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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公布,其中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特别规定”中第七十五条之七,第二款给出了“合格投资者”的概念,这也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中明确合格投资者的概念,填补了法律层面对于“合格投资者”这一概念的空白.但草案中仅就合格投资者的概念予以原则性规定,未涉及具体的认定标准,将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的模糊.因此,建议对比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明确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完善合格投资者制度,以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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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一轮境外投资者涌入中国资本市场,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的格局变得扑朔迷离,日益影响着中国的经济发展和世界金融格局。作为连接法学和经济学的桥梁,法律经济学创造性的发挥着对经济法律的推动作用,通过其代表理论博弈论,分析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参与中国有限合伙型基金中涉及的多方主体策略选择及相互作用,从国际、国内两层面探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的法律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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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建立,越来越多的香港投资者进入内地市场从事零售行业。对于以何种模式投资内地零售行业,以及内地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少香港投资者有诸多的疑问。按照内地现行的法律法规,香港投资者进入内地从事零售行业,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第一是成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作为一种法律模式,在内地设立港商投资的有限公司对于香港投资者而言并不陌生,中国内地的第一家境外投资企业,CEPA后第一家境外独资的商业企业,都是港资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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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是全球金融环境的大势所趋。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在境外证券融资的三种主要形式,以及引进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中国在入世后应采取必要措施,进一步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开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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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高风险、低透明性。根据投资者的经验、能力和资金状况引入合格投资者制度,从而可以使不同的投资者找到适合自己风险偏好的投资产品,促使产品与用户、资本与风险相匹配,从而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发展与强化投资者保护之间的良性循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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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作为一个经济迅速发展的国家,海外投资活动日益频繁。但是,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相关的对于海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却并不健全。在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较为成熟和完善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对于海外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如在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置方面,关于合格投资和合格投资者的界定方面,以及承保险别的规定方面,都有很大的需要完善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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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017年1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要求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不得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单只私募证券持有人数量上限.而在当月早前召开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联席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股权交易场所违规上线拆分私募债进而产生兑付风险的问题成为重点讨论的问题之一,并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划出监管“红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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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及私募实践经验,我国私募基金业相对还未成熟。我国对私募基金定义不明确、运作不规范及法律规制不健全等问题的存在,制约了其健康发展。本文在分析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现状及现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当完善私募基金的立法框架,以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制度作为重点,提出了对私募基金发展过程中构建“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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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与股权众筹融资的发展实际脱节,个别条款过于保守,我国股权众筹融资监管应该从规制众筹发行人、众筹平台以及投资者风险防范三方面入手,从规制信息不对称、促使价格信号的有效传递与价格形成、识别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逻辑出发,构建股权众筹小额发行豁免制度,强化股权众筹平台的持续信息披露义务与自律监管,废止“合格投资者”制度,建立投资者分层与投资限额制度,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