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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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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子知识产权》2013,(9):18-19
2013年广东高院对"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腾讯公司QQ服务的相关市场以及腾讯公司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界定,最终判定被告腾讯并未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判决一出,喧哗四起,尽管这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最为专业的一次司法实践,但仍有质疑和意见存在。其实在传统行业相关地域市场界定已经不是容易的事情,而面对经营模式不断变化、市场结构呈动态发展的互联网领域,其相关地域市场界定必将更加复杂,网络平台间的关注度竞争理论被首次应用于反垄断司法实践之中。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的"百度案"和"360诉QQ垄断案"对互联网企业相关市场的界定引发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问题的高度关注和深入研究。界定互联网企业的相关市场应考虑双边市场属性及其交叉网络效应对其产生的影响;对互联网行业直接运用传统方法界定相关市场往往失准,应当对现有方法进行修正;对于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的举证责任,建议解决反垄断执法体制与司法体制的衔接问题,设立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的"集中界定"制度来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3.
李扬  袁振宗 《知识产权》2023,(4):78-107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算法、流量等因素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尽管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仍有适用空间,但必须根据互联网平台的双边市场结构、网络效应、锁定效应等特征进行调整。面对市场份额弱化、新型市场壁垒等问题的冲击,判断市场支配地位需要在结合互联网平台特征的基础上做出相应的改变。随着算法与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被广泛运用于市场经营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同时也更为隐蔽,其违法性判断的难度进一步加大。限制竞争效果应该从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影响两方面出发,在个案中予以界定。互联网平台天然具有一定程度的垄断特征,这并不必然具有违法性与可罚性。在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下,应该从反垄断法价值追求的角度出发界定正当理由,且不能设立过于严格的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4.
阳东辉 《法商研究》2021,38(6):61-72
基于获得更高的搜索广告收入和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搜索引擎公司往往通过搜索偏见和恶意屏蔽等操纵搜索结果行为实施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目前我国适用反垄断法规制操纵搜索结果行为面临指导理论滞后、双边市场界定细则缺失、未将操纵搜索结果作为新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予以枚举、专业的搜索中立监测机构缺位等诸多困境.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和欧盟有关搜索引擎操纵搜索结果行为的反垄断执法经验,明确规定反垄断法适用的理论基础和条件,确立双边市场的界定标准,具体列举操纵搜索结果的行为样态,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者实施有限的举证责任倒置以及成立专业的搜索服务监测机构.  相似文献   

5.
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理论反思与制度重构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随着互联网市场的发展,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判断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方案受到了严峻挑战。在互联网市场上,市场份额的计算方法受到质疑,市场份额对衡量经营者市场竞争力的判断作用已经退化。在我国对市场份额证据严格限制的实证法背景下,我国司法实践中推行的"单一市场结构方案"既不能适用于互联网市场中的垄断行为规制,也不符合我国反垄断的立法规定,是必须摈弃的一种落后观念。因应互联网市场的形成,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应当在反垄断司法实践中贯彻"综合标准方案",既不简单反对可以根据市场份额推定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又充分考虑市场进入壁垒、市场竞争状况等其他因素对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影响。  相似文献   

6.
本文从反垄断角度出发,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首先结合网络经济的特殊性,界定了腾讯的相关市场为国内互联网即时聊天软件市场:其次通过相关事实材料认定腾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最后通过对腾讯行为和结果的分析和对“正当理由”的界定,认定腾讯构成“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相似文献   

7.
在反垄断理论中,相关市场界定是判断垄断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判断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成立或滥用的依据。然而互联网双边市场概念的引入,使得本就繁乱不堪的相关市场界定变得更加复杂,网络交叉外部性又使产品需求替代变得扑朔迷离。加之《反垄断法》的规定过于原则,让反垄断判案经验本就不足的中国法官更感到无所适从。在此情形下,反垄断的政策导向的重要性就此凸显,它不仅可以为法官断案提供指引,同时也是反垄断价值目标的核心所在。  相似文献   

8.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的进步,互联网平台发展迅猛,互联网平台经济方兴未艾,其为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亦促进经济向更高质量转型发展.然而,互联网平台利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案件频发,实践过程中,平台所具有的价格非对称性、动态竞争性、交叉网络外部性等特征为相关市场界定工作带来新的挑战.经长期发展,互联网平台演化出诸多反竞争效应,如锁定效应、传导效应及混同效应,其严重限制竞争、阻碍创新、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界定相关市场至关重要.相关市场界定可探寻四步走的规制路径,首先,明晰软件的"应用层面"与"平台层面"以更好地保护创新;其次,判断互联网平台交叉网络外部性的正负以更好地节约执法、司法资源;再次,探求典型案例界定方法以最大程度简化界定程序;最后,方法用尽时,跳过相关市场界定,直接认定垄断行为.  相似文献   

9.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的进步,互联网平台发展迅猛,互联网平台经济方兴未艾,其为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亦促进经济向更高质量转型发展.然而,互联网平台利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案件频发,实践过程中,平台所具有的价格非对称性、动态竞争性、交叉网络外部性等特征为相关市场界定工作带来新的挑战.经长期发展,互联网平台演化出诸多反竞争效应,如锁定效应、传导效应及混同效应,其严重限制竞争、阻碍创新、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界定相关市场至关重要.相关市场界定可探寻四步走的规制路径,首先,明晰软件的"应用层面"与"平台层面"以更好地保护创新;其次,判断互联网平台交叉网络外部性的正负以更好地节约执法、司法资源;再次,探求典型案例界定方法以最大程度简化界定程序;最后,方法用尽时,跳过相关市场界定,直接认定垄断行为.  相似文献   

10.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的进步,互联网平台发展迅猛,互联网平台经济方兴未艾,其为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亦促进经济向更高质量转型发展.然而,互联网平台利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案件频发,实践过程中,平台所具有的价格非对称性、动态竞争性、交叉网络外部性等特征为相关市场界定工作带来新的挑战.经长期发展,互联网平台演化出诸多反竞争效应,如锁定效应、传导效应及混同效应,其严重限制竞争、阻碍创新、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界定相关市场至关重要.相关市场界定可探寻四步走的规制路径,首先,明晰软件的"应用层面"与"平台层面"以更好地保护创新;其次,判断互联网平台交叉网络外部性的正负以更好地节约执法、司法资源;再次,探求典型案例界定方法以最大程度简化界定程序;最后,方法用尽时,跳过相关市场界定,直接认定垄断行为.  相似文献   

11.
搜索引擎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馨淼 《中国法学》2012,(3):115-127
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出发,现有大型搜索引擎运营商们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一直都是各国学者及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其中最主要的争议问题即这些运营商们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学者论述,并参考欧盟相关理论和实践,着眼于我国目前相关诉讼和指责等实际情况,探讨了诸如相关市场界定争议、市场支配地位证明、滥用行为是否可能和在反垄断法意义上是否成立等问题。虽然理论上存在基于滥用行为而限制竞争的可能性,但从中国和欧盟反垄断法的具体规定,尤其是举证责任问题的规定上看,在实践中确实认定搜索引擎运营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仍需时日。  相似文献   

12.
分析与规制云计算服务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等行为的前提是界定相关市场和确定市场支配地位。无论是从技术特征、商业模式还是产业特点来看,和传统产业相比,云计算领域具有新的市场特征和竞争形式,对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提出新的挑战,云计算领域相关产品市场、地域市场的界定也面临着新的问题与困境,需要不同的视角和方法。立足于云计算的技术特征和产业  相似文献   

13.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双边市场1理论已逐步进入到反垄断法学者的视野当中,该理论对反垄断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亦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双边市场下的经营平台所具有的相互依赖性、免费性和网络外部性等特性都会对反垄断法分析产生一定影响,也提出了新的挑战.目前,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实践中均出现了涉及双边市场的案例,一些学者也在积极探索双边市场下反垄断法的适用路径.在我国唐山人人诉百度案[1]中,也涉及到双边市场下的一些反垄断法问题.研究双边市场下反垄断法适用的特殊性问题,旨在将一种新的理论与视角运用于反垄断法分析中,以期藉此讨论,开拓研究视野,并拓宽反垄断法分析的既有思路.  相似文献   

14.
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王先林 《法律科学》2008,(1):123-129
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建立反垄断法各主要制度的基础,是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往往可以体现反垄断执法的宽严。在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主要应考虑商品的物理性能和使用目的、商品的价格、消费者的偏好以及供给的替代可能性等因素;在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则是运输成本和商品特性、商品价格、消费者偏好以及市场进入的障碍等。在我国《反垄断法》即将实施之际,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制定相关市场界定的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15.
《现代法学》2014,(6):65-77
对于互联网产业中被广泛采用的免费模式而言,涉及反垄断法案件时首先需要确定是从免费端还是广告端来进行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目前最为流行的双边市场理论虽然关注到了网络用户和广告商之间的关联性,但是并没有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而其理论内部的调整也并不成功。对此,在单边市场语境下从上、下游的角度理解互联网企业的商业模式,能够简化对商业模式的理解,明确争议发生的领域,解决相关产品市场确定的基本问题。同时,为了避免将上游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注意力市场而导致范围过于宽泛,应从网络用户对于互联网产品的功能需求出发,而实证的研究也支持这一改进。  相似文献   

16.
谢冠斌  金毅  焦姗 《科技与法律》2014,(6):1118-1133
自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以来,"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反垄断法》审理的第一起案件,该案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都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探讨。以二审判决书为主要分析对象,并结合《反垄断法》的规定和反垄断案件分析的一般思路,研究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反垄断法》具体条文的理解和适用的基本立场,为解决将来反垄断执法和私人诉讼中的一些原则性问题提供了参考。最高院在判决中对免费市场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确定相关地域市场等问题上有精彩论证,同时也留下了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例如,在市场份额对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作用、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否属于反垄断案件的基本事实等重要问题上,法院存在模棱两可甚至自相矛盾的结论。  相似文献   

17.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判定被告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以被告在相关市场占据支配地位为前提,这里既包括相关市场范围的界定,也包括支配地位的认定。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北  相似文献   

18.
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反垄断法的基本实体制度之一,属于结构性行为规制,典型地体现了反垄断法的特点。在这一制度中,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是前提,其通常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市场份额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对这种地位加以滥用才是违法的,因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确认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包括剥削性滥用和排他性滥用。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应采取"合理原则",被指控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企业可以对有关指控进行抗辩。2006年6月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第三章对相关问题的规定基本上是合适的,但也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19.
正目次一、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比较二、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原则之抉择三、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判定中合理原则的具体应用近年来,国内外爆发多起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从影响较大的"微软案"、"GOOGLE案"、"百度案"、"腾讯案"等案可见一斑。反垄断执法机关和法院在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时,存在以下几个疑难问题:一是如何界定互联网产品的相关市场;二是怎样认定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三是怎么判定互联网企  相似文献   

20.
李剑 《法学论坛》2007,22(6):51-56
《反垄断法》在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中强调了经营者对市场的控制能力,并对具体的参考因素进行了规定.但是,该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忽略了对经营者"持续地"获取利润的能力的要求,而这一缺失会造成很多仅仅是短期内影响市场的因素也被纳入到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中.对冲基金的运作特点决定了它可以利用金融杠杆撬动百倍于自身的资金,能够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控制市场,引起价格的波动,从而获取暴利.但从反垄断法理论上讲,对冲基金并不属于反垄断法需要规制的情况.因此,对于我国所制定的《反垄断法》而言,需要用更为严密的语言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确定其规制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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