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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保国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4):58-62
本文从一则案例入题,揭示了我国原有商业秘密立法的缺陷,然后从“先合同保密义务”、“合同履行中的保密义务”、“后合同保密义务”、“合同保密条款的解释”和“技术合同中的特殊规定”等5 个方面论述了《合同法》中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新发展,最后对《合同法》与其他法律的竞合以及对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作出了综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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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3,(4)
首先,企业商业秘密及其保护途径。优胜劣汰、优存劣败是市场竞争的必然规律,激烈的市场竞争决定着各企业的生死存亡。在当今高度信息化的社会,企业要保持其优越性以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努力开发、经营、增值和维持其特有的商业秘密乃是一项十分有效的战略措施,它往往成为企业成败的关键一环。为了建立和维护正常的市场机制,必须把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纳入法律的调控范围。什么是企业商业秘密?各国法律有不同的定义和列举,但概括起来不外乎指企业作为所有人或独占的(排它的)使用人所有或持有的技术诀窍和经营机密。前者指专利技术之外的所有技术机密,后者则是企业营业状况方面的秘密信息,如顾客名单、材料来源、价格表、成本核算情况等。企业商业秘密具有两个特性:对企业之外是保密的并且具有相应的保密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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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它是以权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为前提进而获得法律保护的一种权利,保密措施是认定商业秘密存在的关键要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保密措施提供了基本的框架,但在具体操作和认识问题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旨在结合案例,探讨有关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合理的保密措施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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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商业秘密最主要的两大特征为保密性和经济性。其中保密性为手段,经济性为目的。商业秘密之所以得到法律保护,因为它是保密的,其经济性必须以存在保密状态为前提,一旦秘密公开,法律就不再对它加以保护。从这一点来说,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经济性着重在其竞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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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中的默示保密义务□方龙华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商业秘密作为具有潜在经济效益的无形资产,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然而,商业秘密要发挥作用,就难免在一定范围内交流,任何商业秘密不被有业务联系者所知悉是根本不现实的。因此,在这种交流中保护企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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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上的保密附随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合同法》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已对商业秘密保护作出相应规定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对合同义务进行扩张,不仅将保密义务作为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同时还将缔约过程及合同履行后的保密义务纳入其调整的范围,从而成为合同立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然而在实践中究竟该如何理解立法的这一变化并正确地加以运用认识不一,故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角度对其进行研究。一、保密附随义务的基本理论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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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跳槽型商业秘密侵权、犯罪案件多发,雇主商业秘密与雇员个人经验的区分,成为办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表面上,这一问题的解决关涉商业秘密权利的归属,实际上关涉的是雇主财产权与雇员就业权之间的平衡。对此,应以偏向雇员就业权为利益选择的基石。而竞业禁止协议的主要作用,则是在雇主商业秘密无法于事实层面脱离雇员人格时,为雇主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一个可行且具有平衡性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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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秘密的预防性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预防性保护是商业秘密的基础性保护措施,既关系到商业秘密的存续,又影响到商业秘密的整体保护效果,是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重要一环。加入WTO后的中国,应当高度重视商业秘密的预防性保护,增强保密观念,完善保密制度,加强保密管理,提高保密技术水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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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保密措施应当表明权利人保密的主观愿望,并明确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的范围,使义务人能够知悉权利人的保密愿望及保密客体,且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单纯的竞业限制约定,即便其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商业秘密,但由于该约定没有明确用人单位保密的主观愿望和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的范围,因而不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保密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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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是美国法院为商业秘密潜在侵害提供禁令救济而确立的衡平法原则,其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适用。但由于该原则对雇员择业自由的限制而使其备受争议。讨论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起源、发展、适用条件及其正当性,提出我国有必要引入该原则以完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但是同时要注意限制性条件的设置,以平衡雇主与雇员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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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作用愈来愈为人们所重视。例如,世界驰名的“可口可乐”饮料,其产品配方多年来一直被可口可乐公司严格保密,迄今外界无人知晓。“可口可乐”在世界市场上的巨大商业成功,恐怕与其配方的保密是分不开的。那么,何谓“商业秘密”呢?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见,商业秘密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秘密性,即该信息必须是非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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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 言 不可避免披露原则(the In-evitable Disclosure Doctrine)是美国法院为保护商业秘密不被潜在披露(threatende Misap-propriation)侵害而逐步创立的禁令救济原则,用于禁止雇员在其专业领域内为前雇主的竞争者工作。在这类案件中,被告大都是掌握原告重要商业秘密的前雇员,离职后准备或已经就职于原告的竞争对手,其新的工作将使其不可避免地依靠或者利用原告的商业秘密,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发布禁令,禁止被告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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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权利人必须有将该信息作为秘密进行保护的主观意识,而且还应当实施了客观的保密措施。这是因为商业秘密既然是通过自己保密的方式产生的权利,如果权利人自己都没有采取保密措施,就没有必要对该信息给予保护,这也是保密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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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颁布至今已有十余年,其中有关商业秘密的规定早已人所共知,但从整体来看,我国公民的商业秘密意识较之于发达国家而言仍较为薄弱。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在保护知识产权的trips协议中,也对商业秘密作出了详细而完整的规定,所以,当中国结束了漫漫十五年的入世征程后,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便成为了与世界接轨的重要一环。就企业而言,保护好企业的商业秘密同样至关重要。本文在对部分企业走访了解中发现,虽然部分单位已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体系,但保密状况却并不尽如人意。一些单位的保密措施缺乏规范,制度不够合理;部分员工保密意识薄弱,保密积极性不高,一旦发生泄密事件,后果可能不堪想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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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中的善意第三人责任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善意第三人的含义辨析(一)善意第三人的含义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中,第一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第二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或违背保密义务而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者,第三人则是指从第二人处获得他人的商业秘密并加以使用或继续披露的人。根据其主观状态的不同,第三人又可分为恶意第三人和善意第三人。所谓恶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系他人(第二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违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