刑。简言之,替考、作弊、协助作弊等行为一旦被发现,当事人就面临被刑法制裁的风险,轻则拘役,重则入刑,这可不是闹着玩的。众所周知,多年来不少地方出现过高考舞弊事件,比如吉林松原、广东电白、湖南嘉禾、河南濮阳、甘肃天水、河南开封等地均是如此。以2004年的濮阳舞弊  相似文献   

8.
[一、引言] "毒驾",即吸毒后驾驶,是指驾驶人吸毒后机体在毒品影响下,或者在毒瘾发作时驾驶机动车辆(汽车、火车、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威胁公共交通安全乃至造成交通事故的一种危险驾驶行为. 相较于"毒驾",公众更为熟悉的是"酒驾".目前,"酒驾"以"危险驾驶罪"已纳入刑法,而危害远甚于"酒驾"的"毒驾"仅为违法行为.由此可以预测,"酒驾"和"毒驾"将呈此消彼长的态势,社会认识不足、相关立法滞后、技术手段缺乏等客观因素必然助长"毒驾"的发生、发展和蔓延."毒驾"问题将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相似文献   

9.
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阶段,以危险方式驾驶机动车辆而导致交通事故的现象有增无减,这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家的刑法规范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独立的刑法评价,成立危险驾驶罪。我国刑法对因危险驾驶行为而导致交通事故的规定依附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个罪名。然而,危险驾驶行为有自己独立的罪质,我国刑法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增设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10.
劳动权在现实中被侵害的现象非常严重,现行刑法对劳动权的保护在范围、犯罪主体、惩罚措施等方面均有不足之处。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在刑法中设立专门篇章,内容上增设罪名、增设危险犯、加大单位犯罪和罚金刑的适用.可以更好地保护劳动权。  相似文献   

11.
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罚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从取消投机倒把罪,到醉驾入刑,刑法的每一次修改都会引发人们强烈关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于2014年10月27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11月3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虽然目前草案还在讨论中,尚没有最  相似文献   

12.
<正>长期以来,醉酒驾驶(以下简称醉驾)是导致恶性交通事故的主要诱因,世界各国无不将其视为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醉驾入刑乃世界各国运用刑法规制醉驾行为的共识。比较法上,醉驾入罪门槛逐步降低,刑罚呈加重趋势,我国对醉驾的法律规制经历了从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到独立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演变。  相似文献   

13.
车振宁 《人民公安》2012,(20):16-16,18-21
建议将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刑法范畴。以刑罚的方式对其进行惩治,使这种与“酒驾”相比更具危险性的危害行为,得到与其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惩罚.以有效遏制其迅速发展的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14.
我国正式废除了劳教制度,打破了我国三级法律制裁体系并存的局面,造成了现有制裁体系结构性缺位的状态。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应将原有依靠劳教制度调整的"中度违法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但现有的刑法制裁措施或者过重,或者过轻,并不适合于处罚这类行为人。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介于监禁刑和非监禁刑之间、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中间制裁措施,即管理相对宽松的监禁刑或者半监禁刑,以弥补劳教制度废除之后所造成的处罚措施的空档。  相似文献   

15.
酒后交通肇事行为往往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这一做法能够实现量刑上的均衡,但是忽略了定罪的准确性,是一种不可取的做法。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是因为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设置偏低,导致法官放弃了对定罪准确的追求,转而追求量刑上的准确。我国刑法应适当地对交通肇事罪法定刑体系进行重构,纳入其他危险驾驶肇事行为,并且提高法定刑设置。  相似文献   

16.
风险社会背景下,传统立法观面临困境,而积极刑法立法观因符合当前时代精神,通过近年来的刑法修正案在我国逐步确立起来。积极刑法主义与刑法谦抑性均为我国刑事法网与刑罚结构的转变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在罪的方面应当更多地倾向于积极刑法主义的立法理念,在刑的方面则更多地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倡导积极刑法立法观须明确边界及限度,其所倡导的犯罪圈扩张范围应当限于新型危害行为、严重犯罪行为、社会危险性上升的原有行为以及部分原本应予劳教的违法行为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17.
去年5月1日"醉驾入刑"正式实施,重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积极行动,投入大量警力和执法装备,严查、严治、严处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一年之后,"醉驾入刑"在悄悄改变酒桌文化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着我们的生活。  相似文献   

18.
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的227件刑事判决的SPSS数据揭示:行贿罪自由刑量刑存在一定的区域性不均衡,而罚金刑量刑不存在明显的不均衡;自由刑、罚金刑之轻重与行贿数额之间存在正相关的关系;行贿参与人数、行贿次数与罚金刑之间存在正相关的关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后,行贿罪"特别自首"从宽幅度收窄,出现自首率下降的现象,值得重视。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应为过失。醉酒驾驶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源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我国过失理论以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主观心态作为考量标准,因此应当将醉酒驾驶作为整体一个行为分析驾驶者造成公众生命、财产处于危险状态的主观态度。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引入过失危险犯理论讨论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既符合立法实际也可以更好地保护法益。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代替考试罪,为规制替考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刑法依据。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相比,代替考试罪的社会危害性有限,在适用时应当予以必要的限制,以保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从范围上看,替考入刑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即这种国家考试的设定必须基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行为方式上看,代替考试罪中的替考行为应限于"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而不应当包括"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从主观方面上看,替考者应当具有"为他人"参加考试的意图;在刑罚的适用上,则需要区别对待,尽量轻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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