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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各类案件诉讼费的收交和缓、减、免交申请的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院各类案件诉讼费的收交和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办理,统一由立案庭负责。第三条一审法院报送的上诉案件,当事人已交纳诉讼费的,立案庭予以立案,并将案件卷宗移送相关审判庭。一审法院报送的案卷中未附诉讼费交款收据,也未附上诉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的,立案庭向上诉人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待收齐诉讼费后,立案庭…  相似文献   

2.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皖高法[1998]82号《关于发回重审后原审时未上诉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否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这里所指重审后又上诉的,是指原审时提出上诉的一方当事人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包括原审时未上诉而重审后提出上诉的当事人。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  相似文献   

3.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9月1日印发的《诉讼收费办法》规定:“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至50元。”“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1996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70号《关于几种案件诉讼费问题的复函》(下称《复函》)又规定:“对驳回起诉的案件,应按非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根据最高法院的上述规定,从80年代至今,全国法院对驳回起诉案件的诉讼费均是按每  相似文献   

4.
案件受理费,是诉讼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经济等案件时由原告(或上诉人)按照一定标准预交的具有税收性质的费用。近年来,由于案件情况复杂多样,实践中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同,致使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收取费用时产生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受理二审经济纠纷、民事“三费”、追索劳动报酬,损害赔偿等财产案件时,问题更多一些。主要表现  相似文献   

5.
编辑同志: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第十九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而案件审结后大部分案件受理费都是由被告负担,这就带来收被告诉讼费退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的问题。这一收一退当中对公民之间打官司是没有问题,但对法人单位不收回原告预交  相似文献   

6.
以未交纳一审诉讼费为由限制当事人上诉的做法应予制止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一种限制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现象,就是有的一审法院对民事、经济案件判决后,对有当事人上诉的要求该当事人在预交二审诉讼费的同时一并付清一审判决书中确认其应负担的诉讼费,否则不报送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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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实践反思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关于对再审加刑问题 ,司法上应采取先限制再审加刑条件然后取消再审加刑规定的“两步走”方式。立法上修改审判监督程序 ,明确规定再审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 ;对发回重审加刑问题 ,司法上应限制发回重审加刑条件 ,立法上修改发回重审制度。同时 ,立法上也应适当调整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8.
发回重审案件的上诉费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二审法院在对案件发回重审时都要求一审法院“...  相似文献   

9.
编辑同志: 在目前的民事发回重审裁定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内容缺乏公开度。如不写发回重审的事实根据;理由简单,结论武断;寥寥几字,千篇一律,或曰“事实不清”,或曰“程序违法”,而后就是发回重审的决定。 笔者认为,民事发回重审裁定书出现的上述状况,对审判工作是不利的。 一、不符合审判公开的基本原则。按照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案年所做的处理决定,无论是一审的还是二审的,无论  相似文献   

10.
编辑同志: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我们不时遇到一审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同时请求上诉的情况.对此,有的一审法院在移送案卷时,通常按照递交上诉状的时间先后,来确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如一方当事人先交出上诉状,即作为上诉人,于是办案人员便通知也要求上诉的另一方当事人,要他(她)写答辩状.对此,有的当事人提出了异议,办案人员则解释说:"对方先写了上诉状,你就只好写答辩状了,其实,上诉和答辩也差不多,再说,到了二  相似文献   

11.
没完没了的"发回重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标题极其刺眼。2003年7月31日的《南方周末》在“法治”版上以“四次死刑四次刀下留人?”为题报道了一个堪称“创下司法纪录”的案件。1994年发生的一起杀人抢劫案件,曾被河南省高级法院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三次发回重审,被承德市中级法院四次判处被告人死刑。到今天案件已经跨越了有九个年头,最近由河北省高院亲自开庭审理。四名被告人身陷囹圄九年,尚未得到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裁决。笔者无意去评说案件的实体事实,仅想从程序法的视角去讨论这种“三次发回重审,四次判处死刑”的做法本身。报道中说这是一起“已经严重超期羁押的糊涂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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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人民法院对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后,一般都在判决书的尾部同时向当事人交待上诉权,使当事人对如何行使上诉权一目了然。但笔者认为还应当同时交待上诉人应负担预交上诉费的义务。因为,《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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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案件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上诉案件有维持原判、变更一审判决以及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三种处理结果。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仅仅适用于变更一审判决的案件,还是亦包括适用于发回重审的案件,这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均有较大争议。本文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价值含意出发,结合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诉讼原则,论证对于发回重审案件,应当依据重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并在尊重控审关系的基础上,确定发回重审案件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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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到人民法院打官司,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一定数目的费用,这笔费用叫做诉讼费。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两大类。通过诉讼费的收取,一方面可以约束和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无理缠讼;另一方面可以适当减少国家财政开支、减轻人民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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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景德镇孙仁龙问;我是原告,依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诉被告(邻居)非法自建隔墙挡住我家通风,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拆除隔墙。法院受理此案并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在开庭宙理前,被告将此隔墙拆除。开庭审理时,宙判长说实体问题已经解决,动员我撤诉。我认为应当判决争议谁是谁非,并判决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故不同意撤诉。审判长说不撤诉就要驳回起诉。我认为,违法人在诉讼中发现对自己不利而自行停止违法行为,法院不判决谁是谁非和诉讼费由违法人负担,违法人就逃避了诉讼费和对其的制裁,权利人却遭到了经济损失(付出诉讼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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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由笔者与同事韦之律师共同承办的,笔者是上诉人北京美辰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韦之律师是上诉人范志勇的代理人;虽然因受托于各自的当事人而在陈述代理意见时有所分工,但整个案件的取证、讨论和案头准备工作是我们共同完成的。拙文中的不少内容取自韦之律师的代理意见,韦之律师也表示因尊重我的劳动而不愿在我的拙文上署名。在此,特别向韦之律师致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美辰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志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化学工业研究院    一、案件缘起   上诉人范志勇是另一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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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仍使用原案号。如朱××诉×××综合厂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于1988年6月20日作出了“东法经字(87)第7号”民事判决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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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再审改判发回标准的本体研究(一)概念民事再审改判发回标准是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后,作出改判或发回重审裁判时应遵循的规则和尺度。其中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民事再审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共同遵循的准则;第二,判断民事再审案件直接改判还是发回重审时应遵循的准则。在我国,再审发回重审只能适用民诉法第153条的规定,这意味着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必定是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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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诉讼费内涵重新界定的必要性分析从一般意义上讲,诉讼费是指诉讼过程中需要实际支出的费用。它大致应包括三个方面:亚.案件受理费;2.执行费;3其他诉讼费用。但我国现行规定的诉讼费不包括律师费。从我国目前的法制现状出发,笔者认为,应把当事人为诉讼目的而实际支出的律师费界定在“其他诉讼费用”的内涵之中,判令败诉方来负担,将会对法制建设起到良好的作用。具体分析去。下:1、从经济角度分析:我国属于经济不发达国家,人民富裕的能动度有限,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即使在对法律处于无知或知之甚少的情况下,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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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严格控制,在审理时,有少数干部及其家属,有的还让青少年到场旁听,散布了不良影响.有的在旁听后竟说:“性自由了,性解放了,就没有强奸罪了”.在清除精神污染斗争中,对此问题引起了院领导的重视,立即采取了以下措施:①认真组织干警学习《邓小平文选》,提高大家对清除精神污染重要意义的认识;②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由参与案件审理的干警负责,坚决禁止其他任何人到场旁听;③对不公开审理而公开宣判的判决书要求作到“三不写”,即:不写犯罪的具体细节,不写低级下流话语,不写受害人的名字;④参加不公开案件审理的干警,不准向社会上任何人传播不应该传播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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