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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4条规定:“拆迁入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是按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受理?有观点认为,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裁决,是对平等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而居间做出的行政仲裁,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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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过程中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王忠义王睿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民事纠纷,主要包括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和拆迁委托合同纠纷三类。其中,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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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城市房屋拆迁诉讼案件性质的分析高若敏一件经过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案件,南开区人民法院以被拆迁人为原告,以受委托拆迁人为被告,作出了一审民事判决。判决作出后,引起了相当大的争论。争论的焦点是:这起诉讼案件是民事诉讼案件,还是行政诉讼案件?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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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纠纷也相应增多。解决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是1991年3月22回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然而,在执行《条例》的规定时,存在着明显的法律漏洞,给解决拆迁纠纷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为此,需要从立法上完善。一、《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内容与现行法律相冲突。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当给予补偿的问题,《条例》在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的有关规定中,明显的持否定态度。如《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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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业务文选》2006,(7)
拆迁范围公布后,对于公民、法人的行为有哪些限制?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拆迁范围足拆迁活动所涉及的地域范围,凡属于拆迁范围内的房屋都应当是要被拆迁的,也都是要被补偿和安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而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条例第25条又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辽人应当依照小条例第24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筹价由于拆迁补偿和安置的标准足依照被拆辽房屋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因此,做拆迁人拥有多少房屋,直接决定他到底能得到多少拆迁补偿金额。这种利益动机驱使下,有的被拆迁人甜知其房屋已被列入拆迁范围后,便迅速在拆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以期得到更多的拆迁补偿。这种行为必然给拆迁人增加许多不合理负担,所以,法律予以禁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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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2004年8月19日,惠州市房产管理局向拆迁人惠州市公共事业管理局颁发了拆许字(2004)第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对惠州市河南岸南岸路与演达一路交汇处三角地带实施拆迁。2005年4月8日,拆迁人因与拆迁范围内的古松喜等5户被拆迁人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向房产局申请裁决。2005年4月25日,房产局作出行政裁决。被拆迁人不服,于2005年8月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05年11月9日法院以下三点理由撤销行政裁决和判令房产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作出裁决未对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作出认定;2、没有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3、在终审法院未作出就被诉的拆迁许可证的判决结果之前作出行政裁决程序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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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主要法律依据是2011年国务院通过并开始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实施以来在实践中依然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其中就表现为拆迁入在拆迁过程中无视破拆迁人的权益,致其物权以及人身权和行政参与权、知情权等法律权利受损.本文通过分析被拆迁人权益保护现状及拆迁制度在法律方面的缺陷,提出立法要从完善征收程序、科学界定“公共利益”以及完善拆迁补偿安置制度着手,以求更好地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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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合法性审查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使我国的城市建设生机勃勃 ,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大规模地拆迁城市旧区房屋是城市建设基础性的工作。这项工作牵涉面广 ,涉及利益大 ,容易引发大量的拆迁纠纷。一、拆迁行政案件的特点拆迁行政案件主要是指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围绕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作出的裁决不服 ,向法院起诉而形成的案件。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不服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核发拆迁许可证、限期拆迁决定等行政行为而形成的案件 ,不属于本文论述的范围。拆迁行政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 )审理的对象是拆迁补偿安置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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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案件中,往往存在着容易混淆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拆迁人直接对被拆迁人给予的补偿、安置认为不合理引起的纠纷.这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基于平等权利义务主体对权益发生的争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这种基于平等主体之间为权益纠纷而产生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另一种是,政府或者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拆迁办)作出的裁决,当事人认为错误而引起的纠纷.这类纠纷主要由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补偿、安置等问题上达不成协议,申请政府或者房屋拆迁主管机关裁决,一方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而产生.这种由行政裁决引起的争议,是基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引起的争议.行政机关这种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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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8):44-48
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于被拆房屋评估报告有异议的,有权申请复估。因此,基于正当程序原理,为保护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被拆房屋评估报告依法申请复估的权利,拆迁人应将被拆房屋评估报告及时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机关在裁决过程中,也应当对被拆房屋评估报告是否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问题予以查明,并确保在裁决作出之前将评估报告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机关未查明该问题即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且不能举证证明被拆房屋评估报告已经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所作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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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房屋诉迁补偿、安置等活动,保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国务院于1991年3月22日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断修改和完善,旨在使该《条例》更加切实可行。然而,笔者在实践中却遇到了与立法原意相悖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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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拆迁许可一旦生效,拆迁许可确定的拆迁范围(即红线)之内的房屋肯定要被拆除。可能是被拆迁人自愿拆除或者被拆迁人同意拆迁人拆除;也可能是被拆迁人不同意而被强制拆除;还可能是由于拆迁人采取停电、停水、停气、断路、骚扰、恐吓等非法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接受拆除的现实。第一种情况效果最好;第二种情况如果能做到依法进行,是立法者所追求的结果;第三种情况是一种侵权行为,是法制国家所不允许的行为。依法强制拆迁可以保证有关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利益冲突的平衡、体现公正执法和公正司法。依法强制拆迁是《条例》、《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科学设计,在拆迁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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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8)
行政机关在对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作出裁决时,违反法规的规定,以拆迁人单方委托的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被拆迁人提出异议的,应认定行政裁决的主要证据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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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拆迁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探讨樊万里,毕晨当前房屋拆迁案件的现状目前,在审判实践中房屋拆迁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只有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对拆迁中的补偿、安置问题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如《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拆迁补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