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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9日,经检察机关抗诉,广西北流市法院对备受当地民众关注的该市融通典当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100多万元一案作出改判,认定主犯刘桥黎不属自首,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认定俞伟、梁晓君、温玉妮三人属从犯,有立功表现,以同罪各判处有期徒刑2年及罚金2万元;追缴四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未退还部分260多万元退赔给47位被害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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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3.2”特大金融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王健犯挪用公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南京保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周璞犯挪用公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南京摩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王冬平,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3.2”特大金融犯罪案主犯王健,原是南京市农行秦淮支行建康路分理处副主任。自1995年8月至1996年7月,王犯利用职务便利和国家银行信誉,通过自己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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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809佛山邮政储蓄案”主犯何丽琼在听法院一审宣判。涉案金额逾13亿元的“809佛山邮政储蓄案”近日一审宣判,主犯何丽琼因贪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四罪,被判处死刑;主犯陈琦丽因贪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4名被告人分获4年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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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案情:被告人汪某于2000年至2004年间,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非法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1.27亿余元。2005年8月,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汪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10月裁定维持一审判决。2005年11月,公诉机关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控被告人汪某,认为被告人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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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东方古玩城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林燕城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此案被法院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479万元。然而,据受害人说,林燕城借款共计4000万元。至林燕城被判刑,受害人称仍未收到他分文还款。受害人的权益谁来保护?林燕城,原福建省福州市东方古玩城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头顶福州市政协委员、福州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会员等诸多光环。2009年,有媒体刊发题为《东方古玩城法人代表欠了15人2150万元竟人间蒸发》和《福州东方古玩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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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被告人王某,1962年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王某在2009年4月至2011年8月期间为经营收购粮食、种植兰花、工程建设等业务,采取出具借条,定期支付利息的手段,向社会不特定的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671.8万余元未归还,给存款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其中,被告人王某在2010年以月利率30%向汪某借款56万元未归还。庐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10月11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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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4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派生集团”)和唐军、张林等46人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数罪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派生集团被罚16.1亿元,原董事长唐军、原总经理张林被判20年刑期,罚款合计近一亿元。2022年12月22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操纵证券市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派生集团罚金16.1亿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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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2)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行为,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申请公司登记的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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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行为的实质非法性、公开性、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和还本付息的承诺四个特征。构成该罪不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为构成要件,应当以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融资管理法律规定"作为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应当结合该罪的犯罪客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认定。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委托理财,应当从合同是否存在保底条款、合同的签订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资金的去向和用途、是否造成投资人损失四个方面综合认定。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应当从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行为人的经济能力、筹集的资金的实际用途和去向,是否实际归还等方面综合考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具有特别法和普通法的竞合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适用特别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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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供了操作性标准,但是相关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界限仍然值得探讨。其中,"存款"的概念应当基于金融业务理解,"公众"不宜量化,融资人的主观目的是判断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重要标准,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正常经营活动更不宜以损害后果作为定罪与否之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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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或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具有办理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出于何种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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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三年被浦发银行总部授予"揽储冠军"的郑州浦发银行21世纪支行原副行长马益江,在短短两年多时间里,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3.95亿元。2013年年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马益江最终获刑七年。一个昔日的"省级模范标兵"走到这一步,让人们扼腕叹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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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8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该法院以被告人李湘铭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运输枪支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罪,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骗取贷款罪,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