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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充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逆流程序,属于非常态的诉讼制度。但是退回补充侦查的改进却和刑事诉讼价值息息相关。随着法治进程的发展,现有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日益暴露。本文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冀图提出建议,从而完善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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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由于对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在办案实践中容易出现把关不严格、操作不够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笔者认为,退回补充侦查程序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要明确退回补充侦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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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刑事公诉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中出现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据统计,宁夏回族自治区1989年退侦案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13%,1990年为14%,这表明,近两年来,我区人民法院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数量增多了。 退回补充侦查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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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0,(6):104-115
监察委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在实际运行中暴露出两者选择序位不清、自行补充侦查代替退回补充调查、退回补充调查时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存在困惑、律师难以介入退回补充调查等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既包括制度规定的残缺,也包括价值厘清的阙如,还包括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制约手段的不足。为化解监检之间补查取证分工、配合、衔接和制约等难题,应科学厘定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的情形,遗漏同案犯时只能退回补充调查,退回补充调查时适宜沿用检察机关原强制措施,监察委补充调查阶段应准许律师介入,探索构建自行补充侦查机制,明确自行补充侦查的目的、原则和方式,防范监察中心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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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按其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不同阶段,可分为审查批捕阶段中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中的补充侦查和法庭调查阶段中的补充侦查3种。 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有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两种方式。所谓退回补充侦查是指决定或者提出补充侦查的机关(即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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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是审查起诉的一个重要手段。补充侦查与原侦查的区分突出体现为补充侦查的“补充性”特征。我国审查阶段的补充侦查无论是立法设置还是具体运用都存在诸多问题。应从立法上明确规定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的适用情形,设置重新立案侦查的条件并与补充侦查区分开来,建立退回补充侦查争议的处理机制并完善对退回补充侦查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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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存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这是检察机关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决定的法律依据。同时也表明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不是无论繁简,一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而是可以自行侦查。然而,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的补充侦查要求常常得不到侦查机关的良好回应,达不到补充侦查目的,严重影响案件质量,拖延诉讼时间,浪费司法资源。笔者对本院近三年来的退回补充侦查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在侦查、审查起诉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并提出对策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