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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诺诺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6):83-85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以经济手段的方式来惩罚侵害人,威慑侵害人和潜在侵害人再次实施危害行为的一种民事责任制度。但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因其具有的惩罚性特征,与一些法律制度的密切关系而产生诸多联系。笔者此处就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惩罚性违约金和刑事罚金、行政罚款的关系进行如下论证,以期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有进一步的认识。 相似文献
2.
李咏玲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2,(3):56-59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在加大食品消费者保护力度的同时,也暴露出了我国现有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威慑力不足、适用的主观要件存在缺陷、赔偿数额的计算缺乏合理性等诸多问题.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增强其威慑力必须使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主观要件更加具体全面,完善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惩罚性赔偿的最低和最高数额限制. 相似文献
3.
鲁琳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7(4):43-46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英美法系国家一项重要的责任制度,在当今两大法系渐趋交融的形势下,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已开始在立法上逐步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已初步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在立法、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完善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非常必要的。要采取渐进式路径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完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健全惩罚性赔偿数额的量定。 相似文献
4.
戴江波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7(2):46-48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般民事赔偿制度的例外,在英关法系得到普遍的承认。在我国《侵权法》制定之际,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产生、功能及其不足做浅显分析,对于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科学建立,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5.
陈晓曦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5(1):21-23
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坚持个别情况下例外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思路,充分考虑现实意义和合理性,在必要的领域逐步构建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6.
宋万忠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5)
针对我国环境法"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症状,一些向"西方求医"的学者不禁会关注到美国环境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此制度关注点不再局限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更具备了惩罚性的特征,增大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亦会对违法者产生威慑作用。但是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具有独特的法律背景及历史沿革,而我国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尚在探索阶段,且步履维艰,缺乏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文化背景和司法环境,因此该制度在我国宜缓行。 相似文献
7.
王勇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6):74-7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了数额为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与美国限制惩罚性赔偿适用的趋势相比,我国惩罚性赔偿却呈现扩大适用的趋势。从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至今,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范围日益扩大,赔偿金数额逐步完善。但在归责原则、赔偿数额的确定、适用范围等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应该进一步完善惩罚性赔偿的归责原则,扩大数额的幅度,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8.
雷群安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0,(4):69-73
为了充分发挥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必须对相关的规则进行细化。对惩罚性赔偿的界定必须突出其“补偿性赔偿之外”这一特征。应适当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并以行为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其适用的主观条件。在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算定上,立法上不宜设定限额,但应考虑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并参考其它国家已有的经验。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打击知识产权侵权、保护受害人权益。而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功能、制裁功能、遏制功能。并且我国目前已具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现行立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因而在该领域内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可行。文章对构建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0.
叶玉仙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9,(4):101-104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种兼具惩罚、补偿和威慑功能的责任制度。我国已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引入了该项制度。但近二十五年的实践证明了我国关于该制度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通过分析引发问题的原因,认为应该从其适用范围和赔偿数额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该制度。 相似文献
11.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损害赔偿实行单一的限额赔偿原则,但对于故意或恶意的行为、严重不负责的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应引入惩罚性赔偿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本文从一个案例入手,通过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功能的介绍及其价值分析,具体阐述了我国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能性,并提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条件及赔偿金额度的确立。 相似文献
12.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与适用 总被引:9,自引:1,他引:9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创造的制度,具有独特的惩罚和遏制功能。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也有双倍赔偿的惩罚性规定,但在适用中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存在很多局限。文章重点分析了在我国民法典中完整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并就其适用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13.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20,(6)
晚近放松规制的规制改革思潮影响到我国行政监管政策的制定。惩罚性赔偿因其具有对违法行为的一般威慑与特别威慑、私人协助执法等事中事后规制功能,而日益受到监管政策制定者的青睐。惩罚性赔偿具有合作治理中多要素参与、司法承担规制职能等特点,是法实效性保障的重要制度。惩罚性赔偿实体上可以整合多种经济责任,其诉讼程序也应与行政程序衔接实现违法行为的全过程监管。惩罚性赔偿制度兼具公益与私益属性,理应在国家和个人之间合理分配赔偿金,以弥补国家作为公益责任主体的经济损失。惩罚性赔偿应当接受效能原则、比例原则、一事不二罚原则的约束和规范,避免误入公法遁入私法的歧途。 相似文献
14.
杨帆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2,5(5):40-43
文章从民法补偿性赔偿原则的合理性、公法、私法划分之依据以及法逻辑等角度,驳斥了学者论述惩罚性赔偿制度时较长使用的惩罚功能、阻吓功能以及提高诉讼积极性功能等正当性理由。并由此得出惩罚性赔偿制度与民法之功能不可兼容之结论。 相似文献
15.
荣振华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4):121-127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项备受争议的制度,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探索其性质——民法性质、经济法性质、行政法性质,我国侵权责任法也是在质疑声中引进并确认该项制度,但此举措并没有终结对此制度的争议,相反,因其条文的抽象性而引发出新的问题,回应这些争议的同时,我们不难发现,《侵权责任法》并不是对其之前单行法“惩罚性赔偿”的总结,而是惩罚... 相似文献
16.
17.
惩罚性赔偿制度浅析——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坤墙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85-87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确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该责任在性质上不是传统私法上的责任,而是兼具有公法和私法性质的经济法上的责任.但该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争议问题,需要进一步确定与完善. 相似文献
18.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诞生以降,学界对其之研究一直没有停止,然鲜有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将其审视。立足于法经济学的基础原理,以成本收益的分析方法重新揭示了既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存在的弊病,即无法填平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以及对侵权行为的吓阻不足。同时从博弈论、社会成本问题、知识产品的经济特性三个维度论证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最后借助简易的经济模型和数学公式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之适用范围、数额与倍数进行计算,希冀能够解读法学宏大语境下的只字片语,力求驭繁以简,助益实现法治社会之理想。 相似文献
19.
1994年10月1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首次以特别法的形式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产生,体现了国家对损害赔偿这种纯粹的私法关系的干预.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是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社会作用的关键.综合考量惩罚性赔偿的功用、合理设置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可大大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