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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侵占犯罪立法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现行侵占犯罪立法存在的缺陷分析   从《刑法》第 270条、第 271条对侵占犯罪的规定看,尽管对于全面、充分保护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与个人的财产权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但是无庸讳言,其中尚存在着一些缺陷,值得检讨与改进:   (一 )罪种划分不尽科学   从其他国家和地区刑法对侵占犯罪罪行的划分上看,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依据行为人持有他人财物的原因不同,将侵占犯罪划分为侵占脱离他人持有物罪、普通侵占罪、业务侵占罪。我国台湾和澳门地区的刑法还将侵占公务上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即公务侵占罪作为侵占犯罪的一…  相似文献   

2.
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作了重要补充,其中规定的侵占罪,将企业职工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由于侵占罪与贪污罪同属侵犯财产罪,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企业性质,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身份有交叉和不明,使两者之间有很多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争议,在犯罪主体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决定》中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对此类主体侵占公司财产应适用《决定》,但对于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决定》中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本决…  相似文献   

3.
台湾地区目前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主要集中在“刑法”和“贪污治罪条例”中。台湾地区“刑法”中没有关于贪污罪的专门规定,但对贪污性质的犯罪规定了三个条文,即第129条规定的违法征收罪和抑留或克扣款物罪、第131条规定的公务员图利罪及第336条规定的公务公益及业务上之侵占罪。  相似文献   

4.
侵占罪的认定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一、侵占罪的主要特征所谓“侵占”,是指非法占有别人的财产。依据《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0条、第14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公司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  相似文献   

5.
“侵占”一词 ,就词意而言 ,可作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现代汉语词典》第926页将“侵占”解释为 :“非法占有别人的财产”。我国宪法第12条规定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这两处所说的侵占即是广义的。而刑法上所说的侵占罪 ,则是狭义的 ,是指一种特定的侵犯财产的犯罪方式和手段。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中都有侵占罪的规定 ,如日本、南朝鲜、泰国、蒙古、德国、瑞士、意大利、罗马尼亚、俄罗斯等。日本《刑法》还专门设专章规定了各种形式的侵占罪。境外刑法中规定的侵占罪 ,一般是指…  相似文献   

6.
浅谈对业务侵占罪的几点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对业务侵占罪构成要件的分析,揭示了该罪客观行为“侵占”的特征,指出侵占罪所不法取得的财产在其实施侵占行为以后就已经处于侵占者的持有之中,这是侵占罪的本质所在,也是它与贪污罪在客观方面的区别。文章中提出,《刑法》第271条第2款在以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该犯罪行为可认定为贪污之外,还可以认定为“公务侵占罪”,因为第271条第2款仅仅只认定为贪污罪存在片面性,因此,当该款犯罪主体所侵占的对象是私有财产的时候,就不能定贪污罪,而可以增加一个罪名“公务侵占罪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规定的侵占罪是一个被误解已久的完美立法,借鉴国外的侵占罪立法及理论误导了对我国侵占罪的理解,应还原其饱含谦抑理念的内部结构和适用机制。我国《刑法》第270条第1款是委托物侵占和脱离占有物侵占的一体化规定。该条第2款通过例示的方式(遗忘物、埋藏物)规定了脱离占有物侵占的刑罚,它既非法律拟制也不是注意规定,而是一个单纯的刑罚条款。将“拒不退还(拒不归还)”视为一个独立的要素限缩了侵占罪的成立,更符合该罪为轻罪的定位。没有必要修正亲告罪的规定,纯正亲告罪的设定关闭了追诉侵占国家财产的通道。我国的侵占罪巧妙地将谦抑理念和类型区分融入一个法条,更兼顾了国家所有与个人占有之间的利益平衡。侵占罪的双重限制为其他救济措施的运行提供了充足空间,是一个将社会综合治理理念融入法条的典范。  相似文献   

8.
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270条增设了侵占罪,填补了1979年《刑法》侵犯财产罪的空白,从而对公私财产形成了更为全面的刑法保护体系。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刑法这一规定,尚存在一些值行深入探讨的问题。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将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此罪罪名为“侵占罪”。1997年10月开始施行的修订后的《刑法》第271条对此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  相似文献   

9.
侵占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的新罪名。它是指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决定》公布实施已近两年,期间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但是,由于侵占罪是从刑法规定的贪污罪中分离出来的,其构成要件与贪污罪等有关罪名相近,在社会上又没有广泛知晓,在对这一犯罪的打击与防范上容易出现问题。一、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侵占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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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将职务侵占罪作为一种单独的犯罪,在刑法典中确定了下来。 一、职务侵占罪的立法沿革 在我国刑法典制定过程中,从1950年《刑法大纲(草案)》和1954年《刑法指导原则(初稿)》,直至196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32稿),都曾规定了侵占罪。后来立法者基于贪污罪之外其他性质的侵占行为数量有限、危害不会太大的考虑,在1979年刑法典最后定稿时删去了侵占罪的规定。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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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侵占罪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条规定了侵占罪和相应的法定刑.这是对刑法的补充.本文就侵占罪的构成和应注意划清的界限,作一探讨.一、审理侵占案件有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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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中增设的一个新罪名,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对本罪的认识颇有分歧。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常常涉及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界线的划分。本文试图运用刑法理论、结合刑法的规定,对有关侵占罪的司法适用问题作些探讨,并就侵占罪的刑事立法中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的立法建议。一、侵占罪的概念及特征新《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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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罪的探微张启,孟祥智侵占罪源于罗马法,是财产罪的一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中均有规定。西德、瑞士、意大利、奥地利、南朝鲜、泰国等称“侵占罪”;日本、巴西还设立了侵占罪专章;印度称为“非法侵占财产罪”。我国在1950年的《刑法大纲(草案)》和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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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中划分国家工作人员质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该《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之罪(分别指商业受贿罪、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依照《关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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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律师接受被告人凌某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根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凌某侵吞三万余元供销社香烟盈利款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占罪。理由在于:一、凌某的行为并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二、在刑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用贪污、盗窃、诈骗等罪中的犯罪对象来类推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也应包括非法所得的做法,不符合类推定罪的法定条件,并不正确。首先,凌某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侵占·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新增加的罪名。该决定十条:“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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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行贿罪张建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公司犯罪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决定》作为一部公司刑法,所设立的商业受贿罪、侵占公司财产罪等,填补了现行刑法的立法空白。但是,《决定》却对商业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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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埋藏物犯罪的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侵占埋藏物的行为属于特殊的侵占罪,其侵占行为在本质上,与普通侵占罪是相同的;但犯罪对象和侵占过程却有自身的特点。其侵占对象——埋藏物,既可以是有主物也可以是无主物,既可以是私人所有之物也可以是归国家、集体所有之物,既可以是普通财物也可以是珍贵历史文物。对埋藏物范围作出上述界定,就会发现刑法第270条第3款关于该条之罪“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存在缺陷,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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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侵占罪及其与贪污罪之异同段南萍侵占罪是199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条规定的新罪名。侵占罪的规定弥补了贪污罪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局限性,使处罚非国家工作人员侵占外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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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犯罪对象之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指侵占行为直接指向的行为人业已持有的他人财物。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的对象包括两类:一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行为人持有的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由于行为人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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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 《刑法》对侵占罪的表述是这样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可见,构成该罪除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外,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代为保管,一是数额较大,一是拒不退还。严格按照法条叙明的罪状来认定,行为人占有财物的行为如果不完全具备侵占罪的客观要件,侵占罪不能成立。让我们来对侵占罪中规定拒不退还这一要件的立法意图作个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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