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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裁判先于刑事判决的可能性论述在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中,财产既指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又指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人身关系则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同时,我国刑法所调整的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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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民法为我们的人身及财产提供基本保障。但是由于部分人法律意识的薄弱,以及在个人利益的冲突下,违反民事法律现象时有发生。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法律义务规范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由此而产生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争议包括人身关系的纠纷以及财产关系的纠纷。文章将以违反民法造成人身伤害而引发的纠纷为例,探讨民法对于事故纠纷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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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6)
根据法学理论,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时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其中: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1、这种财产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2、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3、这种财产关系大都是等价有偿的。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其特征是:1、这种人身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2、这种人身关系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3、这种人身关系与其主体不可分离。行政法在调整行政关系时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其特点是有国家行政机关参与其间起主导作用并以国家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能为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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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的民法著作和立法文件使用了“民事关系”的概念。一般认为它是指民法调整的对象,即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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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不同于民法和其他经济法,主要表现在: (1)调整社会关系的主体不同。税法虽然也同民法一样是调整以商品生产、流通为中心的财产关系,但税法是以国家政权为一方权利主体,直接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法律规定纳税是纳税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还规定了应纳税的数额,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税法所调整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平等关系。而民法是调整以商品生产、流通为中心的财产关系和与之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基本准则。它所调整的当事人双方的关系是平等关系。 (2)调整的原则不同。税法要体现统筹兼顾、合理负担的原则。要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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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主体”民法调整对象限制语研究综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加了“平等主体”的限制语。对民法学界关于这一限制语存在的当否问题的证成研究和证伪研究两方面进行疏理,进而启发学人的思考,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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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核心的和必须认真解决的问题。一、争论仍然很大。有的同志认为,由于《民法通则》的颁布,经济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之争,就可以告一段落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据我所知,目前,我国法学界对经济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争论。首先,对这个问题要不要争论,就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同志认为,民法通则已经明确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此类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只能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了。从而认为,没有必要再对经济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进行讨论,否则,就是与现行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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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对加强民事权利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护民事权利问题,不可能通过空喊口号解决,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依据,才可使民事权利的保护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重新认识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可提供这样的制度依据。民法调整社会关系,从这一命题出发,民法的调整对象就跃然于前。社会关系是两方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社会关系两端的当事人,构成民法的被调整者。他们的关系为权利之间的关系。民法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并限定只调整他们间以平等为特征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此为成说,说明此点,并无新意。问题在于成说忽略了民法调整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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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民事法律关系剖析王丽萍,王守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创作作品,使用作品的过程中,发生着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这些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经著作权法调整后就具有了权利义务的内容,便成为著作权民事法律关系。著作权法正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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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现的是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两者都是调整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规范,在推动市场交易的良性运行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在立法背景、指导思想调整范围等方面的差异,两者在价值追求方面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本文立足于经济法和民法的价值,通过对价值体系内的各种要素进行比较分析,来阐述二者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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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正>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它不是立法者随心所欲的任意规定,而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以及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因此,我国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性质,与一切剥削阶级的民法划清了界限。同时,我国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我国民法所具有的中国特色,使我国民法区别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按照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中主要是在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所发生的商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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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具有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双重作用.本文通过对我国民法基本性质的阐述,提出了民法应该构建以民事权利为中心的私法体系,并在将私法自治的理念贯入民法之中,只有这样才能使民法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更好地发挥自身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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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6,(4)
中华律师函授中心民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民法学在法学领域中居于显著地位,这是由于民法调整的对象和人民生活异常密切的缘故。现在《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学员对怎样才能学好民法提出了问题,我作为一名民法教师就此问题谈几点认识: 一、正确认识民法的内容。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哪些问题属于民法的范围?这样的问题必须首先明确,它是学习钻研民法的前提条件。不久以前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以明确:(一)我国民法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仅有公民,也包括法人;(二)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