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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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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3.
盗窃车牌与勒索财物是两个行为。车牌只是车辆使用凭证载体之一,与其所代表的上路行驶权是分开的,其本身价值甚微,且无法单独流通,不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单纯盗窃车牌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车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故盗窃车牌也不能认定为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占有财物的客观方式,是区分财产犯罪罪名的关键。此类案件的刑法评价点在于后续的索财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多次敲诈也是敲诈勒索罪的入罪要件之一。此类案件构成"多次敲诈"的敲诈勒索罪,数额应累计计算。前面的盗窃车牌与后面的索财行为并不存在牵连关系。  相似文献   

4.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间日起施行)最新司法解释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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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刑事案件中,盗窃案件占了首位。对于盗窃案件,我们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一百五十二条,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巨大的情节,分别处理,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我们有时忽略了由于盗窃行为引起的牵连犯罪,致使有些盗窃案件数额虽未达标准而牵连犯罪情节严重的,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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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值刑法修改、完善提上议事日程之际,笔者就管见所及,提出一些探讨性见解,以供立法参考。一、关于盗窃对象问题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盗窃对象是公私财物。虽在刑法第81、82条分别作了列举规定,然对何谓财物,仍未作本质性的解释。因而遇到盗窃案件中出现的关于对象认定的一些复杂情况,就觉得无所适从。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上,有:“有体说”、“管理可能说”、“效用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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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盗窃罪。按照条文来理解,数额问题,就应当是区分盗窃罪与非罪的主要依据了。但是刑法上没有具体规定多少数额才算较大?在具体案件中究竟应怎么掌握?这问题在刑法实施以来,各地争论很大,也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相似文献   

8.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施行以来,军队和武警部队中的“两盗”案件(指盗窃军用物资和盗窃其它财物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是一个急迫需要研究的问题。目前占支配地位的观点是:盗窃对象为军用物资的定为盗窃军用物资罪,盗窃对象为其它财物的定为盗窃罪,前者依照《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1条处刑,后者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52条或《决定》处刑,然后按数罪并罚原则并罚。我们认为不妥,《决定》施行后,部队中的盗窃案件,均应统一定为盗窃罪,按刑法或《决定》处罚。  相似文献   

9.
论QQ号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于志刚 《法学家》2007,(3):49-58
网络空间中虚拟财产的类型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QQ号是否属于一种虚拟财产,在刑法理论界存在争议.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关于盗窃QQ号案件的刑事判决,回避了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从而使得这一判决的法律示范效应大为降低.伴随着盗窃、诈骗QQ号案件的大量出现,对于类似的虚拟财产进行理论研究和司法乃至立法认可,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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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罪的一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各类刑事案件中,盗窃案所占的比重历来很大。在审理盗窃中,如何看待盗窃罪中的数额、情节、后果?以及如何认定惯窃?谈谈我们粗浅的看法。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罪,数额大小无疑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可见,盗窃分子非法取得财物数额的大小,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第一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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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省盗窃犯罪比较突出,在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中盗窃约占一半。因此,探讨如何依法处理盗窃案件,对于做好刑事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根据审判实践中提出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管见。 一、关于盗窃罪的构成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盜窃罪构成的基本条件。那么,盗窃财物究竟多少才是“数额较大”,这很有必要加以研究。我国幅员广阔,人口众多,省际、市际之间经济发达程度、人民生活水平很不一致,有的省、市之间,差别很大。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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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盗窃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盗窃的既遂与未遂标准的认定采取控制说,既凡是被盗财物以实际脱离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管制并且已实际置于犯罪行为人控制之下,属于既遂,否则是盗窃未遂。对于一般的盗窃来说这一标准比较容易掌握,但在具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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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刚 《法治与社会》2008,(10):27-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概念是对盗窃犯罪行为各种特征的综合,是对盗窃犯罪现象总体上的抽象概括。但是现实社会中的犯罪从来都是具体的犯罪,不存在抽象的犯罪,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盗窃犯罪的手段愈来愈多样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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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绘 《法制与社会》2010,(32):75-77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和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盗窃车内财物犯罪呈逐步蔓延之势,发案数占盗窃案件数的比例也逐年提高。本文从盗窃车内财物犯罪案件的概念、作案手段入手,深刻分析了此类案件的特点,详细阐述了盗窃车内财物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重点、分析研究案情的要领和采取侦查措施的方法。期望此文能为打击盗窃车内财物犯罪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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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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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电子文件如果与案件关联,并在与其他证据印证后能够客观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依法可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二、行为人通过网络实施的虚拟行为如果对现实生活中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应当受刑罚惩罚。三、秘密窃取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构成盗窃罪的,应当按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实际财产遭受损失的数额确定盗窃数额。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财产数额,可以通过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交易价格来确定。四、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种类繁多的公私财物,盗窃公私财物的种类不同,认定盗窃既遂、未遂的方法就会不同。审判实践中,不存在唯一的具体案件盗窃未遂认定标准,应当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等三个条件,结合盗窃财物种类等具体情况,认定盗窃犯罪行为是否未遂。行为人在网络中盗窃他人的虚拟财产,只要盗窃行为已实现了非法占有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所对应的被害人财产,理当认定犯罪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对赃物作出最终处理,以及被害人事后是否追回该虚拟财产,均与行为人已完成的犯罪形态无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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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类刑事犯罪。所谓盗窃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1979年刑法仅仅规定了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为盗窃罪 ,而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则不构成犯罪。1997年刑法在修订过程中 ,将盗窃数额较大的行为与多次盗窃的行为并列 ,认为均构成盗窃罪。但是 ,司法实践中较常见的还是传统盗窃罪 ,这类盗窃罪要求窃得财物的经济价值达到“数额较大” ,否则不构成犯罪。因此 ,行为人所窃财物的实际价值就成了判定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关键问题。司法实践中 ,对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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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后期以来,我国个人计算机开始大量普及,以网络为介质的虚拟财产开始大量出现。2003年,我国出现了关于虚拟财产的第一起诉讼案件,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的"红月案";2008年,深圳市南山区又对盗窃QQ号码一案做出了判决。短短几年,虚拟财产案件已经从普通的民事纠纷升级到刑事犯罪,但是我国的刑事立法还没有明确保护虚拟财产。本文从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入手,对刑法是否应当对虚拟财产给以保护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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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关于共同盗窃案件中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现行刑法及有关刑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只是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于共同盗窃犯,应按照个人参与盗窃和分赃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依法分别处罚。对主犯依法从重处罚。对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共同故意盗窃总额依法处罚。”由于现行刑法第151条和第152条把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是“较大”还是“巨大”,作为适用不同法定刑的标准,并且“两高”又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和“巨大”的起点分别为200元和2000元,因此,“两高”的上述司法解释仅仅解决了对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共同故意盗窃总额”处罚的问题,并未具体明确地回答对一般共同盗窃犯应按何种数额标准适用法条及法定刑的问题。这样,各级法院在审理一般共同盗窃案件中,对于共同盗窃犯的量刑标准很不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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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有几个新的特点:1.修改后的刑法将盗窃罪做了专条规定。修改后的刑法将原刑法第151条、第152条合二为一,并与诈骗、抢夺罪分开做了规定,做到了一条一罪,使刑法的规定更完善、更科学、更成熟。2.修改了盗窃罪构成的标准,原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构成要件是数额较大,修改后的刑法将盗窃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做为盗窃罪构成要件,是对盗窃罪构成要件的修改和补充,进一步完善了盗窃罪的规定。这是新时期刑法的一大进步,它更符合当前的客观实际。虽然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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