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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破产财产确认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呈现破产管理人诉讼地位漂移、实践中起诉期限性质理解多元、破产案件集中管辖制度似被突破等样态。我国立法未明确破产管理人的诉讼地位、破产债权确认诉讼起诉期限性质不清及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管辖规定粗疏是导致前述问题的成因。通过类型化方式明确破产管理人的诉讼地位、将破产债权确认诉讼起诉期限的性质明确为可变期间、通过重拾管辖权转移的制度效果及明确未决债权管辖法院是我国破产财产确认诉讼制度的完善要点。  相似文献   

2.
论劳动债权在我国破产分配中的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经过十年的艰苦起草,终于在2006年8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并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新破产法中对于劳动债权的受偿地位作了新的规定,针对这一变化,笔者通过对学理界各种观点的研究,结合世界各国的立法,对劳动债权在破产分配中的位置与破产费用以及有担保物权的债权的受偿顺序问题作了一定的分析。  相似文献   

3.
姚婷 《工会论坛》2008,14(6):117-118
在我国的新破产法立法中,破产企业如何清偿,尤其是职工债权与有担保债权的优先清偿顺序应如何确定,一直是一个重大的争议问题。新破产法将债务人所有财产一并列为破产财产,清偿财产的同一性使得有担保债权的清偿不能成为独立于破产清偿顺序之外的清偿,从而不可避免地引发了有担保债权与其他具有优先性的债权之间孰先孰后的问题。新法确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不仅限制了有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而且将使有担保债权人的受偿时间大大拖后,清偿结果更难以预测。  相似文献   

4.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最终实现有赖于环境公益诉讼胜诉判决的有效执行。现行破产法将普通破产债权一律置于末位平等受偿的规则在结果上有违实质平等,且阻碍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实现。在普通破产债权内部,应根据债权的性质和发生原因,确立起法定债权优先于意定债权受偿的顺位规则,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属于法定债权,具有优先于意定之债受偿的地位。在法定债权内部,作为对环境自身利益损害赔偿的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具有优先于其它法定之债受偿的地位。《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31条误将环境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当作公法责任所确立的私法优先原则有待商榷。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本质上属于私法责任,与同为私法责任的私益损害赔偿冲突时,应该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5.
我国2006年8月修改颁布的《合伙企业法》已经赋予合伙企业以破产能力,但仅简单规定了其破产清算参照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由于合伙企业在组织形式、财产构成以及责任方式等方面与一般法人企业存在明显的差异,对企业破产法的参照适用中存在许多疑难问题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6.
为了提高经济发展效率,剥夺浪费社会资源的企业生存权,现行破产法重在破产清算。逐年上升的国企破产引发的职工失业、国有资产流失、金融风险加大等社会不稳定因素在增加。符合中国国情的破产法应以保障债权、职工就业为其立法取向,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建立破产预警机制、创建新的破产重整制度  相似文献   

7.
论破产程序中连带债务的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民法中,专为债权人利益而设计的连带债务制度,如何在破产法中妥善加以运用,是我国在制定新的《破产法》时须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在破产程序中,连带债务同样具有双重法律效力,即各债务人的整体对外效力以及多数债务人内部各债务人之间的对内效力。在对外效力上,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当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被裁定开始破产程序时,连带债务人之间如何承担连带债务,即债权人应以何种债权额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何人行使其债权。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并未加以规定,瑞士立法例无疑是很好的借鉴。在对内效力上,主要解决连带债务人的内部求偿权问题。在《破产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民法理论以及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仍然需要我们作为思考的基石。  相似文献   

8.
破产程序是一种相当复杂的法律程序,若与担保问题交织在一起,在适用法律时会更加复杂。由于破产程序有其特殊性,破产程序中的担保若只依据《担保法》规定,可能会阻碍破产程序的进行,或者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因此,《破产法》应对破产程序中的担保作出特别规定。我国现行《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在这方面还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其重要的创新点之一便是设立了破产重整制度.从该法对重整制度的现行规定入手,结合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则,分析其存在的立法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将会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该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对我国新时期的经济发展发挥最大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0.
新破产法已经实施,但是其中税收债权的规定在理论与实践中尚有诸多争议。新破产法上税收债权的问题源自征税所代表的公法秩序与破产所代表的私法秩序相互碰撞。应当遵循公私法秩序和谐统一的基本原则,正确处理税收债权的破产债权申报、税收优先权与破产清偿顺序、纳税担保与破产担保债权,税收优惠措施与债务调整等基本矛盾。  相似文献   

11.
破产撤销权制度是破产法上对债务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所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并将撤销利益返还破产财团的一种制度,它对于破产分配目标的实现以及破产预防程序的有效实施,都是必不可少的。本文试图从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谈起,并针对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可撤销行为的范围做出梳理与评价,进而使破产撤销权在实践中得以有效适用。  相似文献   

12.
根据我国目前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担保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被宣告破产时,担保权人丧失受偿能力,被担保人和担保义务人应向清算组履行债务。当被担保人破产时,担保权人可申报债权;担保权人不申报债权的,担保义务人(保证人、非主债务人担任的抵押人及出质人)即使尚未履行担保义务,也可先以其担保的债务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以避免被担保人破产注销后,担保人履行债务后,无法行使追偿权。对此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已作合理规定,司法实践中处理也比较简单,问题不多。现在立法及司…  相似文献   

13.
侵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属于普通无担保的债权。在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中侵权债权的保护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侵权债权人受偿数额。同时,大范围的企业生产造成的侵权事件越来越普遍,其中以大规模的人身侵权之债的受偿问题最为突出,如果按照现有的破产受偿顺序,作为人身侵权受害者就会得不到及时的救济。所以,为了平衡公平和效率,需要对现行《企业破产法》的清偿顺序进行一定的改正,相应提高人身侵权债权受偿顺序,或者建立配套的破产债权保障措施,使企业破产时人身侵权受害者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相似文献   

14.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其职能作用发挥如何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目的的实现和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而管理人报酬是管理人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报酬确定是否合理,也直接影响管理人的切身利益和管理人制度功能的实现。所以我们结合破产工作的实践,指出现行《企业破产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对于管理人报酬方面出现的一些需要完善和研究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破产法》和《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破产能力,而合伙企业由于自身的特点在破产时必然涉及到自然人破产。在合伙企业破产时,法律应坚持"双重优先"的偿还原则,并对合伙人实行有限的免责主义。破产法应同时适用于自然人和企业。  相似文献   

16.
金融危机爆发后,英国一改将普遍企业破产法适用于银行破产的历史传统,通过《2009年银行法》建立了全新的专门适用于银行破产的制度体系。以该法为基础,英国制定了分别适用于各州的《银行破产规则》,形成了以《银行法》和《银行破产规则》为特别法,以《破产法》为普通法的银行破产制度,实现了英国银行破产立法的重大变革。了解英国新银行破产制度的立法脉络和制度构造,对我国银行破产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7.
破产清算对一国社会和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对债权人而言,破产清算是债权受偿的最后机会;对债务人而言,破产清算意味着诸多权利与资格的限制,甚至主体资格的丧失;对社会而言,破产清算不仅关系到交易安全,还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乃至社会利益。因此,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务必恰当——应把握合适的时机,具备正当的理由,兼顾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社会利益——破产原因正是实现这一目的主要机制。我国《企业破产法》将破产原因规定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此种复合型结合的破产原因立法体例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破产清算程序的正常启动及运行。  相似文献   

18.
英国是世界上较早实行破产制度的国家。早在1542年,英格兰就制定了破产方面的法律。英国现行的破产法律,主要是1914年的破产法、1976年的《无力清偿债务法》和《破产方案法》。这些法律中规定了英国破产案件的一般诉讼程序。它在英美法等国家影响很大,具有典型意义。一、破产诉讼的开始在英国,破产程序发端于债务人实施破产行为。但这里所指的债务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债务人现住在英格兰;(二)经常居住在英格兰或在英格兰有住所;(三)正在英格兰等地经商;(四)是正在英格兰经商的商号或合伙企业的成员。  相似文献   

19.
个人破产管理人是我国《企业破产法》推行的与机构破产管理人并列的管理人选任模式。相对于我国长期推行的清算组集体管理破产案件而言,个人管理人是一种管理破产案件的新模式,而与新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中介机构集体管理破产案件的主导管理模式相比,个人破产管理人只是机构管理人的一种补充和辅助形式,因此,对个人破产管理人资格、责任承担以及报酬问题均需做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20.
从价值论视角诠释世行“办理破产”指标的功能,其具有促进各经济体实施破产法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价值。从方法论视角解析“办理破产”指标的评价体系,其作为营商环境评估十项指标之一,以2008年Djankov和Hart等人撰写的论文Debt Enforcement around the World所确立的评估方法为基础,主要由债权回收率和破产框架力度指数两部分组成。从比较视角出发,与可比经济体“办理破产”指标相比,我国排名位次靠后,债权回收率低、时间长、成本高,债权追收结果未实现持续经营,破产框架力度指数分值不高。鉴此,从实践论层面展开与评述我国《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改革措施之利弊,提出一系列继续完善破产法实施之建议,如在立法层面,应加快推进中小企业破产重整法律规则的出台;在司法层面,应贯彻实施“利益平衡”原则,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行政层面,应大力推进行政权与司法权协作的法治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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