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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云高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1):62-65
妨害公务罪的本质在于对国家权力的反抗.但其犯罪对象并非妨害公务的行为,而是行为所直接作用的人或物,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对妨害公务犯罪对象的规定也不尽相同.该罪的犯罪对象应该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以及保障上述人员执行公务的物品,并且应以宪法规定为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特殊国情,坚持司法统一原则界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2.
妨害公务罪的危害本质在于干扰和破坏公务行为,执法人员是否具有公务员或事业编制的身份不能完全阻断本罪的适用,而应结合执法人员的职权、职责、执法名义等予以综合考虑,将非编人员纳入本罪的保护范围具有法理依据及现实基础。在把握公务执行保障与公务行为合法性的平衡中合理对待执法瑕疵,有利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实现。 相似文献
3.
妨害公务案件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妨害公务案件在北京呈多发趋势,在犯罪对象以及犯罪手段方面具有规律性。应当对妨害公务案件重新进行法律上的理解和把握:合同制的聘任人员和执法所需财物均能够成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应通过立法在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威胁方式之外增加其他方法,并将其他方法的限度纳入到考量范围之内。对于以自杀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的,需要区分具体情况,只有在自杀所使用的手段威胁到执法人员人身、财产或公共安全的,才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应当在立法上明确妨害公务罪的程度要求。 相似文献
4.
田宏杰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5):79-89
由妨害公务罪的刑事立法及其所对应的前提法所决定,妨害公务罪的对象并非学界通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抑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是依法进行的国家公务活动或者国家公务活动的辅助延伸。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务活动适法性的判断,应与行政法的机能及其规定保持一致,只要依照法定程序表明公务身份,且在该身份所具有的一般权限范围内进行的公务活动,即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现行指定管辖等管辖变更制度与回避制度的并行不悖,足以确保妨害公务案件诉讼程序适用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因而侦查整体回避等整体回避的概念和制度,实无引入我国的必要。至于遭受妨害公务行为侵害的公务活动的执行者,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司法人员主持下进行刑事和解,则视案件性质是否发生转化而定。 相似文献
5.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6):58-65
《刑法修正案(九)》将袭警行为新增为妨害公务罪第5款并规定从重处罚,一定程度上平息了理论界就是否新增"袭警罪"的纷争,为实现条文间的协调以及法律规制范围的明确迈进了重要的一步。在适用过程中,应明确妨害公务罪的主要客体为正在执行的公务行为;对"警察"的理解应不限于被授予警衔的人民警察,公务的"正在执行"也不应局限于严格的上班时间;同时还应结合社会危害性内容,将暴力限制为对警察的人身暴力,其程度应为轻微伤以上,轻伤以下,并且适当考虑暴力的原因。 相似文献
6.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6):58-64
《刑法修正案(九)》将袭警行为新增为妨害公务罪第5款并规定从重处罚,一定程度上平息了理论界就是否新增"袭警罪"的纷争,为实现条文间的协调以及法律规制范围的明确迈进了重要的一步。在适用过程中,应明确妨害公务罪的主要客体为正在执行的公务行为;对"警察"的理解应不限于被授予警衔的人民警察,公务的"正在执行"也不应局限于严格的上班时间;同时还应结合社会危害性内容,将暴力限制为对警察的人身暴力,其程度应为轻微伤以上,轻伤以下,并且适当考虑暴力的原因。 相似文献
7.
梁晟源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7,(3):11-14,19
司法实践中若干妨害公务行为在刑法认定上存在争议,因此应对《刑法》第277条进行修改完善。应将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客体中人的要素界定为“正在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妨害公务罪的行为方式不应限于暴力、威胁,应增加“其他方法”的行为方式,应调整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刑,以有效打击此类犯罪。 相似文献
8.
杨彩霞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2,(2):11-16
妨害公务罪的成立以公务的合法性与适时性为前提,公务是否合法应从实质与形式方面,由法官以行为时为标准来进行断判,公务正在依法进行的期间则是从公务人员已经着手实施为了某项具体公务所进行的准备活动时起,直至整个公务活动实施完毕,公务后果稳固之时止。而本罪客观方面的所指的暴力,胁迫,其含义,程序都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9.
妨害公务罪客观方面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彩霞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3):30-34
妨害公务罪的成立以公务的合法性与适时性为前提。公务是否合法应从实质与形式两方面 ,由法官以行为时为标准来进行判断 ;公务正在依法进行的期间则是从公务人员已经着手实施为了某项具体公务所进行的准备活动时起 ,直至整个公务活动实施完毕 ,公务后果稳固之时止。而本罪客观方面所指的暴力、胁迫 ,其含义、程度都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10.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1,(1)
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司法机关应当在保障防疫措施顺利开展的同时,兼顾公民的人权与自由,妥善理解和适用妨害公务罪:首先,应当坚持"公务说",将不具备编制但符合法律规定的防疫人员纳入到本罪的保护对象中,并依法认定防疫队伍中各类工作人员的身份;其次,防疫措施只有在符合权力主体条件、法定权限范围以及正当执行程序的情况下才属于本罪所保护的合法公务,对于合法性的判断也应当委以法院根据执行防疫措施时的具体情形加以决断;最后,"暴力、威胁"既包括直接暴力威胁,也包括间接暴力威胁,只有当它们达到足以妨害防疫人员依法履职的程度时才能构成本罪所要求的暴力威胁行为。 相似文献
11.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领域犯罪防控体系的重要性日益明显,金融领域的犯罪破坏金融秩序,威胁我国金融安全,危害性极大,必须认真分析金融领域犯罪原因,从强化司法控制、联合预警机制、加强监管信息网络和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建设等环节构建金融领域犯罪的防控体系。 相似文献
12.
刘洋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3):82-89
在数额犯中,"数额"不是界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尺,也不是数额犯刑罚发动的内在动因,"数额"是数额犯犯罪构成要件中量的规格,是一种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在犯罪成立层面起到区分罪与非罪的作用。数额犯存在未遂的犯罪停止形态,这并非是由"数额"本身所规定,而是由刑法总则中关于未遂犯罪的一般规定与刑法犯罪概念的"但书"规定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13.
李金满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0,(3):52-54
目前,北京的经侦工作和经侦队伍建设整体上与打防形势要求还存在着一些不适应,影响和制约着首都经侦工作的进步和发展。透视近年来经济犯罪的总体形势、特点和发展趋势,客观、科学地审视经侦工作的职能定位和作用发挥,切实加强和改进经侦工作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 相似文献
14.
国外刑法除规定各种具体的胁迫类罪名外,还规定了胁迫罪和强要罪.为避免刑罚处罚的空隙,有效保护公民的意思决定自由,我国应增设胁迫罪罪名.不发生在商业活动领域的强迫交易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强迫职工劳动罪,是自然人犯罪,不是单位犯罪. 相似文献
15.
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以出罪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章燕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1):24-28
对形式上具有刑事违法性但社会危害性还没有达到严重程度的行为进行出罪,我国理论界却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透过刑法第13条的定罪程式,结合相关的理论,显示其中的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并没有全面体现刑法第13条的内容,把但书排除在外,难以成为罪与非罪的标准. 相似文献
16.
谢盛坚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17(6):78-80
研究犯罪现场的定义,既是进一步深化侦查学研究的必要,同时对指导侦查实践也有实际意义。对犯罪现场进行分类,是为了更好地认识犯罪现场,为勘查服务。对犯罪现场的勘查既是侦查人员的权利,也是侦查人员的义务。 相似文献
17.
随着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监狱内关押的"涉黑"罪犯会越来越多,情况会越来越复杂。"涉黑"罪犯的纠合性、腐蚀性等特点给监狱管理工作造成一定的压力。有关方面应该从提高认识,明确责任,严格执法,创新管理,加强教育,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着手,完善对"涉黑"罪犯的管理,化解风险,维持改造秩序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18.
徐素芹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1(3):31-33
我国立法机关在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增设了侵占罪。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当中,侵占犯罪再细分为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在实践适用中,侵占罪与盗窃罪及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容易混淆。如何认定侵占罪的客观方面的第一次占有关系,这对于划清侵占罪与盗窃罪及不当得利的界限就相当重要,同时有必要对犯罪对象予以区分、界定,以便进一步认定。 相似文献
19.
艾小乐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9(5):74-76
已有观点对于票据诈骗罪犯罪客体的认识,囿于“纯刑法”或者“纯公法”的思维方式,认为其主要客体是票据管理秩序。然而,对于此问题应从整个法律体系(刑法与其他部门法或者公法与私法的关系)的角度,并结合刑法分则的体系结构进行整体把握。本罪的主要客体应该是“票据流通秩序”,而不是所谓的“票据管理秩序”,二者分别代表了“公”和“私”两种不同的法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