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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永一 《山东审判》2004,20(3):67-68
依我国现行法,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 的状态,持续经过法定的期间,则该期间届满后,权利 人丧失其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 务的权利的制度。作为民法上的期间制度,诉讼时效期 间何时起算无疑在该制度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通 常,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多为有履行期限的债权。履行期  相似文献   

2.
诉讼时效制度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此项制度在适用中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是抗辩权发生主义;二是法院依职权审查主义。通说所称的诉讼时效届满的三种立法体制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即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只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权利人的诉权和实体权利依然存在。法官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进行裁判。本文针对这一制度的具体适用进行了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3.
我国诉讼时效中止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时效制度是基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以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的制度。但这种限制使诉讼时效制度可能成为义务人逃避债务的工具.违反依法依约履行义务的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不公平的结果。诉讼时效障碍则是为避免这种可能的不正义而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止是诉讼时效障碍的重要类别,其使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处于暂停状态,是对诉讼时效制度予以合理限制以实现其正当价值的重要方式。我国关于诉讼时效中止制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本文分析了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并从这一角度对诉讼时效效力的四大立法模式进行了评价,认为抗辩权发生主义最为合理。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我国从胜诉权发生主义转变为抗辩权发生主义。依抗辩权发生主义,指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和诉权均不消灭,只有义务人可以依时效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这一转变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诉讼时效制度,并且符合大多数国家的立法经验。  相似文献   

5.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为获得法院的保护必须及时行使其权利的法定期间。如果权利人持续地不行使权利,导致诉讼时效届满,人民法院对其权利不再保护。依照民法通说,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当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知识产权入享有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和侵害赔偿请求权,在逻辑上也应适用诉讼时效。但是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侵害之诉的诉讼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6.
<正> 权利人能够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定期间叫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丧失其胜诉权,法院不再保护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认定某一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要正确地认定某一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首先必须正确地确定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作出了规定,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一规定,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对此规定作些粗浅分析,供大家研究参考。  相似文献   

7.
在诉讼时效制度上,期间起算是一项基础性规则.《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原则上采取了主观标准,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相似文献   

8.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在诉讼时效届满以后,民事权利主体即丧失了法律赋予的保护,消灭了胜诉的权利。诉讼时效及其具体内容必须由国家法律作出规定,要求民事主体一体遵行。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  相似文献   

9.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效力和分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章的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有效期限。如果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这种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也就是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失去了人民法院的保护,即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诉讼时效的效力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所发生的  相似文献   

10.
保证期间是保证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届满,即便主债务依然未清,保证人也不再负有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不属于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属于除斥期间、权利行使期间或提示期间,而应该是一种权利主体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权利消灭的失权期间。  相似文献   

11.
杨巍 《北方法学》2020,(2):16-25
义务人实施一定言行导致权利人合理信赖诉讼时效不会成为其行使权利的障碍,其后义务人援引时效抗辩权的,构成悖信援引行为。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对于悖信援引行为的法律规制,难以通过起算、中断等规则予以解决,而应当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或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限制此类援引行为。司法实务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或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处理时效援引争议的典型案例包括:义务人恶意躲避权利人、双方存在长期合作关系使权利人产生合理信赖、时效期间届满后双方进行某种形式的磋商等。对于司法实务中某些误用此二原则的裁判意见,应当尽量予以纠正和避免。  相似文献   

12.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在法定期间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则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制度。《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为我国法律中关于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定,但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对权利人究竟产生何种性质的法律后果,则语焉不详。本文将对目前通行的“胜诉权消灭说”进行研析,探讨其不足,并在此基础上论证“抗辩权发生说”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3.
王磊 《中国审判》2015,(1):86-87
1持续性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民事权利,义务人可拒绝履行其义务的法律事实。我国《民法通则》第七章规定了诉讼时效,其中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百三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民法通则》对于持续『生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未作规定。《最  相似文献   

14.
诉讼时效开始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时效的开始,又称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民事法律规定的关于保障权利人通过诉讼实现请求权利的有效期限的起算点,这是关系到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权利主体能否胜诉的重要问题。因此,研究诉讼时效的开始,对于完善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和解决司法实践较为复杂的时效计算问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法律应将“权利主体能够行使请求权”确定为诉讼时效开始的一般原则。因为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的《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开始的规定应是一般原则性的规定。笔者之所以主张应以一权利主体能够行使请求权”为诉讼时效期间开始的原则,理由有…  相似文献   

15.
包括延长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特殊规则、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明确化、诉讼时效届满抗辩权发生说的采纳、诉讼时效制度的强行法化、诉讼时效期间延期届满制度的新设以及中止中断事由的细化和仲裁时效、除斥期间的新设规定等等在内,《民法总则》第九章规定对现行诉讼时效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本文选取本章的第一条(即《民法总则》第188条),以评注的方式对其加以评释,以窥修改之一角.但新法尚未实施,本文多关注制度的变迁和理解,对于制度实施后的适用状况及学说梳理,有待将来作进一步观察补充.  相似文献   

16.
祁建忠 《中国司法》2003,(12):48-48
公证时效是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民事权利而期间届满时,丧失请求公证机构出具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而公证时效在《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中没有规定。现公证机构依据诉讼时效来进行公证证明活动,也就是说;当事人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届满前,向公证处申请出具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公证证明活动。这种依据欠妥。公证时效如依据诉讼时效,那么就应当给予规定。而在实体法《民法通则》中规定主张权利的机关,只规定了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而没有规  相似文献   

17.
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其诉讼肘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是对权利入的权利加以保护的时效规定。因此,正确认识和把握诉讼时放中断的规定是司法人员和律师准确适用该现定的基础。同时,对于权利人保护其权利以及义务人依据法定的时效利益折辩拒绝履行义务,均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和律师对于诉讼时效中断的理解和适用,往往“仁者见(,智者见智”,各取所需,并不统一。特别是对于义务…  相似文献   

18.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自合同应当履行之次日起两年后不得行使,未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次日起两年以后不得行使。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裁判确定之次日起计算。但是,如果权利人未在两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应自除斥期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如果权利的客体是物,而物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灭失,或者物在除斥期间届满之后灭失,那诉讼时效应当从物灭失之次日起计算。  相似文献   

19.
诉讼实效,实质上是对民事权利予以适当限制的一种法律制度。其意义在于:一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二是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本文指出运用和把握好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起算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断在司法实务中更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20.
诉讼时效开始之我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者认为:法律应将“权利主体能够行使请求权”确定为诉讼时效开始的一般原则。理由如下:其一是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基础来看,诉讼时效制度的基础在于主体有权利而不行使。民事主体有权利却长期不行使,这是法律要加以限制的理由。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主体能够行使请求权而不行使时开始。其次,从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来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主动地行使权利,及时了结不确定的财产关系。而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必须以能够行使为前提。如果主体不能或根本无法行使,诉讼时效期间就不应开始;再次,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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