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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文将探讨1751年巴伐利亚地区(Bayern)所颁布《巴伐利亚刑法典》(Codex Iuris Bavarici Criminalis)(以下简称1751年刑法典)之背景与重要内容,希望藉此说明德国当代刑法如何开始在18世纪被建立。1751年刑法典在19世纪到20世纪之间,被当时德国重要刑法学者列为德国近代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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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析(?~公元前501年),春秋时期郑国大夫,在野政治家,是一位生前及死后都引起争议,自古到今褒贬不一的人物。在中国法律史上,邓析也算一位“闻人”,有数项“第一”被他占据:第一个公开反对西周以来的“礼治”;第一次提出了“事断于法”的主张;编修了第一部私家刑书──《竹刑》。当然,这些“第一”大都带有传闻的色彩,难以确信。不过.另有一项“第一”的可信度极高,即他是中国历史上有据可查的第一位讼师。中国律师的历史不足百年,而且是舶来品。在此这前,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着一种以帮助他人处理诉讼事务为业的人,这种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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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改法为律”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鞅“改法为律”之说始于《唐律疏义》和《唐六典注》,可谓由来已久。《唐律疏义》云:“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注》云:“改法为律者,谓《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也”。《唐六典注》云:“商鞅传《法经》,改法为律以相秦,增相坐法,造三族之诛,加车裂镬烹之刑”。睡虎地秦简出土之后,学术界普遍认为,《简》文为商鞅“改法为律”之说提供了有力的佐证。因为“律”字在简文中出现88次,其中不少的法律条文为商鞅所作。于是,商鞅“改法为律”说遂成为不易之论。笔者以为,仅据以上史料,还很难说“改法为律”始于商鞅。故在此提出质疑,以求教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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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打开古代世界的法制史册,一幕奇异的法律文化景观每每牵动研究者的目光:罗马第一部成文法是刻在十二块铜牌上存留下来的;中国最早公布的成文法为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所作的刑书,史称“铸刑书于鼎”。后来,邓析另行起草了一部刑法,刻在竹简上,有“竹刑”之称。铭刻的铜牌;竹简以及浇铸的大鼎,已被历史证明是一种比较好的法律保存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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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人们亲属等级的五服制度,在以礼刑并用为立法精神的传统法制中,它兼具礼、刑两种职能。服制的制定及入律,既是礼刑并用、礼律结合的产物,反过来又促进了礼律结合的进程,体现着中国传统法制“礼刑并用”的立法精神和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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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该停止犯罪化的刑事立法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从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颁布至今,我国刑事立法已在犯罪化的道路上行进了三十余年。现行刑法典及八部刑法修正案均是犯罪化的有效成果。重刑轻民的中国法律传统在当今社会以对刑法的过度迷信与依赖、以不断设立新罪的方式变相地表现出来。效仿德日轻罪入刑以扩大刑法犯罪圈,强行将《治安管理处罚法》纳入刑法轨道,改变我国刑法严而不厉的立法模式,这样的做法既不符合中国作为大国法治之要求与特点,也无法获得如同西方的法治实践效果。面对我国刑事立法犯罪化的高热态势,今后我国刑事立法应该停止刑法调控范围的扩张,拒绝进一步的犯罪化,并适当实行一些犯罪行为的非犯罪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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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政举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12(6):103-106
一、先秦判例制度的形成 先秦时期为我国法律制度萌芽和发展的时期。据文献记载,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法律为西周的吕刑。吕刑应是西周判例汇编。如《尚书·吕刑》日:“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荆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吕思勉先生质疑:“案集先秦法律之大成者为法经,不过六篇,安得有三千或二千五百十条?” 又如《汉书·刑法志》载:“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汉武帝时,“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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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毒品累犯的构成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毒品累犯是中国现行刑法典分则所确立的一种特别累犯制度,它最早出现于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其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1997年的新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完全承袭了这一规定,这就是我国现行刑法关于毒品累犯的规定。毒品累犯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之一,要准确打击此类犯罪,做到对犯罪分子的不枉不纵,就必须准确把握此类犯罪的构成条件。为此,本文拟对毒品累犯的构成条件及其与一般累犯的关系作些分析,以其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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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仲民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4):3-16
美国联邦尚无刑法典,然自建国后,联邦一直致力于刑法法典化,从1790年《治罪法》至1948年《联邦法典》第18主题,到1982年《联邦刑法典草案》,长达200多年的刑法法典化事业至今未竟。联邦刑法法典化呈现独有品性,即启于内外因素双重驱动、历经形式编纂到实质编纂、本体即权力扩张与限制、价值思维系理想主义与实用主义之统合。联邦刑法法典化目的理性,其搁浅缘于工具不善。基于现有刑法不力、刑法治危机以及刑法典的天然优势之事实,结合刑法有效、公正、人道之目的,得以推导出刑法法典化仍需继续之应然结论。未来,联邦刑法法典化之路仍旧遍地荆棘,而联邦刑法典能否问世,取决于美国所动用的实践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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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继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颁布实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暂行条例》、《决定》、《补充规定》的方式先后制定了20余个具有独立意义的单行刑事实体法律,对刑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补充。这种单行刑事实体法律,理论界一般称其为“特别刑法”。特别刑法中属于对刑法分则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就达23个之多。其中,除《军职罪暂行条例》之外,其余的22个单行刑事实体法律,基本内容上均属于对刑法分则的修改、补充。其范围涉及到除分则第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之外的各章罪。其内容除创制新的罪与刑之外,对刑法分则原有罪与刑的修改、补充所涉及的条文约有50余条,占刑法分则条文的一半。而且,这还不包括有些先颁布的单行刑事法律的某些条款,被后颁布的单行刑事法律再次修改、补充的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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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明代法律较之前代的一大发展,是在编纂形式上采用了律例体例。终明一代,自洪武至崇祯,各朝沿相编例,从未中断。其中与律文只有同等效力的刑事条例,前期以《律诰》为代表,中后期以弘治、嘉靖、万历三朝所颁《问刑条例》称著。研究明代立法,舍例难以求其真;而研究明代中后期法律,首先应弄清《问刑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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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新刑法典在致力于确立罪刑法定原则、严密刑事法网、严格刑事责任,完善罪刑制度,加大刑罚投入的同时,对法定罪种的法定刑结构也作了必要的调整,如进一步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在144个条文中规定了罚金刑,针对不同犯罪分别规定了罚金刑并科制、选科制和单科制,摒弃了罚金刑得并科的立法方式,全部采用了必并科制。扩大了没收财产的适用范围,取消了部分死刑罪名,适当限制了一些犯罪的死刑的适用范围,调整了部分犯罪的法定刑幅度。但是,总的说来,法定刑结构的调整并不是这次刑法典修订的重点,修订刑法典时对法定刑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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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现行刑法典概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不断进展的刑法理论的影响下,自近现代尤其是晚近几十年以来,英美法系国家开始了较为普遍的刑法规范的法典化运动。在这场刑法改革运动中,一些国家纷纷制定、颁布了刑法典。其中印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苏丹和加拿大等国都先后颁布实施了刑法规范的成文法典。美国早在1962年由美国法学会起草了民间性质的《美国模范刑法典》,此后一些州以它为蓝本制定或修改了本州刑法典,美国新的联邦刑法典草案也已发表。英国、澳大利亚近年来也在加紧刑法典的草拟和制定工作。总之,英美法系国家刑法规范的法典化风潮正日益盛行。马来西亚现行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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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产生到废止,赎刑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历史。在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的历史变迁中,赎刑被新刑法典拒之门外。理性对待赎刑的态度,应该是批判地继承。应去除赎刑中的特权因素,继承赎刑中的理性成分,对赎刑进行符合时代精神的改造,使赎刑古为今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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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国的缓刑制度概况
德国的缓刑制度规定在《刑法典》第3章第4节缓刑交付考验中,包括第56条至第56条g的缓刑交付考验(Strafaussetzung zur Bewahrung)和第57条至第57条b余刑缓刑交付考验(Aussetzung des Strafrestes zur Bewahrung)。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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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古代,民刑不分,实体法和诉讼法合为一起,没有独立的诉讼法和独立的民法。封建王朝的法律结构,一般是在律典之中容纳了各种法律部门的内容,即所谓“诸法合体”。例如唐律,它基本上是一部刑法典,但除刑法之外,有属于行政法范畴的规范,有属于民法范畴的规范,也有属于诉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