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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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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独有的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是一种限制性赔偿制度,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直接导致责任人向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由于各国国内法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不尽相同,在处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时就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冲突集中表现在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管辖冲突,因此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管辖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笔者从三个重要的责任限制冲突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结合我国新颁布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章…  相似文献   

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在各国国内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国际社会为此制定了一系列公约,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一些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加入公约的国家数量有限以及公约之间的规定有所不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方面仍然存在着冲突。我国《海商法》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应当借鉴国际公约以及各国国内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外部关系上体现优先适用原则,即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碰撞以及船舶扣押制度等都不影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优先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内部关系上体现优先适用原则,除并行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责任限制制度外,所有其他责任限制制度,要么受制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要么共享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限额,而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并行的责任限制制度,则互不影响,不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即在同一事故中,可能并存独立的互不影响的几个责任限制的限额,如海事赔偿责任的限额、油污损害赔偿的限额、有毒有害物质赔偿限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的相对人来说,其权利属性不是抗辩权,也不是请求权,而是形成权的特殊类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之外的其他关系的相对人,其权利属性仍然是形成权的特殊类型,本文称之为"海事优位权".  相似文献   

4.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我国海商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本文试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意义、在内河运输中的适用以及法律冲突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求教于法学界同仁。 一 所谓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船舶发生海难事故,给他人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将船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内的一种赔偿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亦称船东  相似文献   

5.
介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英、美、日等国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制度,结合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和实践经验,阐述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和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两者关系,指出中国解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6.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外部关系上体现优先适用原则,即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碰撞以及船舶扣押制度等都不影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优先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内部关系上体现优先适用原则,除并行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责任限制制度外,所有其他责任限制制度,要么受制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要么共享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限额,而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并行的责任限制制度,则互不影响,不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即在同一事故中,可能并存独立的互不影响的几个责任限制的限额,如海事赔偿责任的限额、油污损害赔偿的限额、有毒有害物质赔偿的限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的相对人来说,其权利属性不是抗辩权,也不是请求权,而是形成权的特殊类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之外的其他关系的相对人来说,其权利属性仍然是形成权的特殊类型,称之为"海事优位权"。  相似文献   

7.
虽然责任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最直接法律后果是避免了债权人对责任人的任意财产行使权利和使责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免遭扣押,但其最根本目的仍是限制赔偿责任,所以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和诉讼抗辩一样,是责任人行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形式之一。根据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法院只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进行程序性审查,即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既非责任人限制责任的必经程序和前提,①也不等同于责任限制主张已经得到支持。只有在对相关债权进行确认的过程中,法院认为责任限制成立,已完成  相似文献   

8.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保险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一种损害赔偿制度。我国海商法第十一章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了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章规定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下称基金)的程序,第十章规定了债权登记和受偿的程序。但两个法律均未直接明确规定限制赔偿责任方式的问题,即限制海事赔偿责任是否以设立基金为必经程序?在未设立基金的情况下,法院能否主动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目前,海商法学界对此问题认识不一,在海事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9.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9章仅对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做出规定 ,并没有明确规定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程序问题 ,基于此 ,本文通过比较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异同 ,初步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徐仲建 《法学杂志》2012,33(1):161-164
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之间发生冲突,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船舶优先权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发生冲突的领域是船舶优先权优先保障实现的限制性海事债权。《海商法》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优先于船舶优先权实施以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其理论根据在于:船舶优先权系担保物权,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确定海事债权数额的一种制度,担保物权只有在确定债权数额后才能实现。  相似文献   

11.
傅廷中 《法学研究》2013,(6):193-207
在海商法体系中,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具有鲜明特色的两项制度。学界有人认为两项制度是并行不悖的关系,亦有人认为在适用法律时若发生冲突,前者应该让位于后者。从理论上讲,两种制度的性质不同、功能各异,不能混为一谈。基于物权法定原则,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具有消灭船舶优先权的功能。基于部门法的职能分工,没有理由以程序性规则抵消实体法的制度设计。从实践角度看,由于潜在于法律中的协调机制的作用,两种制度的价值冲突完全可以自行得到消解,所谓承认优先权人的优先地位会损害其他海事请求人的受偿机会这一问题,在客观上并不存在。  相似文献   

1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实践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也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适用上,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救助款项不属于可限制性债权的范围,但这仅针对被救助方而言。当被救助方将自己所支付的救助款项作为己方损失要求对方赔偿时,因该救助款项是碰撞所致损害的一部分,对方可以主张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如果一次海难事故一方存在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另一方存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两类不同性质的赔偿请求不能依据民法债的一般原理先行抵消,应依法适用各自的责任限额,最后再实现债的抵消。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向责任方主张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时,应视为"就同一事故向请求人提出反请求",因此在被保险人享受责任限制的情况下,保险人的请求金额应当适用"先抵销、后限制"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是保护责任人的法定程序 ,可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诉 ,不仅具有所需要的三个要素 ,而且也具有其自身的管辖权。本文从上述几个方面论述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与产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
邬先江 《河北法学》2005,23(4):83-89
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将船舶承租人归入船舶所有人,赋予责任限制权利.但是公约未明确规定承租人的范围和可限制责任的索赔.海事司法实践中,需要运用适当的法律解释方法,析明公约规定的含义、正确裁判,以实现公约目的.通过解释,公约规定的承租人应当是光船承租人、期租承租人和航次承租人等的统称.船舶所有人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不是可限制责任的索赔,船舶承租人无权对此限制责任.船舶所有人提出的船载货物损害追偿索赔,承租人仍有权限制责任.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作相同解释与理解.  相似文献   

15.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的很多问题在理论上争议较大,在司法实践中也做法不一。为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实质,选取了10个具有代表性的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以判例为基础,采用理论和实证相结合方式,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思路和见解,强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立法和应用必须回归海商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的立法精神,回归该项制度的本质。  相似文献   

16.
论船舶承租人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艾素君 《河北法学》2005,23(3):72-77
按照油污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船舶所有人对船舶溢油而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承租人 无需承担责任。但是,公约并不禁止船东在承担了责任之后再依据租船合同和相关国内法的规定向承租人追偿。 1990年美国油污法扩大了责任主体的范围,依照该法,不仅船舶所有人,而且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也要承担 责任。可以说,前者是承租人的一种间接责任,而后者则是一种直接责任。这两种责任的性质、基础有所不同,责 任人是否可以享受责任限制也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2条明确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下船舶经营人必须同时具备三要素:接受船舶所有人委托,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以及承担船舶责任,并反向划定了船舶经营入的外延,从而将无船承运人排除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之外。该条规定明确了船舶经营人的含义,便于确认相关海事制度的权利主体,值得肯定,但仍有可完善之处:要求船舶经营人“承担船舶责任”会引起认定的混乱,且其并非船舶经营人的必备要素,可考虑删除之。  相似文献   

18.
“泰坦尼克”案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国华 《现代法学》2005,27(4):189-193
从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内法的规定,以及有关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冲突的解决,不应仅仅适用法院地法,同时还需要适用国际条约、船旗国法、最密切联系地法律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等;同时,中国《海商法》的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9.
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领域设置保险和保证赔偿制度是保护受害人充分赔偿的需要,也是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发展的必然。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具有适用范围特定性以及保险的强制性等特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公约体系确立了受害人对油污责任保险人或保证人的直接诉讼制度,但有着特定的适用范围,并赋予了保险人较为宽泛的抗辩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借鉴国际公约,确立了受害人对油污责任保险人的诉讼制度,但由于缺乏配套制度,实践中该制度的适用比较混乱。建议中国建立以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为核心的船舶油污责任制度,明定责任保险人直接被诉的情形,以及在直接被诉情形下的抗辩事由,同时明确责任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形式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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