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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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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民公安》2006,(13):13-13
7月1日起,每辆机动车都必须投保6万元的第三方责任险中国保监会6月19日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标准,即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人民币。在6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计算。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一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6万元的责任限额意味着,7月1…  相似文献   

2.
某车主将自己的一辆尚未年检的进口汽车投保于某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汽车的《机动车行驶证》进行审核后出具了该车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均为85万元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生效后两个多月,投保车辆发生了追尾事故,导致投  相似文献   

3.
数据     
《时事资料手册》2006,(4):119-119
6月19日.保监会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和基础费率方案。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人民币。在6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计算。  相似文献   

4.
数据     
《时事资料手册》2008,(2):119-119
自2月1日起.新版交强险的总责任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5万元上调至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8000元提高到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保持2000元不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1万元提高到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1600元降至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由400元调低至100元。  相似文献   

5.
江苏省镇江市男孩程非凡。1994年2月4日出生。1998年4月28日,程非凡的妈妈刘思茗向某保险公司镇江支公司投保小福星终身保险一份,某保险公司镇江支公司向其出具了保险单。该合同有关高等教育金的条款,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程非凡,年龄4周岁,保险期限自1998年4月29日零时起至终身。保险金额1万元,其中高等教育金(年)1500元。  相似文献   

6.
张玉 《新疆人大》2010,(7):44-45
案情:2008年9月10日,某混凝土公司与某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单一份(下称交强险),包含的险种及赔付限额为:死亡伤  相似文献   

7.
【案情】2011年9月初,某行政机关部门主任赵某,利用双休日时间,经领导同意,用单位轿车送儿子上大学。途中不慎将老年人刘某撞成重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等5万余元,刘某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经公安交警责任认定,赵某负事故全责。事故之后,保险公司在该机动车强制险限额内赔偿。余款赔偿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刘某以赵某及车辆所有人――某行政机关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在强制险限额之外的)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车  相似文献   

8.
案情2002年6月,博白县一工业公司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单,为公司职工投保,约定每个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额5万元,附加意外医疗保额1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同年10月,公司职工黄某发生工伤事故,由工业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但黄某仍因医治无效死亡。2003年9月,黄的妻子凌某及其子女提供了黄某就医的医疗费收据复印件(原件在工业公司处存)等材料起诉保险公司。法院受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按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6万元支付给凌  相似文献   

9.
<正> 1993年10月23日,某罐头食品厂(简称食品厂)与某经济贸易公司(简称贸易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食品厂向贸易公司提供鲜桔1000吨,总金额270万元;运费20万元。包装费20万元包干给食品厂,由其代办托运至威海,货物须在11月15日离开发运港。包装按出口标准:货物到港后,95%以上不能发生腐烂:发生纠纷,按《经济合同法》解决。合同签订后,贸易公司支付货款186.8万元。10月25日,食品厂与港务局装卸联运公司(简称联运公司)订立运输协议,约定:食品厂委托联运公司租船运输鲜桔,运费每吨170元,港口费每吨40元。联运公司委托港埠公司找船  相似文献   

10.
在今年“6·26”武航空难中,人保向4位机组人员家属提前支付了保险赔款97.2万元。那么,这是一笔什么性质的保险呢?这就是雇主责任保险。在武航空难中每位机组人员可获得的最高赔偿限额为24.3万元。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受伤、残废或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用合同,须负担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相似文献   

11.
《人大建设》2008,(1):56-56
编辑同志:2007年10月,邹某驾驶旅游公司的豪华大巴车送一批游客到某旅游景点。旅游公司为该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到旅游景点后,游客下车。邹某倒车停放时,将下车的游客江某撞倒,致使其肋骨多处骨折,轻微脑震荡。公安机关认定邹某承担全部责任。江某向旅游公司索赔,旅游公司因给车辆投了第三者责任险,遂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其赔偿江某的损失。保险公司认为江某是搭乘车的人,不属于第三者的范围,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请问: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相似文献   

12.
刘宇 《民主与法制》2013,(33):64-64
刘小恒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13.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由医保中心统一筹集资金,向商业保险公司集体投保,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简称:封顶线)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凡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均为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投保的对象,参保职工每人每年可从商业保险公司获得最高赔付15万元人民币。莆田市第一轮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三年来,参保总人次为28万人次,商业保险公司赔付给参保职工的医疗费总额为1105.5万元,共有356位职工享受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受到了人们的欢迎。但是,在管理过程中有许多现实问题直得关注。  相似文献   

14.
问:王某有一辆大卡车挂靠于我公司,后来王某将大卡车卖给了李某,但没有告诉我公司。后来李某将大卡车租给了A公司,A公司安排员工张某在工地上驾驶时发生侧翻,致使副驾驶搭乘人员黄某受伤。本次交通事故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陈健康律师答:本次交通事故系单车事故,《事故认定书》应确定张某负担全部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是: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在出借方无  相似文献   

15.
张凌 《公民导刊》2013,(7):47-47
<正>问:王某有一辆大卡车挂靠于我公司,后来王某将大卡车卖给了李某,但没有告诉我公司。后来李某将大卡车租给了A公司,A公司安排员工张某在工地上驾驶时发生侧翻,致使副驾驶搭乘人员黄某受伤。本次交通事故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陈健康律师答:本次交通事故系单车事故,《事故认定书》应确定张某负担全部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是: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在出借方无  相似文献   

16.
"暂行"了28年之久的铁路事故赔偿标准终于作古:国务院日前公布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9月1日开始,铁路事故如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赔偿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相似文献   

17.
编辑同志:租赁人梁某与出租人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出租协议,双方约定,建材公司将5000平方米的房屋、大棚出租给梁某,公路边的三个门洞包括在出租范围内,协议签订之日梁某应交付定金50万元人民币,租赁日期视建材公司清场情况而定。协议签订后,梁某并没有按约给付定金。后梁某给付10万元定金,并书面保证尚缺40万元定金于同月给付。梁某运输建材的集装箱只有通过三个门洞才能出入,但其认为三个门洞不属于建材公司所有,要求建材公司  相似文献   

18.
《民主与法制》2007,(9S):66-66
编辑同志:王某几年前为儿子小明投保了人身意外险,保险额9万元,但在保险单的“身故受益人”栏里,没有明确地指定具体的受益人,只填写了“法定”的字样。前年我和小明结婚,今年我们又生了一个儿子。不久前,小明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不幸死亡。我公公王某便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相似文献   

19.
【案情】2006年1月17日21时55分,陈某驾驶小轿车与孔某驾驶的小型越野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认为孔某驾驶机动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的路口转弯时,未按规定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单方过错行为造成事故,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型越野车的车主为防城港市某单位,于2005年6月28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陈某遂以孔某和防城港某单位为被告、某保险公司为第三人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予以直接赔偿。  相似文献   

20.
【案情】2011年10月28日,罗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骨折被送往医院抢救。保险公司为罗某先行垫付医疗抢救费1万元。后经上杭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罗某未取得驾驶证,遇行人未注意避让,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以罗某无证驾驶为由多次要求返还垫付的抢救费用,罗某以已投保保险,保险公司必须为其支付为由拒不返还,为此,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罗某返还垫付的抢救费用1万元。【分析】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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