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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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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规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国家应立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适用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本文认为,在行政法律规范对行政管理事项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时,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上,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高于下级行政机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应承担起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之责。  相似文献   

2.
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各级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以及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载体,其合法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政府的形象。目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存在多方面问题,这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体系的不足与缺失不无关系。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运行进行法律监督,以弥补现有监督体系的不足。检察机关应当遵循附带审查和程序性控制的双重原则,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制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构建直接监督与间接监督结合、柔性监督与刚性监督并举的复合型检察监督方式。  相似文献   

3.
2015年5月1日实行的《行政诉讼法》着力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修复了行政诉讼的争议解决功能,拓宽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但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审查标准,审查的方式等均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应当结合不断发展的司法实践反馈的情况继续研究,使得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不断完善.应结合国外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规定,探讨我国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标准.  相似文献   

4.
违宪审查程序的启动是整个违宪审查活动的起点。我国立法法规定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提起违宪审查的启动机制,但对生活中大量违宪的其他规范性和非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为没有规定如何启动违宪审查程序。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有益的做法,制定出多种符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程序的启动机制,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5.
对抽象行政行为予以合法性审查是现代文明国家法律监督的重要制度。我国应当确立和完善权力机关的审查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审查监督与司法审查监督相结合,预防性与事后性审查监督相结合,主动性和被动性审查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建立批准制度,建立预防性与事后性监督相结合、预防性为主的备案审查制度,建立附带性司法审查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撤销制度及其具体的程序规范,完善行政复议中对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和程序规定,完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建议权制度。  相似文献   

6.
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既无直接明确的宪法规定赖以为基础,现有的行政程序法律体系又整体滞后,导致的严重后果是,虽然立法较早地提出“法定程序“的概念,其内涵却模糊不清,造成实践中司法审查标准的混乱。对此,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思路并对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追究及其具体形式、适用条件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7.
司法审查能较好起到规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作用,但是进入司法审查必须明确其启动要件,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进行司法审查应当满足的条件。目前由于在启动主体要件、时限因素、关联性等方面规定不清、界定模糊,导致相当一部分附带审查的诉求得不到法院支持,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架空。通过对启动要件的分析,进一步明晰司法介入行政的门槛,能更好实现司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制功能。  相似文献   

8.
为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国家曾多次对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但很难达到彻底清理的效果。根本原因在于审查清理机制上存在问题。应将对行政法律文件审查清理的启动权赋予行政相对人,并构建一套程序明确合理、法律责任明晰的启动审查制度,使所有的行政法律文件都纳入行政相对人启动审查监督的范围,使对行政法律文件的审查清理工作走上常规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  相似文献   

9.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然而实践中却存在着诸如内容违法、超越权限、相互冲突、程序不严等种种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监督不力特别是司法监督的缺位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制,必须强化司法机关的监督。修改《行政诉讼法》,确立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是民主法治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也是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的最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10.
在行政法律规范中,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然而其规范化和法治化状况令人忧虑.通过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涵义、制定的主体及其权限、合法性审查和可诉性等重要问题的讨论与研究,试图解决行政法学界对于此类规范性文件的一些误解,并构建适合于我国实际的,能促进其他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的行政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1.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出入境边防检查法治进程中具有典型意义。当前,出入境边防检查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庞大,涉及面广,变化频繁。由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效力问题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制度方面的缺陷,因此,应当通过加强出入境立法工作,完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做好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工作,以提高边检机关的执法权威和执法能力,维护出入境人员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公众参与领域中的行政裁量及其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行政法中 ,虽然公众参与行政程序的主体范围已经扩大了 ,但行政机关享有很大的行政参与裁量权 ,加强公众参与领域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具有重要的意义。司法对行政参与裁量的审查 ,可分为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和实施行政决策时的行政参与裁量的审查 ,以及对具体行政行为中行政参与裁量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公众参与事项和参与的主体范围、参与方式等。  相似文献   

13.
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有必要性 ;构想先对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 ,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4.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颁布施行,是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这一地方性法规确立了一系列体现现代行政法制理念的行政程序法律原则,构成符合当代法治发展的世界潮流和我国实际的原则体系;在制度创新方面具有许多突出特点,确立了一系列新机制,对于推动我国《行政程序法》的早日出台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贯彻实施对完善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借此机会,我就行政程序的价值和作用、行政程序的创新以及完善行政程序立法等问题谈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贯彻实施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本文论述了行政程序的独立性、国外行政程序之司法审查的情形 ,以及我国行政程序之司法审查的内容和可能的结果。  相似文献   

17.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行政管理行为规则。我国在入世议定书已经承诺行政规范性文件将予以公开,因此,加入WTO以后其将成为行政法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然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如性质、调整方式、规范效力等)在行政法学体系中却无系统理论,学界关于规范性文件的诸认识不统一,其在实然方面的规制方式应规范并应具有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8.
此前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缺位,造成一些规范性文件越权错位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各界公认应该着力解决的问题,本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力度较大,并确立了对于规范性文件的附带性审查制度。对此应立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理论以及对修改后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制度建构、法律适用的分析论证,着力从司法审查对象、范围的界定、原告资格、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效力等方面构建,以此推动修法后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实际运行。  相似文献   

19.
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是保证有关影响自由贸易的实体立法与WTO协议完全一致的有效方法。我国现有的行政程序制度还达不到WTO规则的要求,因此,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是国内立法修改的一个重点。  相似文献   

20.
确定可予以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范畴,是法院审查规范性文件的首要前提。实践中,通过内在的职权标准与外在的署名方式标准,可以识别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的可审查性;通过内容上的权利义务标准与形式上的主发文机关标准,可以识别党政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可审查性;通过文本格式之形式标准、职权之实质标准与制定程序之程序标准,可以区分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规章;通过确定适用对象、适用时间以及涉及物的不特定性,可以区分规范性文件与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内在的权利义务标准与外在的执行方式标准,可以区分规范性文件与内部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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