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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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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晓媛 《工友》2014,(7):28-28
正《工友》编辑部:我骑电动自行车下班途中,与王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我被撞伤住院治疗。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由于无法查清事故成因,故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我要求单位给我申报工伤,单位却说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不能做工伤认定,故不同意为我申报工伤。请问:我所受到的伤害能认定为工伤吗?宫易伟  相似文献   

2.
《工友》2015,(3):27
《工友》编辑部:我们厂的规章制度及其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内容系厂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均明确规定:"员工上下班,只能搭乘厂车,若擅自变更交通工具,出现一切交通事故均责任自负"。三个月前的一天,我骑自行车回家。谁知,途中却被刘某驾驶的小车撞成重伤,落下10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遂于近日要求厂方给予工伤待遇。但厂方以我违反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为由,认为不能按工伤处理。请  相似文献   

3.
工友信箱     
正出差时在宾馆洗澡摔伤可否认定为工伤?《工友》编辑部:赵某是某公司职工,今年3月初他受公司指派出差参加会议,入住会议集体安排的酒店,当晚在客房内洗澡时因浴室防滑垫失效滑倒摔伤,导致多处骨折。赵某认为其所受伤害系因工作原因引起,遂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目击者证明、诊断证明书等材料。请问,对赵某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吗?王泰川王泰川读者:《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4.
宗晓虹  谭立独 《工友》2006,(5):10-12
一起未了的案件陈天毅系武汉某企业职工。2003年12月20日早上,他骑自行车上班。途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2004年2月,经过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肇事司机赔偿了丧葬费及死亡补偿金共计75000元。陈天毅的父亲认为,这同时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事故,死者家属应当得到工伤保险待遇。他要求单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未果。无奈,他只好自己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04年9月,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陈天毅是因工死亡。陈父拿着《工伤认定书》再次找企业,他提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  相似文献   

5.
黎明 《工友》2011,(5):12-14
2010年12月18日,东莞涌口的日资和雅鞋业宿舍管理员赵彦才被"气死"在工作岗位上。当月23日,涉事鞋厂和雅鞋业向东莞市社保局厚街分局提出工伤认定,就在工厂提交工伤申请翌日,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出炉,按照新的规定,赵彦才工伤赔付标准或将翻数倍增至近35万元。但是,厚街社保分局在不到3个工作日内认定工伤,赔偿仍按旧规缩水至7万余元,继续上演备受诟病的"同命不同价"悲剧。厚街社保分局此举引发家属不满,被质疑故意为企业规避赔偿,对此,厚街社保分局方面坚称"合法",之所以快速认定工伤是出于"事实清楚和维稳需要",更是"改进机关作风"。  相似文献   

6.
互动信箱     
《时代风采》2014,(12):32-32
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可以兼得吗?案例:去年年底,我出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我丧失劳动能力。我受伤后,公司为我申报了工伤并得到了社保部门的认定。在伤残鉴定作出后,肇事车主赔偿了我21万元。我认为,这些钱不足以弥补我的损失,遂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而公司认为,我已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无权再要求工伤赔偿。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相似文献   

7.
《工友》2012,(2):28-28
《工友》编辑部:两个月前,我因在下夜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花去医疗费用3万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者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由于李某逃逸至今下落不明,导致我无法向李某索赔,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我想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请问我该如何申请?  相似文献   

8.
志远 《工友》2008,(7):32-34
阅读提示:川籍农民工王登辉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企业以王登辉违反"禁止员工擅自在外住宿"的规定为由拒绝支付医药费。王登辉申请劳动仲裁后,劳动部门认定其为工伤。不料,该企业却将认定其为工伤的劳动部门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撤消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大胆援用我国《宪法》中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居住自由权的规定,裁定该企业禁止员工外宿违背宪法精神,驳回了该企业的诉讼请求。由于审理此案的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把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直接依据,因而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极大关注。  相似文献   

9.
《工友》2015,(4):25
《工友》编辑部:我入职到一家公司时,只是口头约定我为公司的业务员,没有底薪,工资按销售金额的12%提成;为方便我开展工作,由公司发放工作证、介绍信等证件;我在跑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四个月前,我在上班时间前往客户处联系业务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不仅花去12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8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只好要求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却  相似文献   

10.
郑春鲲 《工友》2014,(6):30-30
正案例回放:冯某原是某药业有限公司职工,2010年12月3日调至某针织厂工作。2010年12月22日,原单位某药业有限公司为冯某补缴了2003年2月至2009年12月的工伤保险费。2011年1月31日冯某工亡,某针织厂于2011年2月21日至2011年8月25日期间,分8次为冯某补缴了2010年6月至2011年1月的工伤保险费。2011年4月21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冯某之死为工伤。当冯某的亲属提出申请支付工伤时,社保局却以"此类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应由用工单位支付"为由,拒绝支付。于是,冯某的亲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  相似文献   

11.
工伤保险立法完善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工伤保险制度及其相关立法在我国已经初具规模 ,但还未臻完善 ,诸如工伤认定、工伤待遇、工伤赔偿责任、“过劳死”与工伤的关系等还存在许多问题 ,工伤保险现存制度设计中存在缺陷 ,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法。  相似文献   

12.
《工友》2002,(7)
1、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后是否能按工伤处理?根据劳办发[1997]115号文件的规定,凡是职工在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后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有关工伤待遇。  相似文献   

13.
《农村青年》2009,(8):54-54
问:林某是北京大兴区某村的村民。妻子去世后,林某在1998年与汪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将11号院的北房、东房以及院内所有树木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汪某。该合同上注明,宅基地“乙方(汪某)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归集体”。汪某是丰台区城镇居民。此后汪某就搬进了11号院,并取得了当时为乡政府、现为镇政府填发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该证“户主姓名”一栏记载为汪某。  相似文献   

14.
《农村青年》2010,(3):41-41
问:汪某到某批发市场购物,与商贩李某、郝某发生口角,汪某被李某和郝某打伤。汪某报警,最后双方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签订了协议:李某和郝某赔偿汪某人民币200元。此事就此了结。汪某回家后总感到头疼,到医院看病才知道,自己头皮、右额、右颧骨、双眼和头部有多处伤害,后来经过司法鉴定,  相似文献   

15.
曹旭峰  董汉荣 《工友》2006,(2):9-11
武汉鄂中药业有限公司遭巨额工伤索赔后悟出一个道理——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企业没有替职工办理工伤保险,那么职工出现了工伤时将由企业承担赔付责任,企业会因此背上沉重的包袱。有  相似文献   

16.
《工友》2014,(5):26-26
《工友》缩辑部:赵某是某公司职工,今年5月初他受公司指派出差参加会议,入住会议集体安排的酒店,当晚在客房内洗澡时因浴室防滑垫失效滑倒摔伤,导致多处骨折。赵某认为其所受伤害系因工作原因引起,遂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目击者证明、诊断证明书等材料。请问,对赵某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吗?王泰川王泰川读者:((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该规定,因工外出认定工伤应具有以下要件:一是在因工外出期间;二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伤亡的。由于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作具有特殊性,特别是在因工外出时所面对的环境、状况相对陌生,遭遇伤害的可能性将更大,因此,只要因工外出的,外出的整个朗间都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职工外出的行程包括休息场所都可视为工作区域,与外出工作有直接关系和间接关系的情形都应觇为“工作原因”,即与工作有间接联系的休息、旅途等都是工作的延续,以最大程度’的保障职工的权倒。  相似文献   

17.
《工友》2011,(2):28-29
《工友》编辑部: 2011年1月18日,王某在下班骑摩托车回家途中,由于天黑车快,自己撞到了停靠在公路旁的一辆大货车上,导致抢救无效身亡。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菜丰选过快一负事故主要责任;  相似文献   

18.
陶沙 《工友》2010,(11):8-9
2008年7月,本刊以《请给个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理由》为题,报道了受雇于神农架林区公路工程公司的农民工魏丕玉在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导致四级伤残却一直未能认定工伤一事。  相似文献   

19.
[案情]2001年6月5日,某银行职工汪某向该行提出书面辞职,之后口头请一星期事假,该行表示请假不规范未予许可,但汪某仍未上班。同年7月5日,该行开出退工单,并派人亲自送达汪某家,汪某签收,但收时汪某已领取了6月份的工资。7月10日,该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汪某退赔6月份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支持该行的仲裁请求。汪某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最终判决汪某因未按规定提前提出辞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存在过错,退赔一个月工资。[评析]分析本案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在劳动关系解除前无故不上班,单位可…  相似文献   

20.
《工友》2008,(1):42-43
《工友》编辑部:某职工下班后突发疾病死亡,其家属申请工伤认定。我局经过调查核实后作出了不属于因工死亡的决定,死者家属不服,经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虽然我局提供的证人证词有证人的签名并按了手印,提交了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但法院以证人证词没写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即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认定证词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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