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1 毫秒
1.
2.
3.
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要求法律法规必须要与之相匹配.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环境中,海运货物留置权标的范围问题受到法律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在海运货物留置权的判定中,当前的法律还存在很多不足.在学术研究中,理论与实践没有有机地结合起来,致使关于海运货物留置权的标的范围的讨论始终存在争议.在新的经济环境中,关于海运货物留置权的标... 相似文献
4.
5.
6.
本文分析了记名提单的法律性质 ,指出记名提单也是物权凭证 ,承运人必须凭单放货 ,否则将侵害未获支付的卖方对海运货物的留置权。 相似文献
7.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因货物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较多。追究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责任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但是,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对海运货物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不尽一致,海运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与普通民事责任又存在不同之处,研究海运货物损害(油污损害除外,油污损害有专门的公约调整)赔偿责任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紧要问题。 相似文献
8.
9.
论承运人在目的港对船载货物的留置权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本文结合海事司法实践和国内留置权立法趋势 ,阐述了海上承运人留置货物面临的困境。通过比较外国法律指出《海商法》第 87条规定的不合理性 ,并以海上运输之特点及承运人和收货人的利益平衡为重点论述了承运人对船载货物行使留置权不应以货物所有权归属债务人为条件 ,最后就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的范围和程序提出了对《海商法》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0.
运输货物留置权,已有许多文章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作了精辟的论述,对一些问题的认识,没有太多的分歧。但是债权人(承运人)是否只能留置债务人(托运人或收货人)具有所有权的货物,还是一个需要继续讨论的问题。由于认识不同,导致同一类案件作出截然不同的两种裁判,它关系到公司司法和准确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从民法基本理论原则出发.在对有关法条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论述了海上货运人在面对第三人的货物时,能否行使留置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我国海商法、担保法、合同法与物权法等法律构造了现行的留置权规范体系。相关法律在留置权成立要件上表述不一,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困难,集中表现在合同法第315条的解释适用上。无论从货运合同各方的利益结构、诚实信用原则或善意取得角度,还是从承运人留置权所保护债权的发生原因角度,都无法合理得出承运人可以根据该条对第三人货物主张留置权的结论。只有借助法律解释技术,通过稳定的司法适用确定该条的准确含义,才不至于产生利益冲突和体系违反的效果。 相似文献
13.
论无船承运业务下的海上货物留置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本文通过对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占有第三人货物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考察以及对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占有货物的特殊状态的分析 ,分别就他们是否享有海上货物留置权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4.
论无船承运业务下的海上货物留置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集装箱运输的蓬勃发展 ,无船承运业务也逐渐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而在无船承运业务下存在着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两种经营者 ,即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的人和实际运输货物的人出现了分离 ,本文通过对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占有第三人货物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考察以及对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占有货物的特殊状态的分析 ,分别就他们是否继续享有海上货物留置权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5.
16.
海商法中货物留置权条款以及航次租船合同格式下的留置权条款在适用中容易出现问题。海商法中的条款来源于普通法,而大多数国内学者更喜欢用大陆法系的概念来解释海商法使得中国海商法的该条规定有失其原意,合同中的留置权条款在现实中也容易出问题。本文从货物留置权条款的起源出发,探寻了该制度的原意,并在现有制度基础上对货物留置权问题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7.
各国对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发生原因并无明确规定,不论是依合同,或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均可成立留置权,如台湾“民事法规”。而我国《民法》及《担保法》则将留置权限定于合同之债范围内,只有依合同占有债务人动产方可成立留置权,如《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因此,海上货物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必须是依海运合同产生的债权。我国《海商法》第87条、第94条及第141条明文规定,承运人为其应当被支付的费用有权留置债务人货物。既是法律规定,我国《海商法… 相似文献
18.
海运货物实际承运人制度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78年《汉堡规则》在世界范围内第一次确立了海运实际承运人制度。在借鉴该公约实际承运人制度的基础上,1992年中国《海商法》也确立了海上货物运输实际承运人制度。但由于当时的局限性,该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着一些较为混乱的情况或者说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因而需要在立法上作进一步的修改以适应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发展的客观需求。 相似文献
19.
20.
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人保公司)被告: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河北省公司。(以下简称河北远洋公司)案情天津人保公司与天津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公司于1989年12月以国际预约保险起运通知书的形式,签订了自新加坡进口1号烟胶100吨至天津新港的海上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9329760美元。同时,原告与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同样的形式,签订了自新加坡进口1号烟胶I000吨和ZO号标准胶50o吨至天津新港的海上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7622O0美元,保险费率为0.32%。原告所承保的上述货物于198… 相似文献