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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 毫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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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维护中国外汇市场的稳定和国际收支的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其托管人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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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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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6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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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令)号]第36号令[公布日期]2006·8·24[类别]民商法·证券[施行日期]2006·9·1[同时废止法规]2002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三章托管、登记和结算第四章投资运作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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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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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公布,其中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特别规定”中第七十五条之七,第二款给出了“合格投资者”的概念,这也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中明确合格投资者的概念,填补了法律层面对于“合格投资者”这一概念的空白.但草案中仅就合格投资者的概念予以原则性规定,未涉及具体的认定标准,将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的模糊.因此,建议对比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明确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完善合格投资者制度,以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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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业务文选》2012,(17):42-45
1.2011年12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76号公布2.自2011年12月16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的行为,促进证券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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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一轮境外投资者涌入中国资本市场,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的格局变得扑朔迷离,日益影响着中国的经济发展和世界金融格局。作为连接法学和经济学的桥梁,法律经济学创造性的发挥着对经济法律的推动作用,通过其代表理论博弈论,分析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参与中国有限合伙型基金中涉及的多方主体策略选择及相互作用,从国际、国内两层面探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的法律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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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17日商务部令第2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第一条为了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第二条本规定中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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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伟  Liao  Zhenyun 《中国法律》2005,(6):22-24,82-86
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建立,越来越多的香港投资者进入内地市场从事零售行业。对于以何种模式投资内地零售行业,以及内地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少香港投资者有诸多的疑问。按照内地现行的法律法规,香港投资者进入内地从事零售行业,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第一是成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作为一种法律模式,在内地设立港商投资的有限公司对于香港投资者而言并不陌生,中国内地的第一家境外投资企业,CEPA后第一家境外独资的商业企业,都是港资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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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第二条 本规定中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并有三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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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扩大对外开放和吸引外商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外国投资及对外贸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应遵照本办法执行。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出口采购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采购中心应为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的外国投资者,应拥有跨国营销网络,具备出口采购能力。以合资形式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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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是全球金融环境的大势所趋。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在境外证券融资的三种主要形式,以及引进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中国在入世后应采取必要措施,进一步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开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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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凯 《法制与社会》2013,(14):92-93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高风险、低透明性。根据投资者的经验、能力和资金状况引入合格投资者制度,从而可以使不同的投资者找到适合自己风险偏好的投资产品,促使产品与用户、资本与风险相匹配,从而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发展与强化投资者保护之间的良性循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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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作为一个经济迅速发展的国家,海外投资活动日益频繁。但是,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相关的对于海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却并不健全。在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较为成熟和完善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对于海外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如在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置方面,关于合格投资和合格投资者的界定方面,以及承保险别的规定方面,都有很大的需要完善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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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017年1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要求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不得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单只私募证券持有人数量上限.而在当月早前召开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联席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股权交易场所违规上线拆分私募债进而产生兑付风险的问题成为重点讨论的问题之一,并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划出监管“红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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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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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及私募实践经验,我国私募基金业相对还未成熟。我国对私募基金定义不明确、运作不规范及法律规制不健全等问题的存在,制约了其健康发展。本文在分析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现状及现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当完善私募基金的立法框架,以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制度作为重点,提出了对私募基金发展过程中构建“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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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与股权众筹融资的发展实际脱节,个别条款过于保守,我国股权众筹融资监管应该从规制众筹发行人、众筹平台以及投资者风险防范三方面入手,从规制信息不对称、促使价格信号的有效传递与价格形成、识别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逻辑出发,构建股权众筹小额发行豁免制度,强化股权众筹平台的持续信息披露义务与自律监管,废止“合格投资者”制度,建立投资者分层与投资限额制度,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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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9号公布2.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询价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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