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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07 毫秒
1.
杨青  郭颖 《求索》2005,(12)
离婚案件的股权分割涉及到股东配偶、非股东配偶、公司和其他股东各方的利益保护问题。非股东配偶没有进入公司成为股东的法律基础。无论是基于夫妻财产共有制度、法律的强制,抑或股东会的同意都不能成立非股东配偶进入公司的原因关系。非股东配偶只能取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股权的财产价值。实践向理论界提出的难题是,怎样尽可能地保障非股东配偶切实得到一个公允的股权财产估价。  相似文献   

2.
中国夫妻债务制度创建于1950年婚姻法。它历经社会发展不同阶段,因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增长而日益细化。夫妻债务制度关乎债权人、举债人及其非举债配偶三方的财产权益。编纂民法典,设计夫妻债务制度时,应当树立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与夫妻双方利益、兼顾维护交易安全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理念。在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上,确立夫妻合意、为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若干标准,以区分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在夫妻债务清偿责任方面,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与中国基本相同的《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具有借鉴意义。夫妻债务制度不是离婚时的财产清偿制度,而是夫妻财产制的组成部分,中国民法典应当体系化构建夫妻债务制度。  相似文献   

3.
中国法律规范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较为简陋和含混,特别是2004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巨大争议。2018年1月《夫妻债务解释》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一定程度上回应和解决了夫妻共同债务相关规范存在的争议和问题,但《夫妻债务解释》的条款本身仍有商榷空间。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是构建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良好契机,在性质上,从夫妻关系的本质出发,法定夫妻财产制下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界定为共同债务,而非连带债务,由此夫妻双方应当作为一个法律共同体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清偿规则应当基于共同债务的属性进行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为夫妻共同举债或一方举债经另一方同意或追认,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生产经营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利益归家庭共享所负债务,取得、管理夫妻共同财产所负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清偿。一方清偿超出夫妻双方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其应当承担的份额部分,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相似文献   

4.
张敏 《人民论坛》2012,(14):70-71
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下,股东利益是公司的核心,债权人以其对公司的借贷资金作为特殊出资,与股东共同承担投资风险,是公司中仅次于股东的利益相关者,应对其加强保护。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视角,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有其正当性。但债权人对公司的介入只能是适度的,而不是全面的参与。此外债券持有人与银行债权人应有相区别的介入路径。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未将夫妻人力资本利益纳入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个人财产的范畴内,学术界在夫妻人力资本的性质认定上有"财产说"和"非财产说"的争论。前者有其内在矛盾,后者有要点孤立的漏洞。整合目前的理论争议,吸纳"财产说"的合理成分,修补"非财产说"的不足,界定夫妻人力资本利益属于非财产性利益。为公平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利益,平衡婚姻当时人利益平衡,离婚诉讼中应当对人力资本有贡献的配偶提供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6.
《民主与法制》2007,(4S):64-64
编辑同志: 陈东和李娜7年前结婚。婚后不久,陈东以婚后的积蓄与孙某等七人合资成立了某有限公司。去年年初,李娜提出离婚,并要求对包括某有限公司15%股权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陈东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李娜参与该公司经营。公司股东孙某等人也不同意李娜加入,陈东提出给予李娜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李娜不同意。请问,离婚时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7.
《民法典》删除了《合同法》第51条,对于配偶单方转让股权的效力认定,不宜再简单化以无权处分否认其效力,善意取得制度亦已应对不周。《民法典》框架下,股权乃独立的权利类型,股权之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本身非属共有关系之客体。股权之处分权应归属于登记一方,登记股东未经配偶同意对外转让股权原则上不影响其对外转让的效力;配偶未经登记股东同意即以登记股东名义对外转让,该行为效力可适用表见代理规则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8.
一对再婚夫妻,男方原有一套房改房是其婚前财产。婚后,男方将其婚前房产出售,用该房产的变卖款又购买了一套房产。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女方起诉离婚,并以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套房产。男方则认为,购房资金绝大多数来源于其出售婚前房屋所得价款,其性质应为其婚前财产,故不同意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变卖款购买的新房,是仍属于该方的一方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婚前财产形态的转化,会导致婚前个人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吗?  相似文献   

9.
《民主与法制》2014,(9):62-62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张某与刘某离婚时未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与《婚姻法》的规定相违背,张某与刘某对此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0.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存在"三大错误"与"保护债权人的虚假功能",之后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支持第24条的"内外有别论""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决定论""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等理论也无法自圆其说。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废止了以婚姻存续关系(或财产共有关系)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和举证规则,确立了除夫妻合意外,一方负债必须用于家事需要才能构成共同债务的规则。在适用该解释时应注意其并未确立"共债共签"原则,部分内容有待完善,需要正确处理该解释与第24条的适用关系以及该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相似文献   

11.
公司债权人作为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之一,其应否参与公司治理、如何参与公司治理等问题成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的一个研究课题。法学界展开对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公司职工参与制度方面,较少涉及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问题;即使涉及也只是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提出公司债权人尤其是银行应参与公司治理;本文就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主体和形式选择与大会制度问题进行探讨。一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主体选择公司债权人是对特定公司享有要求其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特定当事人,其构成和分类较之公司股东要复杂得多。…  相似文献   

12.
我国《公司法》的多次修改与公司资本制度密切相关,使债权人利益保护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修改与域外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有相同内容,适应了国际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趋势。应完善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规定,完善股东的出资义务和信息服务体系法律规定,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13.
对于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有的判决无效,将赠与财产全部返还或收缴归国家所有;有的判决有效,不必返还;有的判决部分无效,返还一半财产。婚外同居行为与赠与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应该考察赠与行为所附条件的正当性与否以及赠与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占的比重来决定赠与行为的效力,从而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4.
【裁判要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应当本着平衡现有利益的原则进行科学分割。  相似文献   

15.
公司法人独立及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债权人利益实现的障碍。在坚持公司营利性的同时应强调其社会责任,奠定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石。由于公司的特殊性,有必要在一般债权救济之上建立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通过法律机制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  相似文献   

16.
公司法人独立及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债权人利益实现的障碍。在坚持公司营利性的同时应强调其社会责任,奠定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石。由于公司的特殊性,有必要在一般债权救济之上建立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通过法律机制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  相似文献   

17.
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理论基础,银行作为我国公司最主要的债权人应当成为公司治理的主体。现行制度下银行抵御风险能力的不足以及银行自身所具有的优势使其参与公司治理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股东和债权人双重身份的日德银行主要通过股东身份参与公司治理,而我国银行仅具有债权人身份,立法保障其进入监事会参与公司治理是现实可行的选择。立法对银行进入监事会的相关制度构建可采取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方法;同时加强银行债权人作为监事所享有的职权,并赋予其特殊职权,从而保障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18.
公司植物人     
《时事报告》2011,(8):68-69
一些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本应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但却一拖再拖。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有着公司财产,对外却仍以股东有限责任等借口抗拒执行清算,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这样的公司,空有公司之壳,却无公司之魂,被称为“公司植物人。”  相似文献   

19.
读者秦女士问:结婚以后,是否夫妻二人的全部收入都是家庭共同财产? 答:2001年4月28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第17-19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相似文献   

20.
随着公司制度的日益完善,传统的公司非破产清算中注重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兼顾对股东权益进行保护的理念受到挑战。这种"重债权人,轻股东"的观念,既不利于各方利益的平衡制约,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因此,如何完善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适当弱化对债权人利益的关注,强化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关怀,是我们目前更应当去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的分析,从解释论层面对股东权利进行了完善和明确,并从立法论层面试图赋予股东在清算阶段的某些权利,以期能更好地保护股东的权利,实现非破产清算过程中各方利益主体的平衡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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